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17文

2024-05-09 04:07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17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厅发〔2006〕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组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 学〔200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 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 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地就业工 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 政策的落实,积极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项活动。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服务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 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其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 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举办适合于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各地在今 年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收集适 合高校毕业生需要的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对接。要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 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 同开展就业信息发布,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二)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 为高校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方面的培训和鉴定服务。与高校合作,推动将职业指导训 练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要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校园进行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 形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 (三)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选择部分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 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可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 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 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各地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 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四)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各地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高等学 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办你的企业” (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并加快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经创业培训合格 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 助他们成功创业。我部将在总结目前37所高等院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试点范围,再选择50所具备条件的高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 三、重点帮助有就业要求、求职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一)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市或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开展有针对性 的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分析求职需求,制订求职计划,联系推荐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 (二)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和见习 各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或就业见习,并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希望参 加创业培训的,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班,并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配套 服务。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对自主创 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推动落实对从事个体经 营高校毕业生的免收费政策。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管理,不得批准 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对批准举办的招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 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 督检查,为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格实施技术技能 岗位准入制度,以利于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五、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全国各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于今年9月5日-25日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今年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摸清求 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制定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工作方案。在服务月活动 期间,通过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召开专场招聘会、提供专项服务等措施,为大中 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他们实现就业提供重 点帮扶。通过服务月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分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进行专 门统计,并分析其对本地总体失业状况的影响,采取相应失业调控措施。从今年9月开始, 请各地将每月的分地区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于次月7日前按要求上报我部(见附件)。各 地在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分析时,要强化分析大学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 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并定期发布。 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尽快制定做好2006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请于7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 上报我部。  附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略)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17文

2.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发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摘要】
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发行日期【提问】
在2001年的十二月20日【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回答】

3. 求劳动和社会保障1999年第8号文件!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9年03月09日      文       号: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
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
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
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
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
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
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
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1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
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
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
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
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扩展资料:
申请提前退休人员条件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人社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办法

求劳动和社会保障1999年第8号文件!

4. 劳动部2002年第八号文件明细

劳社部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C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射血分数≤50%。左室疾患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
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
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判定基准

  5.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
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迷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呼吸困难分级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5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冷热病均属于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无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无
 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二OO二年四月

5. 人社保部[2011]120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及退休核准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人社保部[2011]120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6. 人社保部[2011]120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及退休核准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补发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7. 人社保部[2011]120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摘要】
人社保部[2011]120号文件是什么内容?【提问】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在本市参保缴费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其退休核准手续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此类人员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应核实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基数,二是视同缴费年限。
 1、对于实际缴费年限(含外埠转入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依据;职工历年个人缴费基数、外省市个人账户转移额、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应在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明确体现,并按规定参与其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待遇的计算。
 2、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连续工龄政策,结合外埠社保经办机构做出的记载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参保起始时间等进行确认。  (二)申报退休核准须按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参保单位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户籍职工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本市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三、已参加外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在本市办理转移接续时,均应按照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填报统一制式的表样。
 四、已参加外埠基本养老保险或行业统筹、军队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也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五、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照实际转入资金额记账。对于实际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将1992年9月(含【回答】

人社保部[2011]120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8. 求劳动和社会保障1999年第8号文件!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9年03月09日      文       号: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

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

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

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

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摘要】
求劳动和社会保障1999年第8号文件!【提问】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1999年03月09日      文       号: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

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

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

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

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回答】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

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

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回答】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

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1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

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

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

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回答】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

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回答】
扩展资料:

申请提前退休人员条件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回答】
以退休工资不发说身分证和现在不一只怎么办
【提问】
这种情况主要还是沟通不畅造成的,需要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了解情况,沟通交流原因,争取用人单位的支持和协助,尽快解决办理退休的事情。【回答】
公司现在没有人了【提问】
带上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去开一个姓名的证明材料,然后去社保局要求更改工资卡上的信息,看看行不行【回答】
派出所不给开证明社保局说着种情况在反应都三个月没发工资了【提问】
为什么派出所不给开证明呢?【回答】
不给开证明总得有个原因【回答】
那也是可以开证明是的呀,身份证变更不得经过派出所吗【回答】
这个正常情况是应该以退休时的那个为准的【回答】
您这个情况,可以找一下工会 协调,确实不行,您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把情况反馈下,应该很快有人调查解决【回答】
我爸爸现以70岁了现在停发工资了【提问】
我知道呀,所以让您找工会看能否协调,不行的话就拨打市长热线电话【回答】
好的【提问】
总不能任由着他们一直不发工资,对吧,国家提倡的是办事简单化,这么一个身份信息不一致还能解决不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