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房地产现状如何?

2024-05-06 14:27

1. 中国的房地产现状如何?


中国的房地产现状如何?

2. 中国的房地产现状如何呢?


3. 我国房地产的现状是什么

  一、中国房地产业现状:财富的巨人与纳税的侏儒

  2005年9月10日,中国税务总局第五次公布了“中国纳税500强排行榜”,在本次排行榜中,300名内竟然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名字出现。而与此相对应的是,2005年的“胡润中国富豪榜”中赫然于榜中的房地产企业依旧占据了半壁江山,其数量甚至超过2004年。在该富豪榜中共有48位企业家主营或涉及房地产业,且在“百富榜中”排名较靠前。在前10名富豪中,主营业务中涉及房地产业的富豪就多达5位,身价达140亿元。

  在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房地产企业居首位。一般行业难觅的20%的项目利润已成开发商底线,部分企业取得土地早、土地储备充裕的房地产公司,在一期高于一期的房价攀升中攫取30%至40%的利润也不鲜见。到目前为止,房地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支柱性产业。从1991年到2004年房地产行业仅房屋销售额增长了43.62倍,平均年增长33%;房屋销售价格平稳爬升,2004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已达到:2714元/米,北京为:5053元/米、上海为:5855元/米,从1991年到2004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增长了3.45倍,平均年增长10%。(详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房地产行业经营业绩令人惊喜,但80%的房产企业在税务机关账面上赫然显示“亏损”二字,剩下的二成企业也多以“微利”的面孔出现。以2004年的北京房地产企业为例,根据税务总局统计出来的数据显示全行业亏损。

  表1:1991年----2004年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情况表[1]

  年  份
  房屋销售额(万元)
  房屋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单位销售额(元/平方米)
  销售额增长率

  1991
  2,378,597
  3,025.46
  786.19


  1992
  4,265,938
  4,288.86
  994.66
  79.35%

  1993
  8,637,141
  6,687.91
  1,291.46
  102.47%

  1994
  10,184,950
  7,230.35
  1,408.64
  17.92%

  1995
  12,577,269
  7,905.94
  1,590.86
  23.49%

  1996
  14,271,292
  7,900.41
  1,806.40
  13.47%

  1997
  17,994,763
  9,010.17
  1,997.16
  26.09%

  1998
  25,133,027
  12,185.30
  2,062.57
  39.67%

  1999
  29,878,734
  14,556.53
  2,052.60
  18.88%

  2000
  39,354,423
  18,637.13
  2,111.61
  31.71%

  2001
  48,627,517
  22,411.90
  2,169.72
  23.56%

  2002
  60,323,413
  26,808.29
  2,250.18
  24.05%

  2003
  79,556,627
  33,717.63
  2,359.50
  31.88%

  2004
  103,757,069
  38,231.64
  2,713.91
  30.42%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浙江、安徽、山西、山东、四川、云南、上海7省市的调查中发现,在各种涉税问题中,房地产业的问题占了90%。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材料为例,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近期对该市96家房地产企业开展专项税收检查,企业补缴税费5472万元;嘉兴市地税部门组织全市311户房地产企业的2002至2003年度税收自查,各企业自查申报补税金额共计5009万元;义乌市地税局针对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对15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查补税费共7000多万元,其中单户查补税费最多的达1800余万元。杭州市审计局重点检查的37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7家存在偷逃税行为,偷逃税金额达7069.81万元。

  二、房地产行业的避税行为及原因分析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高层人士表示:房地产业无论是涉税案件数量、案件发生率、涉税违法纳税人所占比例、还是查补税款额上都有明显的上升势头。通过长期调查发现房地产业的纳税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主体税种上。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规避税收的几种主要方法。

  (一)利用成本膨胀法规避税收行为

  成本膨胀避税法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化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方法,以各种非违法的手段加大或调整自身的税前成本额,减少应纳税额,最终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避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运用膨胀成本避税法主要目的是规避企业所得税和地土增值税。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种避税方法在房地产企业运用相当普遍,有数据显示,一般成本膨胀率都在10%--15%之间,更有甚者达到20%--30%。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规避国家税收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其开发项目的经营周期较长,开发前期资金投入大,资金回报期相对滞后,并且其成本构成项目十分繁杂、金额大。在会计成本核算中,很难在时间和因果上准确配比相应的费用和成本;同时由于上述原因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大难度。这为房地产企业从客观上造成了避税的空间和条件。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多种经营,既有建筑业,又有加工业,既有房屋销售,又有物业管理服务。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关联方一般为建筑安装(队)公司、建筑材料加工企业、绿化公司、房屋销售(中介)、装修公司等,而这些关联公司中,还有不少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更有甚者的是房地产企业与其关联的建筑安装等公司的财务是合署办公。这为房地产公司在成本核算上通过虚开、多开发票的手段来膨胀工程成本提供了可操作性。

