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发的公司法是什么时候,内容是什么?

2024-05-17 19:09

1. 新颁发的公司法是什么时候,内容是什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包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新颁发的公司法是什么时候,内容是什么?

2. 新的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新的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类别、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行为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 关于公司法!

1、CD
本人理解,公司资不抵债时存产,不一定会法人人格否定
股东出资未到位时,只需要追缴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就可以了
2、ABCD
3、ABCD
四个表述都有问题,公司是组织法与实体法的组成,有公司的设立登记等,也有公司经营活动的很多内容,公司法章程会涉及到很多的意思表示
4、ABD

关于公司法!

4. 一个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例如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除此以外还有什么?请具体说名,谢谢!

1.	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4.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6.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7.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8.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5.	工伤保险条例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9.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30.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5. 我想知道公司法是什么?请详细介绍一下!

关于您想知道的公司法是什么,其实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新《公司法》(图1)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我想知道公司法是什么?请详细介绍一下!

6. 公司法的公司的两种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有两种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Co.,Ltd.,全拼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

7. 新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新公司法

8. 关于公司法的几个问题,急求!

一、中国境内公司的范围
    1、按法人与非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 

2、按企业健康程度:相对比较健康的随机应变型企业、军队型企业、韧力调节型企业,和相对不健康的消极进取型企业、时停时进型企业、过度膨胀型企业、过度管理型企业。 

3、按企业经济类型: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中外合资(外资)。 

4、按规模: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5.按行业分类:太多了,比如造纸\化工\钢铁等;
二、 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关系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
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
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
只要
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
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
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
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
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
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
区别。
 
 
1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
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
成。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
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
多名董事。
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
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
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
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
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
50
%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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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
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
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
权的多数,
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
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
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
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
也可以形成母公司、
子公司的关
系。
 
 
3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
地位,
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
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但法
律上,
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
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
程,
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
各有自己
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
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
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对其实行控制的公司,
又称控股公
司。
母公司与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两个概念,
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公司
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为控股公司,
被控股的公司成为孙公司。
母公司通过控
制众多的子公司、
孙公司而成为庞大的公司集团。
母公司只要通过较少的资本就
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资本购买别的公司,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团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
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
1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
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没有独立的名称,
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
由隶
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
2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
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
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
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
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3
)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
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
法人,
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
己独立的财产,
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
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
公司负责清偿,
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
任。
 
 
(四)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公司为什么安
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
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恐怕最主
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
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
一切合法的


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
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
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
(包括我国)
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税收待遇等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
规定,
这就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附属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一般来
说,设立子公司有如下好处:
 
 
1
.在东道国同样只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
 
 
2.
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
而分公司则要向
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
 
 
3.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子公司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
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企业的组成
部分之一派住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
 
 
4.
东道国运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
处;
 
 
5.
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
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
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
得到额外的税
收利益。
 
 
6.
许多国家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
 
 
对设立分公司规定的好处一般有:
 
 
1.
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
 
 
2.
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
 
 
3.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
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
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
减轻税收
负担;
 
 
4.
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
 
 
5.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上述可见,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存在着较大差异,
公司企业在选择组
织形式时应细心比较、
统筹考虑、
正确筹划。
但总体上看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
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
通常要承担与该国
其它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在设立分公司的所
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
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
“
合并报表
”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
所得都有两种形式:
一是独立申报纳税;
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
而采用哪
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
--
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
义务人。
 
 
这里必须指出,
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
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
收负担,
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
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


课税,
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而设立在境内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
问题,对这一点企业在税筹划时应加以关注。
 
 
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
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
可
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
 
 
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
“
合并报表
”
冲
减总公司的利润后,
可以减少应税所得,
少缴所得税。
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
一项好处。
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的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
或能很快扭亏为盈,
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
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
还可以享受
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
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
况的变化,
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
兼并等方式,
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
调整,
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
在纳
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
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
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
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校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
如果组建
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
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
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
可享
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
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
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
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
并计算,
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
经营几年后,
分公
司转亏为盈,
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
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
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
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
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
 
 
①
 
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
 
 
③
 
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
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粗凭给子公司使用;
 
 
④
 
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
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
 
 
⑤ 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
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
不宜转移为子公司。
 
三、法人独立财产权的理解
企业以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使用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进行经营的权利。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的特征之一。企业在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的同时,就既享有民事权利,也承担了民事责任;除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外,应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