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的年报是什么时候公告的?

2024-05-18 11:18

1. 一个公司的年报是什么时候公告的?

一个公司的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可选择在次年1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的合适时间披露年报,交易所会在每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公布当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表。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预约的年报披露日期,可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情况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不需另行发布公告。

一个公司的年报是什么时候公告的?

2. 公司为什么提前公布年报


3. 一般来说公司的第一季度财报什么时候才会出

一般在四月份报出。
季报要求在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半年报要求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年报要求在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所以:一季报4月1日-4月30日半年报7月1日-8月31日三季报10月1日-10月31日年报1月1日-4月30日二季报,四季报分别随半年报和年报披露,不单独披露

拓展资料:
填法
以下以北京市为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季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新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进行了补充。(具体文件:国税函〔2008〕44号和京地税企[2008]37号)。原来的旧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填写)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填写)同时废止。
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涉及四个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A类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下简称B类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以下简称分配表]
注意:我所企业在季度申报时只会涉及到A类表或者B类表。
只有跨省市设立了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才涉及到分配表。分配表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而扣缴表主要针对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涉及,地税不负责此表,如果有企业接触到相关业务,请到国税局咨询办理相关事宜。
A类表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B类表的适用对象:适用的是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A类表:A类表和原来的季度预缴表有几个变化非常大的点,主要是:取消了季度中的纳税调整增加和纳税调整减少行,取消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
表头部分:
税款所属期间:和以前的季度预缴表一样,分为4个季度:
第一季度:相应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二季度:1月1日至6月30日,注意不能是4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季度:1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季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相应地 表中的累计金额也应该是1至3,1至6,1至9,1至12月的金额。
地税计算机代码:手工输入8位数的地税计算机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由系统自动带出。
表头右侧部分:纳税人需要对汇总纳税、总机构、分支机构、独立纳税项目进行选择。独立纳税企业选择“独立纳税”:打开表格后系统显示默认的是“独立纳税”,但是需要纳税人拿鼠标再点一下“独立纳税”。
在中国境内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具体意思举例说明:某企业为总机构,注册地址在北京,它在河北有一个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时在北京的总机构就应该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河北的分支机构选择汇总纳税中的分支机构;但是如果反过来,总机构在外地,分支机构在北京,则:在北京的分支机构选择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外地的总机构在当地报送。 如果不是跨省市,也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企业均在北京,那么:北京市规定,非法人分支机构季度申报时不需要填报任何表格,只需要总机构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即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季报

一般来说公司的第一季度财报什么时候才会出

4.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扩展资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扩展资料: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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