  三是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多,要办的手续烦琐,收费几乎无处不在。有关资料表明,某些地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拥有行政、经济管理等职权的部门多达几十个,大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小到街道居委会、环卫站等,形成文件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就有近百项;过多的规费支出,票据五花八门,使税务机关较难甄别和认定其支出的合理、合法性及其标准,最终使房地产企业在年终利润的提供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具有了不确定性。

  四是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周期长,结算方式多样。调查中发现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劳务的施工方种类是五花八门,有正规建筑安装公司、有农村草台班子(由于征用了农村土地)、有个体户、也有军队等特殊单位,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票据管理也欠缺有效手段。造成开发企业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无法按规定取得发票,而是以收据支付工程款(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专用收据等)的特殊现象。这既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同时又给房地产企业膨胀开发成本,规避国家税收提供了机会。

  五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财务无法分清会计主体与公司权益人之间的经济行为。造成公司权益人发生的个人费用和权益人个人开发的建筑物的成本,全部挤入公司费用成本中。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公司权益人(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出国旅游的费用、享受高档消费品的费用等等全部被挤入公司的期间费用;在调查中还发现公司建大楼,权益人建小楼的情况,其挤占公司的成本比例是触目惊心的。

  (二)运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行为

  房地产企业运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即对同一经济活动可选用不同会计方法的原理,和利用税收法规的缺失,人为调整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一方面利用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的缺陷,即税收政策只注重收入与时间关系的配比,而轻收入与因果(对象)关系的配比;另一方面,利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如利用“配比原则”对当期成本费用确认存在的空间,即一是房地产企业利用存在存货成本流转假设等会计环境的影响,在对“存量房”销售成本的确认上存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的选择,而选择不同的方法,均可以配比当期的销售收入,但不同的方法会导致当期销售成本的明显差异。房产地企业正是利用了税收法规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人为调节企业成本,或以小配大,即小收入配比大成本费用;或张冠李戴,即销售的是甲套(或幢),而成本结转的却是乙套(或幢);二是利用会计制度中“配比原则”对收入与费用配比关系上只明确了“质”,而忽略了“量”的缺陷,即利用了企业期间费用与其收入在数量上无法正确配比的实际,来增加企业当期费用。如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会务费和差旅费等期间费用。

  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利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的目的,对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均不按开发房屋的细数(如幢或套)设置明细会计科目,只设置总账科目。在发生销售时,只按时间关系配比结转销售成本,而不按因果(或对象)关系结转所销售的房屋成本。在调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成本房”现象。所谓“零成本房”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某个开发项目中,已结转了其所有的成本,但仍然有部分“存量房”待售,也就是说这些“存量房”一旦发生销售,已无成本与其配比,即收入等于利润。但这些“零成本房”是绝不会再对外销售的,它们大都成了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大楼或是公司权益人的私人住宅。调查显示,一般房地产企业的“零成本房”占整个开发项目的3%--7%。

  (三)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失沉淀或转嫁税收行为

  一是,我国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流转税,仅对其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创造了机会。部分房地产企业,正是利用这一规定,将其销售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大量沉淀到买方。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公司会事先成立了一个全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拥有待售房产(一般是整幢房屋)。当有买家时,就将该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买方。在该活动过程中,法律上子公司仅仅变更了股东,公司名称未变更,纳税主体的地位没有改变,该房产的产权也仍然属于子公司。经济上房地产公司没出售房屋,其出售的仅仅是子公司股权。虽然房地产企业失去了对子公司的控股权,但这正是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所在。这样一来,房地产公司就成功地规避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并将营业税税金全部沉淀到买方。理论上讲,如果买方永久持有该房产或是继续转让子公司股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将永远沉淀下去。

  二是,我国现行税法中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省市的税收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减免幅度是非常大的,如符合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巨大优惠。

  调查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将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金转嫁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房地产企业会事先在不同的地区,通过各种手段成立若干家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表面上毫无关联的房地产(中介)销售公司。然后,再与这些事先成立的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以较低的价格将房产转移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按市场价对外转让。本应由房产公司承担的税收就被转移到这些“销售公司”,而“销售公司”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如此一来,国家的税金就成了房产大鳄们的饕餮大餐。

