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经济法

2024-05-12 22:42

1. 求助 经济法


求助 经济法

2. 经济法。求助

1、商业折扣 不属于 因为商业折扣符合交易习惯是企业最常用的促销方式之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允许交易的双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折扣。
2、AB都属于佣金。 给付佣金的应当明示,并且入账,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给付佣金的,如果不明示入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3、区别主要是佣金是否入账。

3. 经济法问题求助

1、两份合同都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没有违背公平、公正、自愿等原则,根据最新物权法规定,未登记只是不能取得抵押权,对合同是否生效没有影响,所以当属有效;2、但是根据担保法,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因为登记顺序晚于与甲银行的抵押合同,所以乙银行的抵押权不生效。甲银行应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

经济法问题求助

4. 求助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不能接受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由曹某代替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合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符合规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不合法。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000-500=1500万,低于25% 6、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8、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来源上海律师网页链接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是相互学习,不知是否准确。

5. 经济法问题急求

甲乙的说法都不正确。
先回答第二问吧,诉讼时效应该从2004年8月31起开始计算一年的时间,就是到2005年8月31日。
再回答第一问,甲是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搞混了,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是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这个期间如果是一年,那就是一年,不论发生什么情况也不变,所以叫除斥期间;而诉讼请求权不属于形成权, 不适用除斥期间,是允许中断、中止的。而乙则是将中断、中止两个概念搞混了,中断是重新计算时间,而中止只是暂停一下,等发生暂停的情况消失后,继续计时。题中所诉,王某在2005.7.1日住院了,这算发生了客观情况,而且也在最有六个月里,使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止,什么时候恢复呢,题中说,2006.2.28出院,那么就从2006.2.28开始继续计时,还有两个月时间。所以甲和乙的说法都不正确。
希望可以帮到你

经济法问题急求

6. 求解决经济法问题

成立。要约是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提出每米价格120元。
承诺是同意,请按时送货。
成立时间5月12日,地点是商场。
5月12日前 传真通知商场撤回要约5月15日前传真通知纺织厂撤销要约
5月15日前传真通知纺织厂撤回承诺
不可以。

7. 经济法问题求帮助

答:
1)	丁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丁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	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丙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	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张三有权向公司甲、乙、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4)	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太阳公司不知道乙权利被限制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	戊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戊只征得了甲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乙、丙的同意,因此,戊出质行为无效。

经济法问题求帮助

8. 经济法问题,求解答

1.没有侵犯,因为第一两者距离比较远200米,第二C是善意第三人不知道A与B之间的协议,所以并不存在侵犯相邻权的事。
2.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这类的分类,所以属于无名合同。不能算是地役权。
3.有效。
4.无权,因为C是善意第三人!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