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风险的分类

2024-05-05 22:15

1. 违约风险的分类

概括地说,违约事件有二类:一是实际违约事件,就是对合同本身约定的不履行,如借款人到期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二是预期违约事件,又称先兆性的违约事件,即借款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是个时间问题,未来的某个时期肯定是要违约的,如借款人失去偿付能力。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时或者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相应地,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的实际违约事件是指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违约事态。与其他独家的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协议一样,国际银团贷款中常见的实际违约事件大致如下。(一)不还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是借款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贷款银团最为关心的核心问题,不还款无疑构成最严重的实际违约事件,因为违约事件条款中的其他规定无非是防止出现某些事件可能导致借款人将来不还款而已。(二)违反陈述与保证.借款人对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以及对陈述的真实性所承担的保证,构成了国际银团贷款协议赖以订立、生效和履行的法律基础。如果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中掺杂虚假事实,势必增加贷款银团收回本息的风险,因而协议一般均规定,借款人违反陈述与保证构成重要的违约事项。不过,时刻要求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保持绝对的真实性未免过于苛刻,贷款银团应适当妥协,争取“双赢”的安排。关于借款人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失实情形,应该是“严重的”或“重大的”时才构成实际违约,在借贷双方谈判中敲定,比较符合情理。此外,贷款银团有时从便于拓展业务、减少“讼累”的角度出发,对某些可以补救的情形,愿意给予借款人适当的宽限期;对于不具有可补救性的事件,则没有宽限期。(三)违反约定事项约定事项是对国际银团贷款协议期间尚未发生的事态所作的承诺,借款人违反约定事项将对贷款银团的权益造成消极的影响,构成实际的违约事件。违反约定事项的情形一般区别对待:对于贷款银团认为的那些最具有关键性且无法补救的约定事项,任何违背均属于自动违约事件范畴,贷款银团立即有权宣布构成实际违约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违反约定事项,贷款银团通知借款人,有时给予其适当的宽限期,之后若借款人还未采取任何纠正措施时才构成违约事件。宽限期10—60天不等,多数为30天,当然,能够享有违约宽限期的仅限于能够补救的事件。(四)借款人没有向借款人提交年度报告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有关条款一般规定,借款人应向贷款银团或其代理行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与报表,以便贷款银团掌握借款人的财务与资信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与报表给贷款银团或其代理行,有可能是有关人员忘记提交,也有可能是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不佳,不愿披露实情,那么贷款银团有权查出其真实的原因并采取对策。2.预期违约事件预期违约并不是指借款人违反了协议里约定的义务,而是指某一事件的发生,使得借款人违反国际银团贷款协议将成为必然,违约仅仅是时间问题。它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一)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也译串联违约,是最重要的预期违约事件。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借款人尽管对本次贷款协议没有违约,但有其他债务的违约行为而被其他债权人停止了贷款并追索本息,也可以被看做是对本次贷款协议的违约。交叉违约之所以属于先兆性违约,是因为借款人对本次贷款以外的合同违约,一般是本身财务状况不佳,不能偿还本息,出现了借款人继续违约的先兆。如果本次贷款协议的债权人(贷款银团)坐视其他债权人将借款人的财产清理完毕,那么本次贷款协议的执行就没有保证了,所以,贷款银团要求在贷款协议中订立交叉违约条款,以期达到同一种类的债权人都能得到同等待遇的目的,保证贷款银团的受清偿地位不被损害。(二)破产、清算及解散条款国际银团贷款协议通常将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保证人出现破产而丧失清偿能力,与由于清算及解散等其他情况使清偿能力灭失,作为重要的预期违约事件。该类条款一般表述为: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保证人自愿或非自愿进行无偿付能力的清算或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或者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保证人的企业和财产被指定他人接管,或者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保证人书面承认无力偿还已到期债务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让与财产的安排或建议。此外,如果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对其提起诉讼,并取得扣押借款人资产的判决或强制执行命令,亦构成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由于各国的破产法以及有关债权人执行财产的法律程序各不相同,因此,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一般规定,不论在哪一个国家,只要出现导致借款人破产、清算、解散等类似后果,就构成预期违约事件。(三)征用条款主权国家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征用或收归国有,是国家经济主权的体现,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银团向外国公司贷款时,最主要的政治风险是外国借款公司被东道国征用、国有化、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被收归国有。这是因为外国公司被东道国征用后,补偿问题素有争议:发达国家主张东道国应该“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发展中国家主张只按照东道国国内法规定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是传统的补偿标准,“适当、合理”的补偿是国际法发展中的新标准,好在后者呈现出取代前者的大趋势。为了避免征用的风险,贷款银团往往要求在发生征用条款规定的事件时有权立即宣布借款人构成预期违约,以便及时采取可能的补救措施。(四)股权变动条款股权变动条款是指借款人的股份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变化时贷款银团可以主张构成预期违约。贷款银团之所以作出发放国际银团贷款的决定,有时是因为借款人本身拥有自信可靠的大股东,当借款人在财务困难时,它就有可能从控股股东如大公司或国家政府处获得必要资金来源。如此看来,这种控股关系在贷款期内的持续存在就视为必要,否则,借款人构成违约,贷款银团可以采取贷款加速到期的救济办法。不过,借款人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股东作为另外一个民事主体并无义务受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所有权变动条款的约束。