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2024-05-20 19:13

1. 诈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经济诈骗属于类罪名,包括多个罪名,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一般经济诈骗案的立案标准由《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还规定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2. 诈骗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另外《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按照诈骗罪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为各种形式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据特殊规定定罪处罚,适用法条竞合的相关规定。

例如,根据行为人骗取财物性质的不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的行为,应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再以诈骗罪论处。

二、客观方面,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编造某种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使他人受蒙蔽,并陷入“错误认识”的事实,如谎称自己是律师。隐瞒真相,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一定的财物。

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在诈骗罪中的体现为,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或对财物有某种管理权限的人,陷入某种错误认识,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构成诈骗罪,要求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扩展资料: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一、区分民事借贷纠纷与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的关键,是通过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在实务中,一般通过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系,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以及借款人是否有积极偿还借款的态度,作为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目的的关键因素;

三、一般来说,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犯罪,多发生在不具有较高程度的了解、关系相对比较生疏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这样的关系也便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出借人更易受骗产生“认识错误”;

四、民事借贷纠纷多是因为借款人遇到经济困难,短期内资金难以周转,而向出借人借款,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并非遇有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而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目的即在于骗取财物;

五、民事借贷关系中的借用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通常是由于出现了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困难,致使其难以实现预期的归还借款的行为,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的行为人在骗取财物后,通常将财物用于违法活动,或存在挥霍财物、隐匿财产等情形,其未按期归还借款,也不具有还款的主观意图;

六、在借用人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形下,民事借贷的借款人一般会通过自身的相关行为,积极争取归还,而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有相关的行为。

3. 什么叫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另外《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按照诈骗罪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为各种形式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据特殊规定定罪处罚,适用法条竞合的相关规定。
例如,根据行为人骗取财物性质的不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的行为,应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再以诈骗罪论处。  
二、客观方面,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编造某种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使他人受蒙蔽,并陷入“错误认识”的事实,如谎称自己是律师。隐瞒真相,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一定的财物。
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在诈骗罪中的体现为,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或对财物有某种管理权限的人,陷入某种错误认识,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构成诈骗罪,要求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扩展资料: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
一、区分民事借贷纠纷与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的关键,是通过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在实务中,一般通过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系,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以及借款人是否有积极偿还借款的态度,作为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目的的关键因素;
三、一般来说,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犯罪,多发生在不具有较高程度的了解、关系相对比较生疏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这样的关系也便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出借人更易受骗产生“认识错误”;
四、民事借贷纠纷多是因为借款人遇到经济困难,短期内资金难以周转,而向出借人借款,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并非遇有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而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目的即在于骗取财物;
五、民事借贷关系中的借用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通常是由于出现了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困难,致使其难以实现预期的归还借款的行为,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的行为人在骗取财物后,通常将财物用于违法活动,或存在挥霍财物、隐匿财产等情形,其未按期归还借款,也不具有还款的主观意图;
六、在借用人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形下,民事借贷的借款人一般会通过自身的相关行为,积极争取归还,而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有相关的行为。
参考资料:诈骗罪——百度百科

什么叫诈骗?

4. 诈骗的定义是什么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5. 诈骗是怎么定义的?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诈骗是怎么定义的?

6. 诈骗是什么意思


7. 关于诈骗?

哎~可以负责任的跟你说,你被骗了。我以前也被同样的套路骗过,也是免费送平板手机,然后让你交话费之类的,现在火车站也有这种套路,跟你都差不多大同小异,换汤不换药了。这种情况,如果想要拿回钱,唯一的办法就是报警了,因为3800也不是小数目了,警察会管的,你可以直接去当地派出所报案,不要打电话,现场报案,现场做笔录,这样处理的能快一些。切记世面上任何抽奖都不要信,包括各种彩票。蝇头小利,让你馋到甜头,吃的大亏往往都在后面。

关于诈骗?

8. 诈骗多少金额构成犯罪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或者入罪标准_一般是三千元。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_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_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或者入罪标准一般是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