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怎么算

2024-05-04 09:30

1.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怎么算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分段确认,全程合并计算的办法确定:(1)、1990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0计算,(2)、1991年至1995年间的缴费指数按各年实际缴费计算。(3)、在分段确定缴费指数中,对于1995年底个人账户建账前的缴费指数平均后低于0.75的按0.75计算。注:建立个人账户后至退休当年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计算,其中在计算退休当年的缴费指数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计算,在计算缴费指数时,未缴费的年限不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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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怎么算

2.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业务发展

可以预见的是,保险将在包括风险保障、社会治理、经济补偿、支农惠农、经济提质增效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新国十条”为商业保险积极参与并促进养老、医疗、健康等行业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同时提出了“民生保障网”的全新概念,意味着保险的保障作用不仅仅局限于社会保障领域,更可以扩展到民生保障范围。发展商业保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运用市场化机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发展商业保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通过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培育和完善资本市场。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探索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保险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期针对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新国十条”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的现代保险服务业,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同时,“新国十条”还明确提出了目标完成的时间点以及数量指标,即“到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业内人士指出,2013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1.72万亿,保险深度3%,保险密度不足1300元/人。如果要实现这一目标,2020年保险行业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4.73万亿,保费年复合增长率接近15.5%,这预示着未来6年保险业保费增长将步入高质高效轨道。落实政策利好商业保险发展潜力巨大此次“新国十条”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对商业健康险、养老保险作出了相关规定,其内容相当细化,甚至涉及具体险种、具体影响领域等,内容更易理解,更加具备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从“新国十条”所涉及的具体条款,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养老、健康、公共安全、农险、巨灾保险、税收支持、险资运用等领域,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在税收支持政策方面,“新国十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下一步有望扩展至健康险、企业购买补充养老和医疗险、农业险、科技研发保险等多个领域。开办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后,会激发更多的百姓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年金保险的有关所得税政策完善和落实后,更多的企业职工将享受这三类保险保障。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也是各大寿险公司下一步的重点发展方向。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商业健康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都将成为新趋势。同时,保险机构还将积极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是保险业“新国十条”中的又一个亮点。“新国十条”指出,将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以及增添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农业风险。不仅如此,今后,农民还可以选择到更多的“三农”保险产品,如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森林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新国十条”中首次提出了通过财政支持保障巨灾保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虽然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但并未对商办还是财政办有所定性。此次“新国十条”中明确表示,要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巨灾风险提供了保费来源。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明确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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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产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

由于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种植户收益不稳定,降低了农民开展蔬菜生产的积极性。通过实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有利于消除农户种植蔬菜的后顾之忧,提高蔬菜产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程度,增强蔬菜产业的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意见》要求,在蔬菜价格水平较高、已建立价格调节资金或地方财力能够负担的市县可以率先开展试点。保费由投保人(企业、合作社、农户)自行承担10%,其余部分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目前,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是由县财政补贴90%,农户仅需要承担10%。同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调推进”的原则,探索建立“保两头、放中间”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有效抵御市场价格风险,保障蔬菜基本生产能力,促进蔬菜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民利益和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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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目标价格指数保险

