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4-05-07 16:32

1.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注意事项有哪些

您好,
一、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实际控制人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基金业协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上定义存在一定差异,建议申请机构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认定实际控制人。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的境外机构。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认定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1、通过对所占的股权比例、股东会表决权比例,对股东会决议的影响力来实现控制,此情形下,控股股东,控制股权比例最大的股东及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能够对股东会决议产生最大影响力的股东及其控制者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2、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影响而实际控制,此情形下,委派执行董事、委派董事会成员最多的股东,或者通过协议等方式能够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产生最大影响力的股东及其控制者,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3、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影响而实际控制,此情形下,兼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或委派最多、对企业影响力最大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为机构),或能够决定最多、对企业影响力最大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的股东及其控制者,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1、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是必填项,如未填写将无法进入下一界面;
2、法律意见书中也必须明确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且相关信息应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一致;
3、实际控制人的工作履历等背景资料应作详细说明;
4、实际控制人不是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应作详细说明;
5、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自然人)或工商注册信息(企业法人)要核查,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及实际控制人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要做详细说明。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注意事项有哪些

2. 如何证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 万达电影的董事长不姓王,十大股东排名没有王健林的份,而公告显示实际控制人是王健林,这是什么操作?

万达电影董事长。(是因为CEO与股权问题,如同马云与阿里)

万达电影董事长是谁?万达电影董事长张霖简历,2018年11月002739股票高管简介。

万达电影,公司全称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739。
万达影视20位股东同时退出,万达电影持股比例95.77%
工商资料显示,万达影视包括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二十位股东同时退出。新增大股东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95.77%。
留存股东仅有3家: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12%,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6%以及青岛西海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6%。
同时,原法定代表人、万达文化产业集团总裁、万达院线董事长张霖退出,由万达影视集团总裁兼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茂军出任,同时,曾茂军将任万达影视执行董事以及经理。股权结构变更后,万达影视注册资本由约9.99亿元变为7.5亿元。
早在2016年,万达电影就提出以370亿元收购万达影视的全部股权,但有关这份方案估价过高和套现的讨论让王健林受到外界的诸多质疑,最终方案宣告终止。 2018年6月王健林第二次提出并购方案,但并购最终也以失败告终。
据财报显示,万达电影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39.13亿元,同比减少6.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6亿元,同比减少21.12%。公司总裁曾茂军表示,万达电影重组完成后建立了影视全产业链,院线业务经营业绩相对比较稳定,影视业务经营业绩更富弹性,公司将整合制片、发行、放映全产业链资源,发挥协同效应,产出更大的经营业绩。

万达电影的董事长不姓王,十大股东排名没有王健林的份,而公告显示实际控制人是王健林,这是什么操作?

4. 如果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金融机构应该怎么做

如果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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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你的意思是非盈利组织喽?例如民主党派,慈善机构,教会等等?
我觉得,如果你投入的钱最多,那你就是实际控制人。如果不涉及钱,那就是看你的个人威望和魅力了。建立一套自己的规则,从上到下的组织结构,设置不同的权限,自然就有控制权了。

如何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6.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实际控制人是谁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私募基金需要提交法律意见的时候,律师应该认真审查私募基金管理的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如果存在的,应该载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三、私募基金发行方式
目前,私募发行的通道主要有信托通道、公募专户通道、私募备案自主发行、有限合伙、伞形子信托等。这些通道有不同的限制和优势,在这里为大家逐一介绍。
1、信托
信托是阳光私募最早的通道,也是目前最主要的通道。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目前全市场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信托产品共有3318只。信托型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小于3000万,有50个300万以下的小额名额。集合信托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用用于套保或套利,不能参与商品期货交易。信托产品不是纳税主体,所以不用为投资者代扣个人所得税。结构化信托产品的优先级可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信托产品的业绩一般在信托网站公示,公信力最强。信托产品需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通道费,此外还需向托管银行支付银行托管费。
2、公募专户
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公募基金专户发行私募产品。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目前全市场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公募专户共有214只。公募专户型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小于3000万,200个300万以下小额名额。股指多空都能做,也能做商品期货。和信托产品一样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结构化的公募专户产品的优先级可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业绩在公募基金网站上可以登录账号进行查询,需支付公募专户通道费,此外还需支付银行托管费。
3、契约型备案私募
今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私募基金发行的可选通道在原有的信托、公募专户等通道的基础上新增了契约型私募备案登记自主发行这一选项。契约型私募无规模起点的要求。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投向上限制较少,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都能做。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目前难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估值、外部风控、托管可以由券商一站式解决,需支付一笔托管和服务费用给券商,费用较信托和公募专户低。
4、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制基金无规模起点的要求,合伙人不超过50个,合伙企业需向税务局申报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一个缺点是理论上每一次有任何投资者(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需要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合伙人的变更,而这些变更往往需要全体合伙人到场或者提供所有合伙人的证件办理,流程非常麻烦。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主要优点是资金投向上几乎没有限制,有限合伙是一种企业形式,所以有限合伙企业不仅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以投资任何合法的领域,当然实际操作中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的投向做出一定的限制。前几年在还没有公募专户通道和契约型备案私募这两个通道的情况下,发行私募基金主要靠信托渠道。而信托产品在投向上有限制较多,比如不能交易期货,所以当时不少想要参与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品的投资机构会选择发行有限合伙制的产品,近两年有了公募专户和契约型备案私募这两个在投向上限制很少的通道之后,有限合伙基金这一形式在私募证券基金上使用得越来越少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实际控制人是什么人”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私募基金需要提交法律意见的时候,律师应该认真审查私募基金管理的情况,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如果存在的,应该载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7. 中国68家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谁

68家不同的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有所不同的。关于每家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去工商局信息网上里面查询。地方性的国资委。也有比较大型的保险公司。也有比较大型的银行机构。

中国68家信托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谁

8. 齐鲁证券 实际控制人是谁

根据齐鲁证券2011年经审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集团)持有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占其总股份的 45.71%,为该公司的母公司,莱钢集团是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归山东省国资委所有。所以,齐鲁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是山东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