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十字会在哪里

2024-05-05 16:20

1. 上海红十字会在哪里

上海市各区县红十字会 

序号 单位 地址 邮编 领导姓名 电话 
1 杨浦区 榆林路707号3号楼4楼 200082 杨祉雷 65419450/3608/3610 
2 徐汇区 漕溪北路336号902室 200030 张玉弗 64647403/64872222-2043 
3 闸北区 洛川东路151号4楼 200072 房国仁 56338690/56385708 
4 卢湾区 马当路365号2楼 200025 尉荣生 63552069/53060138 
5 普陀区 大渡河路1668号2号楼529室 200333 马毓 52564588/7518/7529 
6 虹口区 吴淞路619号3楼 200080 杨明华 63249924/63060994 
7 黄浦区 延安东路300号西楼1408室 200001 王春玲 63280410/63215150 
8 静安区 愚园路300号23楼2305室 200040 丁晓沧 62521121/62401617 
9 长宁区 云雾山路39号9楼 200050 徐建康 52064615/52064616 
10 闵行区 莘庄镇莘东路521号 201100 秦志良 64984317/64926562 
11 宝山区 樟岭路2号北5楼 201900 冯海林 66785796/36070687 
12 浦东新区 德平路289号1107室 200136 林瑾葆 50342774 
13 嘉定区 南大街272号 201800 陈进根 59919922/59530302 
14 松江区 中山中路38号 201600 俞治平 57718101/37736549 
15 金山区 石化卫二路429号一号楼201-204室 200540 汪敏良 57971959/57932123 
16 青浦区 青舟路200号民防综合大楼501~507室 201700 王丽霞 69735509/69735532 
17 南汇区 惠南镇卫星东路145号(金汇广场内) 201300 丁超英 58027806/68006816 
18 奉贤区 南桥镇大寺路15号 201400 陈亚玲 67116245/67116623 
19 崇明县 城桥镇江山路616号 202150 顾惠琴 69619169/69693647

上海红十字会在哪里

2. 上海徐汇区红十字会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红十字会地址:漕溪北路336号107室(在徐汇区人民政府内)。

3. 上海市红十字会的介绍

上海是中国红十字会的诞生地,上海的红十字活动,在总会创始时即有,但上海的红十字会组织于1911年9-10月间方始建立,初名中国红十字会沪城分会。

上海市红十字会的介绍

4. 上海红十字会是干什么的?说的详细点?

上海市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机关今后五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
(二) 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市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命名、指导全市红十字医院、红十字护理医院、红十字里弄卫生站;开展体现红十字宗旨的各项工作。
(三) 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依法募集物资和款项,接受、处理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配合上级红十字会或协助政府实施赈灾救援。
(四) 协助政府开展人道救助,帮助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及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
(五) 制定、实施本市群众性现场初级急救的培训规划,培训、考核和命名本市群众性红十字救护队,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灾、防病知识。
(六) 组织、管理本市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开展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工作,负责建设中华(上海)骨髓库、红十字眼库及脐带血库等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和表彰工作。
(七) 培养红十字青年会,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管理、实施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工作。
(八) 开展失散亲属的寻亲和红十字台湾事务工作。
(九) 依照国际红十字运动原则,发展与境外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立红十字会,并设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建立红十字会,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全市性行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并配合工作人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第四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本市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五条 本市的单位和居住在本市的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红十字会的会长和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方法和具体程序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定。
  市和区、县及全市性行业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称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第八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全市性行业、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九条 根据医疗卫生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并报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市红十字会可以命名医疗卫生单位为红十字单位。红十字单位应当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履行红十字义务。第十条 市和区、县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制定、实施本地区内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的培训规划,组织、培训群众性红十字救护队,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
  (四)开展自愿无偿捐献遗体的工作,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的工作,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五)开展失散亲属人员的寻亲工作;
  (六)培养红十字青少年,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在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成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事项;
  (八)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署,参加国际和国内的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九)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方面的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发展与境外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合作交流活动,考核和命名群众性红十字救护队的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红十字会在区、县红十字会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红十字工作,并在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项。第十二条 全市性行业和基层红十字会应当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工作,并在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完成上级红十字会委托的事项。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按照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不动产和所属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红十字会所在单位的资助;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拨款。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有权接受并处分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所捐赠的救助物资。
  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海关规定减免税的境外捐赠的货物,不准转让、出售和移作他用,并应当在监管年限内接受海关监管。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在本地区、行业、单位内进行募捐活动。具体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另行制订。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或者募捐所得款物的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或者募捐款物,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本市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捐赠者可以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十八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在执行其他特殊任务时,使用特有灯具和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在进行紧急救助时,佩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有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的权利。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