4. 农产品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从年初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到近日农业部和中国保监会在北京联合召开的保险服务农业现代化座谈会,农业保险正以自己的方式支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农业发展的“稳定器”,农业保险已不仅仅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而是通过改革创新努力成为现代农业的“助推器”。坚持农险产品创新目前,我国虽已成为亚洲第一、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但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指出,我国农业保险深度仅0.56%,低于全球1%的平均水平,更低于美国7%的水平,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和潜力。据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透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逐步从供给推动型向需求拉动型转变,农业保险迫切需要转型升级。“我国农业保险已经不仅仅是防范自然风险的管理手段,而且更多地融入到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各个环节,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多作用。”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石健表示。因此,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就显得更为迫切。根据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农险产品的创新要做到超越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中央财政的补贴也应该作出相应调整,从补贴传统农业保险,转而补贴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近年来,受国际农产品市场影响加深,我国农业产品价格竞争压力加大,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探索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路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标价格指数保险作为农险产品创新的标杆,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虽然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探索目前主要集中在蔬菜、生猪等,但未来随着逐步向更多大宗商品的扩展,目标价格指数保险对农产品价格改革将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庹国柱认为保险公司还应积极研究开发各种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如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并积极试点,以探索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农业风险保障需求。加快农险模式转变记者注意到,相较往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农业保险的表述今年在延续此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首次提及的内容。其中,关于继续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的备受关注。事实上,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就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鼓励“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从政策层面对“保险+期货”这一金融创新进行支持。随着文件的下发与政策的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去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首单期货机构参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签约,标志着“保险+期货”的金融新模式正式起航。据悉,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在去年8月推出国内首个玉米、鸡蛋期货价格保险,为锦州义县51家农户1000吨玉米提供了216万元风险保障,为大连普兰店、黄冈浠水4家农户的300吨鸡蛋提供了320万元风险保障,并与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全面合作协议,利用期货市场转移农产品价格下跌风险。截至2015年底,玉米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已结束,合计赔款24.11万元、赔付率达208.2%;鸡蛋期货价格保险首期赔款6.53万元、赔付率51.04%,有效提高了农户抗价格下跌风险能力;尽管玉米期货价格保险赔付率高达2倍,但上海新湖从期货市场上又挽回了损失,与保险公司合作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对此,方正中期期货投资咨询部总经理王骏王骏认为:“农产品价格保险在我国如果能推广开来,将为广大农民、合作社和相关农业企业打造一个崭新的融资方式。农产品价格保险保障了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稳定收入,其可以将价格保险保单在银行进行质押贷款,此前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贷款难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但他提出,在农产品价格保险的试点和推广过程中需要各地政府部门能参与进来,拨付一定费用以保险费补贴的形式补贴给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民,支持期货交易所、农业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三方共同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和金融创新的政策试点做下去。新型经营主体受关注项俊波认为,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涌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天然对金融保险有迫切需求。然而,现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风险需求。据统计,我国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超过250万家,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力军。相比一般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已经不再是生计型或兼业型农户的简单再生产,而是走商品化经营、追求规模效益的扩大再生产,经营规模大、承担风险高、现代要素多。韩长赋认为,“他们更需要金融,更需要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郭生臣透露,去年该公司在河北、吉林、广东等15个省份开展了共计52个涉农“政银保”项目,并设立了50亿元额度的资管产品和投资基金,为参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资金。庹国柱坦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呈现出了新特点、新风险和新需求。“通过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超越传统产品"低保费、低保额"的局限,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对风险分散水平和保障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满足其规避大规模和高投入生产方式下面临较高风险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庹国柱认为,应当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目前中央财政主要对大宗作物保成本的传统“低保费、低保额”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这样,对于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创新产品,其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超过现有传统产品部分的保费将得不到中央财政的补贴。目前,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实行统一补贴政策,补贴比例与投保人的种植规模以及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都没有关系。“这种补贴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与国家对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发展政策导向是不配套的。”庹国柱认为,目前的保费补贴政策并没有体现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政策导向。规模化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商品化率高,对国家的粮食安全贡献大,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理应向其倾斜。中央财政有必要适时将面向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高保障创新产品,比如收入保险产品或者覆盖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完全成本保险产品等纳入补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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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波动

