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吗

2024-05-21 16:12

1. 不当得利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吗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之债属于债权债务的一种。民法总则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吗

2. 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指一方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在A选项中,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A选项的利息过高,过高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在B选项中,已届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在C、D选项中,甲获得利益而使得乙遭受损失,都构成不当得利。所以正确答案为B。

3.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法律后果是什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自己获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损失。比如一人丢失财物,另一人拾得,前者受损,后者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是: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类型包括:
1、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凡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均属于非给付不当得利。
(1)因行为而生之不当得利。
(2)因法律规定而生之不当得利。
(3)因自然事件发生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特点,法律后果是什么

4. 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事实行为而产生还是基于事件

你好,对于你这个问题,现在回复如下: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社会事件有政变,游行示威,战争等, 自然事件有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所以由以上这些概念可以得出,不当得利之债是基于事实行为而产生的。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5. 下列事实中,哪一种是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属于法律常识题。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故答案为D。

下列事实中,哪一种是不当得利之债?

6.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并举一案例说明之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
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扩展资料:
不当得利之债的后果: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当得利之债

7.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利益。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二)他方遭受损失。指因某些事实而减少他人财产总额;
(三)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建立不当得利;
(四)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由于合同、侵权、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法律规定,权利人要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些行为的权利。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取得财产利益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设立必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主要条件。如果只损害他人,却没有获得利益,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他人的损失是指因某些事实而减少他人的财产总额。如果只有一方获利,没有另一方受损,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三)取得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建立,是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也就是说,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的利润造成的。至于损失和利益的范围是否一致,形式是否一致,我们就不问了;
(四)没有法律依据,意味着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了获得利益,不需要获得权力或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利是合法依据,但他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应该按照不当得利益制度返还。
二、不当得利的利该怎么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就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与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所以,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为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的,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返还
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返还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情况下,其返还范围应以其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8.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一、不当得利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四项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只要满足这四项条件,就可以立案。没有金额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有哪些?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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