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集团公司章程范文!!!急急!

2024-05-18 04:15

1. 求集团公司章程范文!!!急急!

  集团章程范本


  集团章程范例
  此范例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一般规定及集团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集团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企业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企业集团
  简称:XX集团
  法定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
  第三条  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内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六条  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XX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集团的管理体制
  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
  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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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范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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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求!谁知道企业公司章程怎么写?谢谢!!!

**有限公司章程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设备及元件、电子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设备及配件的维修、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数额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缴资本:××万元。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和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现金	
2			现金	
3			现金	
	合计			
第六条  各股东应在本章程签字后10日内将认缴的资金存入公司指定的临时验资账户,各方足额缴付出资后,经共同认可的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法注册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配置股东名册。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并由董事长签字。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或推选代表出席股东会,并依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三)  依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  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五)  有权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   书面提出请求、说明目的并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七)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八)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九)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二)  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  股东完成出资的,可以要求公司发给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加以登记并要求公司履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义务;
(十四)  有权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十五)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	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
(七)  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融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过的决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传真、电邮、邮寄或专人送出会议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出席的授权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股东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人,股东推荐×人,股东推荐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的次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低于一次。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要议题等内容;
(二)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通过;
(四)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董事任期两年,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挪用公司资金;
(三)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四)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地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	督促、检查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	在重大决策、参与对外活动等方面代表公司;
(五)	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六)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和资金使用计划等事项;
(七)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八)	代表公司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九)	法律、法规规定、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2名监事。股东×推荐1人,股东×有限公司推荐1人。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章	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股权转让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七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任何股东向非股东方转让其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其他股东转让的条件更优惠。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八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本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十条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由公司股东会另行决议。
四十九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五十五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六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十三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发生以下情况,公司解散: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第六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六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七十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二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七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全体股东签字

3. 你好 公司章程怎么写啊! QQ704448012

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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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第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股份总数XX万股,每股金额1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九条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期限
XXXX               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XXXX               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XXXX               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第十条  至X年X月X日,公司股东、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余额及缴付期限如下:(注:本条仅限于股份转让后使用)
股东名称(或姓名)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余额及缴付期限
XXXX               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XXXX               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XXXX               XXXXXXXX          货币/非货币  X万元    万元/X年X月X日  X万元/X年X月X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l、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提保作出决议:
2、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
3、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
4、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作为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十三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X人,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第二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由董事长确定并负责召集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会议所议事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或:经理)担任。


第六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XX人,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中非职工监事XX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XX人,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席。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时间为XX,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七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天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五日(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和监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前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作出见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十七条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全体发起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X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发起人盖章(法人)签名(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X年X X月X X日

 

注:1、本章程适用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本文本空格及打×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4、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若不设副董事长,则删除有关副董事长内容。
5、公司新设立章程时,本文本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变更或者修改章程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谁能帮忙提供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谢谢!

6. 公司章程格式

   公司章程格式         公司章程的结构与其他章程基本相同,由标题、题注、正文、落款构成。        (一)标题        通常采用“适用对象+文种名称”的形式,即由公司名称和文种名称构成。例如《康利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题注        未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常在标题下方加括号标明 ,‘草案“二字。通过之后的章程,在标题下方加括号注明何时经何会议通过。有的还注明何时修订,经何会议通过,以表明章程实际生效时间。例文《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题注,分别标明章程通过的时间和修订通过的时间。        (三)正文        常见有两种写法,一是”三则式“,一是”章条式“.        1.”三则式“.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构成。首章总则,末章附则,分则由若干章组成。        (1)总则。是章程的第一章,由若干条组成。主要说明制定该章程的依据、公司的概况。        例如,《xxx日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xx日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从事日用化学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所组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国的多种所有制的企业集团。公司设在xx市xx胡同x号。        第二条公司的经济性质,为股份所有制。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略)        第四条公司的组建原则。(略)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略)        第六条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该章程总则6条内容包括该公司的名称、组成、住所、性质及经营宗旨和范围等。有的章程将其中某些内容写在分则中,安排在第二章,如本章例文。()无论怎么写,总则在章程中处统领地位,内容应该是原则性的,不宜将具体内容写入总则。        (2)分则。是公司章程的核心部分,由若干章构成。        如上述”日用化学“章程的分则由6章构成,一而本章例文分则却有22章。《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体现在分则中,例如股份和注册资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劳动人事制度、利润分配和财务会计、审计、公司终止和清算等等。”章“的长短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章必须有独立的内容和内在的联系。        ”章“下可分”节“,”节“下再分”条“,但多数章程不分 ”节“,”章“下直接分”条“.无论怎么分,全文编排要前后统一。有份公司章程,有些”章“下有”节“,而另一些”章“下却直接分”条“,这就不规范了。        ”条“是构成公司章程的基本单位,”条“的内容较多时,可以分”款“,”款“下还可以设”项“.如本章例文第四十二条。 ”条“、”款“、”项“齐全,该条有4:款,第二款下有6项内容。        (3)附则。是公司章程的最后一章,也有若干条。有些内容不宜放在总则、分则中,就在附则中表述,主要是规定章程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修改权、解释权、生效日期及其他需要规定或说明的事项等。如《xx日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附则,对修改权、解释权、生效日期都作了说明,并规定”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破产时,按国家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办理,各自承担其应负的经济责任“.这对公司各方的责任作了一个比较圆满的规定,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就可照章办理。        2.”章条式“.公司章程全文分成若干章,”章“下分”条“. 而不以”则“出现。但有的章程开头以”总纲“出现,并不冠以第一章,而是独立于各章之前,也不分条。”总纲“内容同于”总则“,也是表明制定章程依据,表明公司性质、宗旨等内容的。到核心部分才开始分章分条,直至全文结束。        无论是”章条式“还是”三则式“,书写上要注意三点:一是分章分条按一定顺序,”章接条连“.条文排列以”章“为序, ”章“下各”条“则通篇连续编序号。这样便于执行承办时拔引条文。二是”章“、”条“一律用汉字序数,如”第一章“、”第三条“.”章“及小标题居中写;”条“、”文“间隔一字。不需标点符号。三是”款“一般以自然段表示,”项“通常用(一)(二)顺序表示。        (四)落款        题注如未写上章程通过日期,落款时要写上,并加盖印章。最后,许多公司章程都有封面,上面写着标题、章程通过日        期、公司名称。

7. 《 公司章程 》


《 公司章程 》

8. 《 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