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的介绍

2024-05-07 12:14

1. 信托投资公司的介绍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2007年,中国银监会制定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将原来的“信托投资公司”统一改称为“信托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的介绍

2. 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信托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托证券前身为宝成证券公司,成立于1978年。宝成证券原为高雄市最大之专业经纪商,成立之初实收资本额2亿元,1989年为中国信托银行投资,更名为中信银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额扩充至35亿元;1991年加入本公司;1992年更名为中国信托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除协助法人于资本市场筹资外,并致力经纪、期货业务,以为客户提供多样且周延的全方位证券服务。在承销业务方面,主要可分为辅导发行公司向证交所申请上市挂牌,或向柜买中心申请上柜买卖之上市柜辅导业务(IPO),以及上市柜公司于资本市场筹资之企业理财业务两大部份。其中在上市柜辅导过程,中国信托证券不仅提供客户办理公开发行、内部控制查核评估、股权及经营权规划、股务规划及上市柜挂牌承销等一系列专业服务外,也协助客户办理上柜转上市、上市柜公司合并以及兴柜股票之推荐。至于在企业理财业务上,中国信托证券依上市柜公司之投资计划或资金需求,为上市柜公司提供办理普通股现金增资、特别股现金增资、股权释出之公开招募、发行可转(交)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等资本市场筹资、释股或并购方案之规划及承销服务。在自营业务方面,中国信托证券除于交易市场自行买卖股票、债券及期货商品外,亦积极发展权证及衍生性商品相关业务,以提供市场更多样的投资工具,期许为客户量身订作于衍生性商品之全方位金融服务。目前中国信托证券除总公司外,另设有忠孝、七贤、青年、永康、文心、新竹等六家分公司,为客户提供上市柜证券、兴柜股票以及期货投资之买卖业务。92年 5月,中国信托证券正式对外开办电子交易业务,让客户可透过网络、语音等多重管道下单,期许为客户提供更安全、舒适的交易环境。

3. 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

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 ,简称中信金 、 中信金控 ,是台湾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之一,由鹿港辜家所创办,现由辜濂松家族握有经营权。 中信金控的成立,主要是因应台湾加入WTO后金融体系迈向国际化、多角化的趋势。 初期以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为主体,以股份转换方式成立;逐步纳入中信银证券、中信保险经纪人、中信票券等子公司。初期以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为主体,以股份转换方式成立;逐步纳入中信银证券、中信保险经纪人、中信票券等子公司。 其资本额为新台币壹仟亿元。

中国信托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

4. 信托投资公司的简介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5. 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广义投资公司,是指汇集众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

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6.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介绍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1月‚ 并于2004年1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迁址北京并获重新登记。2008年7月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银监局核准,国民信托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由5.5亿元增至10亿元人民币,并于2008年7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 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2007年,中国银监会制定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时,将原来的“信托投资公司”统一改称为“信托公司”。
一、属于债务融资方式有哪些
(一)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二)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三)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四)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博凯投资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五)海外融资。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
二、小型的财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由此可见,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

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8. 什么是信托投资公司?

【法律依据】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分析说明】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其中:
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主要包括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3、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一、成为信托业务当事人的三类人是什么?
1、委托人:是信托的创设者,他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必要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和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消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等。
2、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托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和处分信托事务。
由于受托人实际地控制着信托财产,很容易利用信托财产谋取私利,所以,信托法既赋予受托人相应的职权,更着重对受托人施加了严格的义务:受托人除依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报酬外,不能从信托财产上获得其他任何利益;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不得己事由外,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受益人,并依法予以保密;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必须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者予以赔偿等。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有权放弃其信托受益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外,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受益人同委托人一样,对受托人实施信托享有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