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

2024-05-18 13:02

1. 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

(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一、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原则
(1)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3)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5)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二、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程序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三、企业兼并重组申报材料
(1)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2)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局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
(4)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5)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②兼并目的理由
③兼并方式
④出资购买式兼并的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合并式兼并各方在新设企业中的股权份额
⑤债权人书面认可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及还债办法
⑥资产处置和移交方式,资产变动事项
⑦职工安置方案
⑧对兼并后企业的整合措施(经营层财务资金投入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
⑨违约责任
⑩签约日期
(11)兼并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兼并协议还应附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职工花名册
(6)能代表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出资者的机构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意见及申请报告。
五、其他
(1)兼并重组的相关问题,兼并双方必须按期进行完善。如因重大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兼并协议时,各级政府有权仲裁解除兼并。

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

2. 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一、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程序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3. 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内容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1、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2、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局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4、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5、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a)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b)兼并目的理由;c)兼并方式;d) 出资购买式兼并的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合并式兼并各方在新设企业中的股权份额;e)债权人书面认可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及还债办法;f)资产处置和移交方式,资产变动事项;g)职工安置方案;h)对兼并后企业的整合措施(经营层财务资金投入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i)违约责任;j)签约日期;k)兼并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兼并协议还应附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职工花名册;6、能代表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出资者的机构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意见及申请报告。 第一部分:兼并重组后集团企业的总体战略规划集团企业内外部环境分析集团企业战略目标及战略定位集团企业战略实施体系第二部分:战略协同理论战略协同的概念及理论战略协同机会的识别战略协同文化氛围及优势体现战略协同的实施方案与战略管控的对接第三部分:战略协同路径研究实现战略的途径设计实现战略的方法和手段组织架构设计资源配置设计 1、兼并重组的相关问题,兼并双方必须按期进行完善。如因重大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兼并协议时,各级政府有权仲裁解除兼并;2、企业依法实施兼并重组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兼并方对兼并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利。我国加入世贸的后过渡期结束后,钢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形势进一步严峻。受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世界钢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我国钢铁业的兼并重组再次提速。这些企业的兼并重组,不管是政府强力介入的结果,还是出自自愿的“联姻”,重组后的文化整合都是必须面对的严肃课题。  这是因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文化整合,不是双方原有文化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把握规律的基础上,对企业新文化的一次再造。这种再造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指导思想是否正确,操作方法是否得当,事关企业兼并重组的成败。所以,当前需要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文化整合的规律,加以重点研究。3、及时成立企业文化整合执行机构。企业兼并中的文化整合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加强系统设计、整体推进的工作力度,企业在兼并伊始,就应对文化整合做出统筹安排,并成立精干高效的执行机构,专门负责组织、策划和推动企业文化整合的运作过程。目前在一些企业的兼并重组中,核心层忙于考虑和操作战略、组织、资源等方面的整合,而对文化整合则抱着“走到哪儿算哪儿”的随意态度,更谈不上及时成立执行机构了。这是十分不妥的。因为,企业文化阐释了企业生存的使命和处理对内对外关系的价值准则,企业文化整合的意义就是使并购各方就此首先达成共识,沟通一致,作为组织整合的行动纲领。所以,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企业文化整合应与战略整合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执行机构应在并购伊始就成立并运作起来。(一)对双方企业文化进行调研和评估,在调研评估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博采众长为原则。坚决克服“一方压倒另一方”的二元冲突型观念,树立多元共生的新观念。特别是并购方的主导文化,要增加面向实际的开放性,不使被并购方的优秀文化元素有所遗漏;被并购方则要以理性态度对待主导文化的导入,克服窄隘的自我保护心理。2、以建立主导文化统领下的多样性文化为目标。首先要肯定,企业并购以后,公司的主导文化在企业使命、核心价值观层面必须有统一的规定性,这是前提条件。在不脱离上述文化主线的情况下,应鼓励和支持下属单位尽量发挥优势、张扬个性,以实现企业文化创新和激发企业活力。3、从认识企业的文化传统入手,厘清相互间的文化差异。在上述原则、目标指引下,要从企业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管理风格和员工态度等方面入手,对各方的文化状况进行调研并作出判断,认识相互间的文化差异,特别是潜在的障碍和误解,为进一步厘清文化整合的思路奠定基础。4、对双方文化中的不良因素,要加以识别和防范。要以高度的敏感性,关注双方不良文化元素的发展变化趋势,防止其发酵成为派别文化、内耗文化、吹捧文化、谗言文化等。一有苗头,立即纠正。(二)新企业文化的导入和推广 企业文化整合中的新文化导入,只有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才能启动,在具体操作中,还须十分谨慎和反应灵活。其中,需要强调的有以下几点:1、企业核心团队要迅速到位,表现出很强的凝聚力。这样,才能使“文化真空”和不确定因素减到最小。2、对企业管理骨干进行适当的组织调整。为保证新的企业理念的贯彻畅通和不致变形,可使用受过主导文化熏陶的人才充任重要管理岗位,但要防止调整面过宽,以免产生负面影响。3、以企业共同愿景凝聚人心。描绘出企业共同愿景,启发员工将自己“摆进去”,畅谈个人愿景,并认清个人愿景与企业共同愿景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此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广大员工追求共同愿景的热忱。4、大力推广新的企业核心价值观。除广泛宣传、系统培训及建立信息网络外,还要把企业核心价值观整合、编织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中去,并通过处理一系列“对”与“错”的事件,使之逐步在团队中固化下来;要挑选一些个人品质上最能体现这种价值观的员工,树为企业英雄,并编撰关于他们的故事,广为传播,以实现企业核心价值观的人格化。5、加强自上而下的企业文化理念沟通。管理层要一级对一级负责,保证下属员工对新的企业文化理念的认同。为此,上级主管要明确两点。第一,在企业文化变革中,员工最关心的是变革是否对自己有利,能否为自己提供新的发展机会;第二,企业中每个员工都有自己的“舒适地带”(即对工资待遇、工作条件、人文环境等方面的内心满意之点),企业文化变革的阻力来自员工对“舒适地带”的保卫。因此,在沟通中要明确告诉员工企业文化变革的原因、方式及将来可能会对个人产生的影响,让员工看到新的机会。当员工被当作变革的参与者和创造未来的伙伴对待时,他们才容易接受并担当起变革的责任,成为变革的支持者和实践者。6、建立视觉识别系统。主要是将企业的产品、服务、环境等用体现新的企业文化内涵的图文符号加以系统包装,开展仪式典礼等活动,并借助媒体传达给社会公众,对内强化认同和凝聚力,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内容