因此,贷款银团最好要求控股股东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甚至要求母公司或政府作为主债权人承担义务,尤其是在借款人参与勘探、开发东道国自然资源的项目中贷款银团担心借款人可能被国有化的时候。(五)借款人歇业和进行资产处置公司借款人歇业或部分歇业,以及对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处置也被视为预期违约事件,资产处置的限制还是约定事项的内容之一。对借款人处置资产的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借款人能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防止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以维护贷款安全。在国际银团针对项目的贷款中,贷款银团禁止借款人对构成贷款基础的资产进行处置。(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资格条款主权国家借款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健康发展的关系,是借款国以合理审慎的方式处理财政事务的标志;持续的成员回资格对于欧洲货币市场上的贷款银团而言是一项重要的保证,换言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有权利用基金组织的直接的财务援助措施来摆脱短期的债务危机或暂时性的困难。因此,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规定,当借款国终止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或者无法利用基金组织的来源时,均构成对贷款银团的预期违约。贷款银团可以采取的补充保护措施是要求借款国保持基金的备用安排,因为备用安排赋予基金的成员国从基金组织定期购买外国货币,而缺乏外国货币是主权国家贷款中常见的违约事项之一。(七)重大不利变动条款如果借款人发生了财务的或任何其他变化,贷款银团认为这种变动会构成借款人状况的重大不利时可以视之为违约予以处理,此种规定在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就叫做重大不利变动条款。什么是“重大不利”?该条款是一项概括性的预期违约事件,内容含糊且具有主观性。实践中,贷款银团力图控制重大不利变动的判断权以便援引该条款,当然也只有当贷款银团能合理举证时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八)非自愿违约条款违约事件条款中列举的事件,不论产生于何原因以及借款人是否自愿,或者是否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等所引起,都应视为违约事件,这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就是非自愿违约条款。它是一项起安全网作用的补充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事件发生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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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约风险的介绍

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它通常针对债券而言。

3. 违约风险暴露的依据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es,IRB)对国家、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方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 PD),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 LGD),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 EAD),四是有效期限(Maturity, M)。

违约风险暴露的依据

4. 违约风险暴露指的是什么

违约风险暴露是指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包括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预期提取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这种提法来源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对国家、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方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二是违约损失率,三是违约风险暴露,四是有效期限。拓展资料: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旧巴塞尔资本协定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也都突显其不足。1996年的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于次年底开始实施。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咨询文件,对 旧巴塞尔做了大量修改。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作业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2004年6月正式定案,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巴塞尔协定的三大支柱: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适足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

5. 违约风险暴露的介绍

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是指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包括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预期提取数量以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违约风险暴露的介绍

6. 预期违约方的风险是什么?

预期违约方的风险是负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规定,预期违约要根据情况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
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民事合同中有一方违约了还能拿钱吗
民事合同中有一方违约了,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 合同违约风险

合同违约风险有: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主要发生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内容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四)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合同违约风险

8. 合同违约风险

合同违约风险有: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主要发生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内容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四)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      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