首先,找准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增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引起当前价格上涨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产品供给不足,同时,对于非食用农产品需求过快扩大,以及总需求加快增长的苗头,也要高度警惕。稳定价格的重点应该放在增加短缺产品供给方面,同时注意控制非食用性农产品需求增长。从紧的货币政策和总需求管理的各项措施,主要目标宜集中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考虑到当前世界经济的诸多不确定性,要高度警惕其增长加快减速,并较严重影响到我国出口增长的可能,在货币政策、总需求调控政策方面注意留出一定的灵活空间,以利于适时适度加以调整。其次,注意防止食品价格和农产品生产出现较大波动。农产品生产存在自然周期,任何刺激因素,包括市场和政策方面,对增加相应产品当期供给效果都是有限的;但对相应产品下期供给增长,效果则是显著的。为此,在刺激农产品生产扩大的各种因素比较集中的时期,应注意其对当期和下期的不同效果,注意调控好这些因素的作用程度,包括适当监控食品价格上涨幅度,把握好各项支持政策的力度,努力减小当期供给与下期供给之间的波动。第三,统筹兼顾短期政策与长效机制建设的关系。当前农产品价格上涨包括两类因素,一是由于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推动的趋势性攀升;二是部分农产品生产的周期性波动。从稳定农产品生产和价格角度出发,应该加快完善农业扶持政策体系,促进工农产品比价关系平稳调整。与此同时,应加快建立农产品生产和价格的稳定机制,包括提高储备能力和供求调节水平;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农产品流通大市场;推动粮食、畜产品生产专业化、产业化,积极发展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农业保险和疫情疫病防控体系等。注意将短期政策与长效机制的建设密切结合,着力促进长效机制的形成,逐步减小农产品生产和价格的波动。第四,从我国人口大国国情出发,吃饭问题必须立足国内。特别在国际能源与农产品价格开始建立联系的形势下,更要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不仅粮食要立足国内平衡,而且与吃饭相关的其他农产品也应该主要立足国内平衡。否则一旦依靠进口,由于人口规模导致的进口数量,会引起国际市场相关产品供求关系和价格的较大变动,既不利于我国的进口,也不利于国际市场稳定。农产品在利用国际市场提高效益时,必须以保证13亿人口吃好饭为基本前提,由此出现的效益损失,宜通过农业扶持政策予以补偿。第五,注意统筹协调好农产品食品需求与非食品需求的关系。我国人均农业资源有限,首先要保证吃饭的需要;提高农产品市场效益,必须坚持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原则。最后,在搞好需求调控的前提下,宜积极择机推动资源价格改革。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资源成本增加主要不是通过连锁涨价的方式表现,不会导致全面的价格上涨;而主要会促进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注意降低消耗,注意推进技术创新等,总体有利于经济效益提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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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波动

6. 促进农产品价格保险

【导读】现代农业保险在农民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不确定的状态下,为农业生产者分散风险、降低损失应运而生。农业保险对农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的根本保障起到深远的现实意义。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农业发展中农业保险是不可缺少的保障。农业保险是商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农业承受着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2.农业保险对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农业保险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是为国家的农业政策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的根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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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产品价格指数的介绍

农产品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农产品价格水平的变化方向、趋势和程度的经济指标。是经济指数的一种,通常以报告期和基期相对比的相对数来表示。价格指数是研究价格动态变化的一种工具,它为制定、调整和检查各项经济政策,特别是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农产品价格指数的介绍