4. 企业的兼并重组属于什么

企业兼并重组属于一种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途径,能够使企业在短期内迅速实现生产集中和经营规模化,减少同一产品的行业内过度竞争,提高产业组织效率,同时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实现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
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有:
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一、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1、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3、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5、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5. 企业兼并重组类型有哪些

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有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一、公司并购小股东不愿转让股权怎么办
股权转让是股东自愿的行为,公司并购时,小股东不愿意转让股权的,不得强迫小股东转让股权,按公司并购方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具有什么优势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优势:
1、与收购相比,企业合并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而不是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将由此产生的现金流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运营;
2、企业合并协议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自愿合并,与敌意收购相比,操作简单,避免了敌意收购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风险;
3、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三、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①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
②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2、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企业兼并重组类型有哪些

6. 什么是兼并重组的企业

企业兼并重组指在企业竞争中,一部分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正常运行,考虑到员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企业兼并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企业的变型,达到企业重组的目的。
企业兼并重组有以下程序:
(一)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确定产权;
(二)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
(三)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四)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一、公司收购流程需要注意什么?
1、在企业兼并、收购的操作上,投资人的权利转让和目标企业的移交是两项主要工作。实现投资人的权利转让,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这涉及兼并或收购行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2、目标企业的转让费,一般是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等综合因素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决定。在商定转让费时,应该依照有关法律,确定资产权属性质、界定资产范围和审计评估不同特点的资产价值。
3、目标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处理,与兼并收购一方利益相关。国家法律对被兼并或收购企业债务的处理,以及对债务转让已有明确规定的,务必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法律允许双方自行约定债务处理方案的,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4、目标企业原职工的劳动关系是终止还是延续,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在兼并收购合同中形成解决方案。
5、收购后你的营业地方是租赁还是盘下。
6、在签署兼并收购合同时,对转让方以及目标企业原主管人员的离位,应当注意设定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
二、企业兼并的法律问题有什么
企业兼并的法律问题:
1.产权问题,企业兼并或企业产权交易是企业所有者的行为;
2.劳动力问题,我国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人员安置问题是最大的难题;
3.资产评估与国有资产增值;
4.兼并中的政府行为问题;
5.隐性兼并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7. 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原则

(1)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3)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5)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一、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
(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二、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程序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三、企业兼并重组申报材料
(1)企业兼并的可行性报告;
(2)被兼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局面意见。兼并方属股份制公司的,应有董事会决议;
(3)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或认证的被兼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材料;
(4)债权银行认可企业兼并的书面意见;
(5)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的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兼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②兼并目的理由
③兼并方式
④出资购买式兼并的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合并式兼并各方在新设企业中的股权份额
⑤债权人书面认可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及还债办法
⑥资产处置和移交方式,资产变动事项
⑦职工安置方案
⑧对兼并后企业的整合措施(经营层财务资金投入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内部管理等)
⑨违约责任
⑩签约日期
(11)兼并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兼并协议还应附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职工花名册
(6)能代表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出资者的机构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意见及申请报告。
五、其他
(1)兼并重组的相关问题,兼并双方必须按期进行完善。如因重大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兼并协议时,各级政府有权仲裁解除兼并;

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原则

8. 企业兼并重组的种类有哪些

企业兼并重组的形式有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一、公司合并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1、公司合并发生公司实体变化,导致合并一方或者双方解散。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的最重要效力就是公司实体发生变化,合并一方或者双方消灭、法律地位丧失。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并入存续公司,法律人格丧失。这里值得注意的事,原公司在合并中的主体消灭不同于在公司解散中的主体消失。在公司解散中,公司主体消灭,其债权人得到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然而,它们作为存续公司的一部分,只取得其独立的身份,而不是生命。2、公司合并导致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被合并公司生命延续的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享有被并公司以前所享有的公法和私法上的所有权利。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各方的所有权利都通过法律的作用直接转移到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不需要经过权利义务转让的协议或者出售清单。3、公司合并导致股东的重新入股。公司合并效力的另一个方面显示被并公司股东重新入股或者说收容。合并主要采取以股换股的方式来进行,被并公司的股东再合并的同时,根据合并合同规定的条件,该持有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份,取得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东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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