住房维修基金的介绍

2024-05-06 23:27

1. 住房维修基金的介绍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住房维修基金的介绍

2. 住房维修基金的问题

  一、购买新房需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这个钱好比是住宅的“养老金”,由产权人自己缴纳,房地产行政机构设有维修基金管理部门,以后房产需要维修的,可以申请使用该基金;
  二、在办理产权登记之前缴纳,由开发商代收或直接交给房地产管理局住宅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均可。
  三、淮南市的缴存比例:多层,无电梯的,按照购房款1%缴纳;有电梯、小高层或高层,按照购房款2%缴纳。

  附:
  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房地 〔 2007 〕 29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 一 ) 未配备电梯的,按照 1 %的比例交存;
  ( 二 ) 配备电梯的,按照 2 %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 1 %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 2 %的比例交存。
  二、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按照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 1 %的比例交存。
  三、业主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别按上述比例交存。
  四、新的交存比例自 2007 年 2 月 26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 00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3.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住房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4. 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是每户只交纳一次,但是在实际的支取过程中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多次支取的,但是维修基金是针对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保养的,具体业主自身的房屋质量问题是不能动用维修基金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确定使用维修基金或参与维修基金管理各方的主体是否合法。
2、确定使用维修基金的各项使用标准决策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或业主全体的利益。
3、在保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3以上业主同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维修基金

5. 关于房屋维修基金

本来就应当有业主做决定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他人未经业主授权委托使用属于无权代理,若经业主追认也可以具有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你们可以要求社区出具相关票据,如果他们不肯,或你们对票据仍有疑惑,可以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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