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股东出资,验资后,款又还给股东了,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2024-04-30 20:56

1. 我公司股东出资,验资后,款又还给股东了,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抽逃注册资金。如果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工商很容易查出,工商对这个科目非常敏感,一查一个准,且要被罚款。\x0d\x0a \x0d\x0a这种情况是一些企业经常遇到的。给你个建议:\x0d\x0a \x0d\x0a企业注册资金由中介公司代为验资并全部抽走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维持,老板一般都会找来钱的。这时,不要把老板拿来的钱做其他应付款处理(正常的借款作为企业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将这部分钱冲销撤资时的其他应收款。例如,\x0d\x0a撤资时\x0d\x0a借:其他应收款\x0d\x0a    贷:银行存款 等\x0d\x0a老板找来的钱维持公司运营\x0d\x0a借:原材料 / 库存商品 / 管理费用 等\x0d\x0a    贷:其他应收款\x0d\x0a \x0d\x0a这样,撤资时的其他应收款会慢慢减少,就不会引起工商关注了,会认为是正常往来款。等于是注册时,老板没有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用以后注入资金补上当初应投未投的资本金。\x0d\x0a \x0d\x0a注意,其他应收款入账时,不要写明细,这样可以在后期的处理时偷换概念(将老板的钱换成中介撤走的钱)。

我公司股东出资,验资后,款又还给股东了,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2. 公司去年找验资机构验资完就把资金抽走了,后面股东陆续把资金补上,现在资产大于实收资本,算抽逃资金吗

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仅仅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在设立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的,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如果是以借款的名义,就不属抽逃。
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
即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时足额存于公司,
但之后股东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个人所有的行为。
但如果是股东以借款的名义,就不能算是“抽逃资金”。
完成验资后,所借走的资金属于公司的应收款,仍属于公司的资产。

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破产,这笔应收款仍有追索权。
股东在后续补上资金,即完成了资金的归还。
股东借款,很容易误解为抽逃资金,这个要分清楚

3. 注册资本金100万是借的,验资 成功后别人把资金拿走了,帐务上应该怎么处理了,到年末了没钱还怎么办了

1.这种垫资注册公司的情况账面上是没办法做平的,实际处理中一般是挂账
2.账面作合理了也没什么用,工商年检时工商所一般会要求提供银行对账单,并不看账
3.现在不用考虑还钱的问题了,因为是以公历纪年。
4.这种情况注册资金100万,年检时恐怕不会太顺利,可以提前咨询一下工商注册代理机构。

只能说这么多了,希望能有所帮助。

注册资本金100万是借的,验资 成功后别人把资金拿走了,帐务上应该怎么处理了,到年末了没钱还怎么办了

4. 公司股东出资,验资后,款又还给股东了,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抽逃注册资金。如果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工商很容易查出,工商对这个科目非常敏感,一查一个准,且要被罚款。\x0d\x0a \x0d\x0a这种情况是一些企业经常遇到的。给你个建议:\x0d\x0a \x0d\x0a企业注册资金由中介公司代为验资并全部抽走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维持,老板一般都会找来钱的。这时,不要把老板拿来的钱做其他应付款处理(正常的借款作为企业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将这部分钱冲销撤资时的其他应收款。例如,\x0d\x0a撤资时\x0d\x0a借:其他应收款\x0d\x0a    贷:银行存款 等\x0d\x0a老板找来的钱维持公司运营\x0d\x0a借:原材料 / 库存商品 / 管理费用 等\x0d\x0a    贷:其他应收款\x0d\x0a \x0d\x0a这样,撤资时的其他应收款会慢慢减少,就不会引起工商关注了,会认为是正常往来款。等于是注册时,老板没有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用以后注入资金补上当初应投未投的资本金。\x0d\x0a \x0d\x0a注意,其他应收款入账时,不要写明细,这样可以在后期的处理时偷换概念(将老板的钱换成中介撤走的钱)。

