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难点是什么?

2024-05-06 11:29

1. 股权众筹的难点是什么?

我觉得,当今股权不好做,众筹的人没有想象的多,这个工作是很困难的,单纯的靠着嘴皮子去找这个很难得,得有人有门路才可以。
低质量的项目

北京的众筹项目是创建一个生态圈,建立一个巨大的生态圈,以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必须有足够的生物圈与超过N个投资机构合作。众筹很困难,项目也很困难,筹款也很困难。甚至京东的许多筹款都是困难的,最重要的是你的项目是否足够好。
估值是很困难的

一般情况是谁负责。你必须有专业的领导,严格的专业评估。什么是领导?这不专业,不专业,不专业。合同的最高境界是保护自己,不伤害他人。此时,一定要有一个专业的平台被专业的领导认可,他将领导投票,一定要有超过20%的。
建立信任

在与项目创始人谈投资时,首先是对人物的信任,其次是对专业能力的信任。这是建立完全信任,这是一个很好的项目,包括严格的资本管制。
股权投资的流动性较差

北京北方众筹建立的四种传统出口方式都很差。举个例子,一个众筹的公司最近想筹集5000万美元来筹集2亿美元,假设30个人每人支付10万美元,那么就会有很短的时间来退出并赚钱,但它不会消失。
总结:目前做众筹还是很困难的,慎重思考吧。

股权众筹的难点是什么?

2. 股权众筹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的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才能规避《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高难度的技术活,也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的融资方式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有可能便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
但这样一来,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往往会试图抓住投资者的投资心理,容易增加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如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那么当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应”的作用,会使这种风险成倍地增加,很可能最终会酿成惨重的后果。同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现象,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4条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众筹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同时,笔者认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服务双方平等性地位的必然要求。

3. 股权众筹面临哪些潜在风险

由于机制的不成熟、法律的不规范,让一些融资方有机可趁。由于他们并没有过多的规范这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让投资者没有收益的保障,导致当今很多跑单的现象发生。这是股权众筹的潜在风险之一。 非合适的投资者介入。为什么说这样说?在股权众筹中有两类投资者,一类是偏于参与项目发展的群体,而另一类是偏于选择结果的群体,在后者类的群体中他们更多关心的是投入比较成熟的产品,而不在乎实现的过程。这就要求股权众筹平台的具体项目在介绍时要明确向投资方阐述情况,否则将变成事与愿违的结局。这是股权众筹面临的潜在风险之二。 平台偏离了中介的身份。一些平台扮演的不仅仅是中介的身份,自身更多的参与到了其中承担了过多的角色。参与的过多,一旦出现问题,那么也将面临更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上述这些都将让投资者对股权众筹失去信心,都将成为股权众筹面临的潜在风险。

股权众筹面临哪些潜在风险

4. 股权众筹风险大吗,与股票比呢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股权众筹是一种投资。肯定是有风险的。
    股权众筹和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股权众筹在公司没有上实现投资进入,公司运营成功最终上市后股权众筹投资获得的收益是非常高的;股票投资需要等到股票价格升上去才能收益,也就是说股权众筹是公司项目的最初级股票

5. 股权众筹有哪些风险

一.法律风险
二.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风险
三.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四.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五.操作模式的特定风险

股权众筹有哪些风险

6. 股权众筹的主要风险

股权众筹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2.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如果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融资人获取大量的融资款项后便逃匿或者以投资失败等借口不予给付约定的财产,跟投人将会受到欺诈。3.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着不平等。因此,应当理清双方关系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 股权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众筹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   2.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如果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融资人获取大量的融资款项后便逃匿或者以投资失败等借口不予给付约定的财产,跟投人将会受到欺诈。   3.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着不平等。因此,应当理清双方关系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 公司法 》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权众筹的风险有哪些

8. 股权众筹存在的六大风险-精编

股权众筹的六大法律风险:
1、项目信息虚假或不完善。
2、欠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3、欠缺对冲动决策的保护。
4、欠缺股东权利的保护。
5、投后没有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监管。
6、缺乏投后管理而导致的退出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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