  (四)利用临界转换法规避税收行为

  所谓临界转换避税法是指由于税法规定的差异性,使得纳税人在面临同一个纳税对象或同一个涉税事项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数理计算与分析,找到税赋差异的临界点,从而适时转换身份或业务性质以达到最低税负。

  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对房地产企业也存在着税收负担的差异,这就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选择临界点的巨大机会。如对外资和内资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和税率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税法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免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重新注册登记、成立虚假合资(或外资)房地产公司,适时转换身份,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的目的。

  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合作建房的两种方式的差异,进行临界点的选择,适时转换业务性质,以达到规避营业税的目的。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由于两种方式中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拥有资金,它们可以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交易。第一种情况是: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房屋面积,即“以物易物”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第二种情况是:甲乙企业合伙成立合营企业,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乙企业以资金入股,即“合营企业”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必缴纳营业税

  一、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经营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暂不确认收入,特别是利润率低于15%的项目)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延迟纳税,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四、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五、开发成本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六、从售楼款中抵减代理手续费。

  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七、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八、用房屋换土地。

  房屋和土地之间的税费相差达到7%,将房屋换成土地可以减少应缴纳的税额。

  九、降价。

  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

  根据规定,开发权整体进行转让时,按照约定要收转让费,部分开发商却不按照规定做收入,而是挂在往来账面,以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我国房地产的现状是什么

4. 中国房地产现状

随着“扬州新政”的“闯关”成功,各地纷纷开始微调楼市政策。如果说,政策层面还是因地制宜,那存款准备金率下调这样的金融政策的变化就对市场产生普遍影响。业界对于市场的走向,开始以审慎但不乏轻松的态度看待。年中将至,楼市或许开始了整体转向。业内人士表示,跑量近期仍是楼市主调。 
  “微调”奠定楼市政策主调

  有市场传闻称,福建省拟对限购进行松绑,该消息随后被福州市房管局公开辟谣。不过,据了解,福建省确实在近期调整了户籍制度,而户籍又是与限购直接相关的重要准购条件。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的介绍,未来福建省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落户政策放松:在县(市)城区以外建制镇申请落户的,不要求暂住证或居住证;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只需满2年,即可在县(市)城区申请落户;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只需满3年,即可在福州厦门外设区市申请落户。年限要求比之前有所降低。

  对此,政府部门的解释是,福州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户籍管理制度。厦门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业内分析,如果放松是福建省这次调整户籍制度的主基调,福州市对户籍制定的调整必然影响其限购政策。比如,如果某福州非本地户籍家庭已经拥有一套住房,按限购要求则不可以购买第二套房,但若被批准落户,则可以购买第二套房。不过,这种假设目前还没有在福州出现。当地房地产界人士称,目前福州限购政策尚未有所改变。

  这是在扬州新政获得有关部门认可后,又一地方出现楼市调控放松迹象。

  事实上,除了5个城市对调控政策的微调被叫停外,目前有近30个城市从各个领域对调控政策进行了尝试性的微调。据统计,全国对公积金政策松绑的有13个城市,正在成为地方政府政策微调主流。专家预测,未来但凡支持自住、首套的微调政策过关率会很高。如北京和苏州等地调整首套房贷款利率等。但类似上海放宽限制人群、佛山上调限价等被叫停均表明,地方政策微调绝不能越过限购及抑制房价上涨的红线。北京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表示,“政府不会再出台新一轮打压房价的政策,并且目前已经出台了不少暖市政策,如开放刚需市场,买房利率或将下调等,均显现出回暖趋势。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适度、适量、预调、微调将成为未来房地产政策的主要调控思路。

  金融放宽缓解楼市“钱荒”

  2012年5月18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本次是继2月24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之后今年的第二次下调。本次下调后,中国大型金融机构的存准率将由20.5%回落至20%,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存准率则降至16.5%。根据2012年4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84.23万亿元总量计算,此次央行将一次性释放约4200亿元资金。

  去年底以来,存准率已三次下调,货币政策相对宽松的趋势明显,随着通胀水平的下降,未来货币政策仍有微调空间。存准率的下调、银行信贷的放松将降低房地产行业的资金压力,对房地产板块构成短期利好大型银行预计可贷资金规模将在第二季度后逐步扩大,这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融资成本。

