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一家公益基金会都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什么材料

2024-05-09 12:57

1. 新成立一家公益基金会都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什么材料

公益基金会成立条件及流程:注册条件:
有特定的公益目的,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全国性基金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区域性基金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场所;
人员要求:理事长 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监事1人,理事3人,从业人员4人(稳定的员工即可,比如财务、出纳人员)
审批流程:
人员齐备后核名;
核名通过后设立基金会账户(200万储备金),办理期间200万是动不了的;
民政局下来基金会的批复后,在银行开设基本户;

新成立一家公益基金会都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什么材料

2. 公益组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国家合法组织

一、成立社会团体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

(一)申请筹备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4、会员名单(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会员50个以上);

5、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的证明;

6、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希望能帮到你,麻烦点击 “好评”,谢谢你啦^_^)

3. 个人或小群体可以创办公益组织吗?

可以去当地民政局申请注册,你先了解下《条例》吧,时间大概1个月。

附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或小群体可以创办公益组织吗?

4. 公益性社会团体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A.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B.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C.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D.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E.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F.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G.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H.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I.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创办一个公益组织需在什么登记

根据国务院、部、省关于“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以及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试行)》(川民发〔2013〕187号)要求,目前,我市在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和市本级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指以特定公益目的设立的,主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社会公益慈善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或参与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      一、基本认定      按照《四川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业务范围应当在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等公益慈善事业领域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认定:      (一)有确定的公益目的。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等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二)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组织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它公益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四)活动信息公开透明。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其业务范围应当在社区服务业领域,依据下列内容认定:      1、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体教育、社区安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邮政服务、科普宣传、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服务;      2、邻里相互帮助、为老幼病残服务、为困难群体服务等服务;      3、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等服务。      二、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申请人(单位)不少于5个并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不少于2人;      (二)社会团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分布应覆盖活动范围三分之一以上区域;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名称可以使用字号,字号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应当包含业务范围和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金来源和一定数量从业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单位)根据活动范围向所在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申请名称核准,提交《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申请表》和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申请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三)申请人(单位)凭《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开展筹备工作。      (四)完成筹备工作后,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直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书;      2、社会组织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申请人(单位)、拟任理事和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团体需提交会员名单和会员同意入会的证明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视情况向相关部门、单位征询意见,并对住所等方面进行真实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创办一个公益组织需在什么登记

6. 民间成立的应该是慈善会还是慈善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个人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
民间成立的应该是慈善会还是慈善基金会【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回答】
慈善会是个社团,慈善基金会是基金会,法律地位不同,性质也大不同。【回答】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个人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回答】
一般来说民间都是慈善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