8. 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

农业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但又有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显著特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新一轮的试验阶段,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对于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非生命标的的特点:一是保险价值难以确定。一般财产保险的标的是无生命物,保险价值相对稳定,容易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在保险期间一般都处在生长期,其价值始终处于变化中,只有当它成熟或收获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此之前,保险标的处于价值的孕育阶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形态,因此,投保时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实务中,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多采用变动保额,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固定的。二是具有明显的生命周期及生长规律,保险期限需要细致而又严格地按照农作物生长期特性来确定,长则数年,短则数日;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三是在一定的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定损时间与方法都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四是种类繁多,生命规律各异,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各不相同,因而难以制定统一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难度;普通财产保险的费率标准和赔偿标准相对容易确定。五是受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约束,对市场信息反应滞后,市场风险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等必须考虑这些因素;普通财产保险则相对简单。六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的受损现场容易灭失,对农业保险查勘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险后不及时报案,则会失去查勘定损的机会。这也是农业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保险合同对理赔时效的约定比普通财产保险严格得多。二、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农业的主要活动是在露天下进行的,农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可保性差。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大量的独立的同质风险;损失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控的;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测量的、确定的;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非常小。一般财产保险的风险大都符合这些条件,而农业风险与可保条件多有不符。首先,农业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雹灾、虫灾等,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时间与空间的相关性。其次,由于农业灾害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农业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度量。再次,农业风险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相对较大。我国几乎每年必发的洪水灾害都造成高达几百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保险基金来说都属于巨灾损失。二是风险单位大。风险单位是指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范围。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一个保险单位通常就是一个风险单位,只要承保标的充分多,就能在空间上有效分散风险。在农业保险中,一个风险单位往往包含成千上万个保险单位,风险单位巨大。一旦灾害发生,同一风险单位下的保险单位同时受损,使农业风险难以在空间上有效分散,保险赖以存在的风险分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三是具有明显的区域性。这也是农业风险所特有的。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发生频率、强度各异,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首先是风险种类分布的区域性,即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灾害种类,如我国南方地区水灾较为频繁,北方地区则旱灾较为严重,而台风主要侵害沿海地区等等;其次是同一生产对象的灾害种类和受损程度的地区差异性,即由于地理、气候、品种不同,同一生产对象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类型的灾害,而且对同一灾害的抵抗能力不同,如同样是水稻,在我国南方和北方就有着不同的自然灾害,而且即使是遭受同样灾害,南方、北方不同水稻品种的抗御能力也不同。农业风险的区域性使得农业保险经营必须进行风险区划与费率分区,这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高的工作,大大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的难度和成本。四是更为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选择与道德风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农民购买了保险之后,难免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又由于农村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因此,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更为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极不稳定,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根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我国农业保险业务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三、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商品按市场性质可以区分为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一般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私人物品,而农业保险商品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主要表现在:1.农业保险虽然在直接消费上具有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购买了保险的农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能得到直接的经济补偿,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在其整个消费过程中即保险经营的一定环节上并不具有排他性。例如,防灾防损是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是减少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的主要措施,但在实施防灾防损措施时,不买保险的农产常常可以搭“便车”。2.农业保险的主要商品不具有竞争性。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与高成本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另一方面,农业本身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很低,支付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市场条件下,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我国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除了新近成立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以外,一直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3.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具有显著的外在性。虽然在短期内农业保险产品的供需双方可以确切计算利益,但从长期看,由于农产品(尤其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农产品)的需求扩张受到人的生理条件的限制,其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小,引进农业保险后,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价格下降,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使全社会受益。保险公司和农户并没有得到全部甚至是主要的利益。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其边际社会成本,即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利益是外溢的。4.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进行规模经营,才能在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的相对稳定。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决定了农业保险采用纯商业性经营方式难以成功,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都证明了这一点。四、农业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普通财产保险商品属于竞争性私人物品,一般采用商业性经营方式;农业保险商品是准公共物品,其“公共部分”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因此,农业保险必须采用政策性保险经营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质就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净投入并辅之以必要的法律与行政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政府对农民所交保费的补贴比例大都在50%以上,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管理费用。以美国为例,按照2000年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政府每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超过30亿美元,国家对农业的保护主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实现。我国长期实行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我国目前除对农业保险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几乎是纯商业性经营。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增加政府投入。一是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投保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等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产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同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二是尽快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对农业保险予以规范和规定,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予以行政支持,包括保险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等。但是,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要依据本国国情,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在目前情况下,第一,逐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这也是“WTO”《农业协议》所要求的),转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费用补贴,逐步实行以支持农业保险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第二,农业保险实施必然使政府财政用于灾害补偿和救济的支出减少,可将节省的部分投入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中;第三,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应着眼长远,适当增加巨灾风险基金的积累。国家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有利于调整我国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完善我国农业保护制度体系。五、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商品的准公共物品性以及农业保险经营的政策性决定了其组织形式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2004年中国保监会提出,在现有发展水平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主要包括:1.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分别在四川、江苏等地实行的奶牛、水稻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上述两家公司经历了长时间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实践,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业务较易开展。2.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即专门或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2004年相继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较适合于农业较发达地区,但要解决好股份公司的商业性与农险业务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3.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日本、美国、欧洲国家等多采用此形式,我国2005年也成立了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种形式产权清晰、交易成本低,有利于相互监督防范道德风险,有利于协调政府、公司、农户间的关系,比较适合于农业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组织性较好的地区,如黑龙江农垦区、新疆建设兵团等。4.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市原来由市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即为此种组织形式。“兜底”虽可解保险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容易使其放松管理,滋生心理风险;并且,对于巨灾风险损失,地方政府也难以“兜底”。5.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如2004年10月成立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设立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引进先进经营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专业人才。由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地区差异,实践中具体采用那种组织形式,则应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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