  在信贷规模扩大后,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方面也将迎来更多政策微调,利率优惠可能再度增加。货币政策方面,预计第二季度仍有一次准备金率下调的机会,下半年有可能会迎来基准利率下调。

  存准率下调后,地产企业能够获取的开发贷款难度变小,有利于缓解地产行业的资金压力。

  进入二季度,政策支持刚需购房的意向明确,首套房贷款利率优惠,大大降低了购房者的支付压力,另一方面,部分城市加大了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各种措施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回暖。

  降价跑量还是市场主流

  不过,对于微微出现的政策回暖何时会影响到楼市。业内人士大多保持冷静态度。城阳区一项目营销总监告诉记者,公司政策仍然是走量。因为政策改变不会马上有大的逆转,因此保证项目销售量是当前最保险的办法。市区一项目销售负责人则明确表示,促销售是当前不动摇的主题。外地政策变化与青岛暂时没有直接关联。当前市场出现了一些购房者增多的迹象,但如果以为这就是市场回暖就会影响销售决策。多位青岛人士都表示,促销依然会是市场主流。

  地方政府鼓励房企“降价跑量”

  另据中房协百强上市房企研究报告,2011年房地产企业资产总额均值为270.61亿元,比上年减少了36%。净资产均值为80.67亿元,同比下降3.35%,营业利润均值同比下降3.9%。这是中国房地产业进入黄金十年以来,鲜少遇到的全行业利润下滑。另外,由于负债率过高,房企资金链紧张仍是业内共识。2011年房地产上市企业负债均值为64.82%,净负债率均值为55.60%,为历史新高。面对巨大的市场压力,企业普遍感到风险系数加大,拿地趋于保守。

  并且政策的最高级别“限购”没有出现任何松动迹象,仅此一点就使开发企业依然感到紧张局面还没有得到

5. 我国房地产现状

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9747亿元,同比增长38.1%,其中,商品住宅投资13692亿元,同比增长34.4%,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69.3%。6月当月,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5830亿元,比上月增加1845亿元,增长46.3%。

  2010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30.84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8.7%;房屋新开工面积8.05亿平方米,同比增长67.9%;房屋竣工面积2.44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8.2%,其中,住宅竣工面积1.96亿平方米,增长15.5%。

  2010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1850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5.6%,土地购置费4221亿元,同比增长84.0%。


  二、商品房销售情况

  2010年上半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3.94亿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15.4%,增幅比1-5月回落7.1个百分点。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长12.7%,办公楼增长53.2%,商业营业用房增长41.6%。上半年,商品房销售额1.98万亿元,同比增长25.4%,增幅比1-5月回落13.0个百分点。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额增长20.3%,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分别增长91.5%和57.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2010年上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资金来源33719亿元,同比增长45.6%。其中,国内贷款6573亿元,增长34.5%;利用外资250亿元,增长2.8%;企业自筹资金12410亿元,增长50.9%;其他资金14487亿元,增长47.9%。在其他资金中,定金及预收款8064亿元,增长40.1%;个人按揭贷款4538亿元,增长60.4%。


  四、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房屋销售价格同比继续上涨,但涨幅回落。2010年6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4%,涨幅比5月份缩小1.0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1%,5月份为上涨0.2%。


  2010年6月份,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4.1%,涨幅比5月份缩小1.0个百分点;环比价格与上月持平,而5月份为上涨0.4%。其中,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1%;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上涨15.8%,其中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上涨15.2%,高档住宅销售价格上涨18.0%。与上月相比,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持平;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下降0.1%,其中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与上月持平,高档住宅销售价格下降0.2%。

  2010年6月份,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7.7%,涨幅比5月份缩小1.5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3%,比5月份降幅缩小0.1个百分点。


  五、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2010年6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为105.06,比5月份回落0.01点,比去年同期提高8.51点。

  从分类指数看:房地产开发投资分类指数为105.54,比5月份回落0.02点,比去年同期提高11.94点;本年资金来源分类指数为113.63,比5月份回落3.06点,比去年同期提高14.90点;土地开发面积分类指数为93.22,比5月份提高3.08点,比去年同期提高0.83点;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为104.65,比5月份提高1.17点,比去年同期提高16.06点;房屋施工面积分类指数为109.39,比5月份回落1.97点,比去年同期提高15.50点。

我国房地产现状

6. 中国的房地产现状怎样?


7. 我国的房地产现状如何呢?


我国的房地产现状如何呢?

8. 我国的房地产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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