5. 公司股东出资,验资后,款又还给股东了,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抽逃注册资金。如果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工商很容易查出,工商对这个科目非常敏感,一查一个准,且要被罚款。\x0d\x0a \x0d\x0a这种情况是一些企业经常遇到的。给你个建议:\x0d\x0a \x0d\x0a企业注册资金由中介公司代为验资并全部抽走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维持,老板一般都会找来钱的。这时,不要把老板拿来的钱做其他应付款处理(正常的借款作为企业负债,计入其他应付款),将这部分钱冲销撤资时的其他应收款。例如,\x0d\x0a撤资时\x0d\x0a借:其他应收款\x0d\x0a    贷:银行存款 等\x0d\x0a老板找来的钱维持公司运营\x0d\x0a借:原材料 / 库存商品 / 管理费用 等\x0d\x0a    贷:其他应收款\x0d\x0a \x0d\x0a这样,撤资时的其他应收款会慢慢减少,就不会引起工商关注了,会认为是正常往来款。等于是注册时,老板没有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用以后注入资金补上当初应投未投的资本金。\x0d\x0a \x0d\x0a注意,其他应收款入账时,不要写明细,这样可以在后期的处理时偷换概念(将老板的钱换成中介撤走的钱)。

公司股东出资,验资后,款又还给股东了,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6. 我注册公司后,把验资款撤走了,是否构成抽逃资金罪?

 我注册公司后,把验资款撤走了,是否构成抽逃资金罪?  登出需要进行公告,同时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而你如果没有资金了,那你在做资产负债表的时候做得好一些就可以了。如果你这个公司不想要了,那你可以不去管,如果你没有年检,那工商局会把你的公司吊销了的,但这样的话你五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抽逃注册资本如果数额较大的,全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自然人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触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 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 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使用者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 约相对人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 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据公司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 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公司法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也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实物等五种出资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必须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其中,以发起方式设立者,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者,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但由于响应其募集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发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东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体资格,因而本罪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者,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仅指发起人,一般不包括发起人之 外的认股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本应在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之前缴足其认购的股款;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应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或缴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折股。基于 此,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 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 股款;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所谓 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问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 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 *** 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能否构成抽逃资金罪  一般来说这样不认定抽逃资金罪.如果你们抽逃资金以后没有再注入造成债务不能清偿,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罪.  虽然你们的行为已经属于抽逃资金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不构成罪的.
  抽逃多少资金才构成抽逃资金罪?, 怎么才会构成非法抽逃资金罪  根据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抽逃出资罪,法律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投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来处罚。
  我自己是法人,没有股东,老公是监事,注册完我把注册资金100万取走了,是否构成抽逃资金罪?  被认定为抽逃资金是要判刑并处抽逃金额2%-10%的处罚  所以想你这样,80万还给她们需要签订协议,最好是做个业务往来的预付或应付协议,这样工商年检、税务检查就没有什么问题了。过两三年之后计提坏账慢慢冲掉,或者等几年你们有钱了就公司直接登出,重新成立个公司。  (哎,你都不给点奖励吗?)
  抽逃资金罪  1、这个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这个比例的计算是按照某个股东的实缴出资数额计算的。  3、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也要立案查处。
   
  是否构成抽逃资金  像这种情况还是有很多,  一般就做借款  然后分期以现金的形式 还款
  我朋友一个人的公司,注册100万的独资企业,注册后3天划了80万到别处,是否构成抽逃资金罪?  犯罪不至于,看你这80万是做什么了,如果进货等正常开支是可以的。如果不是正常开支工商所在年检时候会检查,到时要罚款
  这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抽逃资金罪?线上等  1.你们起诉的诉由是什么?现在在走刑事还是民事?如果你想告刑事,那么根据先刑后民,你的民事案件可能要先等刑事司法程式结束,这有可能对追回欠款不利。  2.从你的单方面表述来看,如果该借款人实际根本无法承担剩余1500万的还款或者其现在逃匿的,应构成合同诈骗罪。民事上可以欺诈为由宣告该合同无效,返还1500万元借款。  3.从抽逃资金的角度看,如果借款人是公司名义的,那么只能追究其责任人,该责任人必须是公司出资人或者股东。如果责任人只是一般员工,应为职务侵占罪。如果符合上述,应定抽逃资金罪,数额巨大。  所有的定罪都需要确凿的证据。如果您只想挽回现有损失的话(即1500万),那么只要尽力认定一个事实:借款行为的存在。  如果您想治对方的罪,那么您一定需要大量的证据。并没有简单可行的方案可以给您。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某公司在注册资金到位验资取得营业执照后整笔转走所有注册资金,是否属于抽逃资金?  是的,这属于抽逃注册资本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装置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  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装置、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  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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