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024-05-12 23:42

1.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中的相关规定,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于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出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长久以来由于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明确,一直存在争议。
最近,北京市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做出了答复,明确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让大家重新关注了这个问题。
结合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后,通常通过“实收资本”、“实收基金”、“合伙人资本”等科目来核算。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不尽相同。
在认可合伙人投入资本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答复中,往往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情况进行了条件限制,即合伙人投入资本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部分税务机关也给出了若通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来核算,则需要就对应科目核算的金额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意见。我们建议,合伙企业应当设置单独的科目来核算合伙人出资,以防范印花税的争议和税收风险。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 请问: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要不要交印花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证书,合同,账本上都要贴印花税,与企业类型无关.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部分,根据书立证券交易合同的金额对卖方计征,税率为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4.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5.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4]25号文作出如下说明: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因为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有注册资本,因此也不设立实收资本科目。合伙企业各伙人的出资资金到位,只能记入实收资金额或者合伙资金、合伙份额科目。按照“两则”的规定,合伙人出资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因此,对合伙企业记载合伙人的出资额的账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明确判断是不属于缴纳印花税的范畴。
简单来说,就是合伙企业在性质上不属于企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份额行使权利。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时不设立注册资本,按照“财务两则”的规定,合伙人出资份额不存在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因此,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帐簿也不存在印花税缴纳。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咨询回复,也是这样的。

合伙企业出资总额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6. 合伙型企业的资金账簿是否应交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发【1994】25号),印花税是对合同书立、领受双方征收的一种行为税。那么在针对不是法人制的合伙型企业上是否需要根据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呢?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认为,合伙型企业资金账簿在没有使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科目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理由有二:
  
  第一,资金账簿的记载是基于会计原理,所以针对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的前提必须是受会计准则计量的经济主体。 根据会计准则计量的对象应当有着如持续经营、货币计量等属性。而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一般也存在较短经营期间。合伙企业记账并没有单独的准则,一般也只是参照会计准则。
  
  第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并没有规定合伙企业资金账簿需要交纳印花税。 税法具有公法债债务性质。无法律授权情况下,不可侵犯公民财产权。
  
 当然,印花税的征收与否取决于记载账薄科目,这种判断方式显然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别标准存在出入,这反映着现实中税法体系的自洽性尚待完善。

7.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是法人的,法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每一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先分配后纳税。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申报缴纳,但未明确法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是由合伙企业还是由法定合伙人本人缴纳。
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给投资企业。或者。
合伙人是法人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该法人的投资所得。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所得,由企业股东会或股东会决定。被投资企业。
利润分配或者股份转换的决定日期,决定收益的实现。由此判断,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时,法定合伙人应当将其收入总额计入合伙企业,并由法定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合伙人取得的收入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一、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⑵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⑶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是法人的,法人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8.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物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什么税

  实物资产出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近年来,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该项业务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笔者试通过两个案例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和价值共为3000万元的旧设备以及材料投资到M公司。旧设备系2006年购入,原值2000万元,已经计提了1000万元折旧,净值1000万元,作价1500万元(含税)。材料为自产,成本为1000万元,作价也为1500万元(含税)。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
  1、旧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以使用过的设备投资应当视同销售,具体缴纳税款按照以下方法:应交增值税=1500÷(1+4%)×4%÷2=28.85(万元)
 
  注意要点:
  1、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不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而2009年后,根据财税【2008】170文件规定,“不超原值不征税的规定已经作废”,无论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旧固定资产价值是否超过原值,一律缴税。
  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销售额的增收率按照3%计算。例如,假如本例中用旧固定资产投资的A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1500÷(1+3%)×2%=29.13(万元)
  3、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该项增值税款,被投资企业得不到抵扣。

  2、材料投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材料投资应该视同销售,同卖材料的纳税方法相同。本例中,用材料投资应缴增值税=1500÷(1+17%)×17%=217.95(万元)
  注意要点:
  1、A公司以材料投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M公司可以凭借该发票进行抵扣,因此上下游企业合计税负为0。之所以规定货物投资行为要缴纳增值税,是因为要保持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则M公司无进项税额抵扣,整个增值税链条不完整。
  2、本案例中是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A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以构成“业务组合”的部分资产对外投资,可以考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免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投资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1、旧设备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500-[1500÷(1+4%)×4%÷2]=1500-28.85=1471.1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2000-1000=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471.15-1000=471.1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471.15×25%=117.79(万元)
  2、材料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500-[1500÷(1+17%)×17%]=1500-217.95=1282.0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282.05-1000=282.0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82.05×25%=70.51(万元)

  注意要点:
  1、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但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精神并未废止,根据条例规定,该项行为仍属于征税范围。
  2、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出现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例如本例中以材料进行投资做账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贷:库存商品1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7.95万元
  即,会计上该项业务部确认损失,而税收上认为库存商品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282.05万元,因此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二行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282.05万元、附表三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从而达到纳税调增282.05万元的目的。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1282.05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填入附表一中,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如果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该项业务税收同会计无差异。3、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曾经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超过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因此5年均匀纳税的规定已经废止。由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当时并未取得现金流,如果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过大,可能引起企业纳税困难,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资产收购,对于投资资产占企业资产75%以上的行为,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则计税基础按照评估价值确认。例如,本例中以材料投资如果采取会计制度记账,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17.95万元,但是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假设A公司只有材料投资形成的一项股权,且转让该项股权作价1500万元,则会计做账: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282.05万元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会计账面价值为282.05万元,应该纳税调减282.05万元。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做账,则该项税收与会计差异不会形成。5、由于以设备或材料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被投资企业M公司而言必须需要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或折旧费用。只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不能作为M公司的合法扣税凭证。6、对于M公司而言,接受旧设备投资的目前总局无明确文件界定其折旧年限,一般认为按照其剩余折旧年限比较合理。比如本例中,旧设备在A公司已经计提折旧10年,在在M公司应该按照10年来提取折旧。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从侧面说明总局对接受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按照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来处理的。7、假设投资方A公司是个人张先生,虽然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的第522项已经将319号文件作废,因此即使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仍然应该就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印花税被投资企业M公司应当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8000万×万分之五=4(万元)案例二:2011年5月,A公司以原值3000万元的不动产出资,B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出资。双方合资成立M公司,各占50%股份,A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之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注意要点:1、以货物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缴营业税。其原因在于,一般来说,增值税为环环抵扣,上游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下游环节则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增值税链条上的单环节免税是无意义的,因此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货物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原则上没有抵扣的规定,如果对投资行为征税,则随着投资链条的拉长,被投资的资产就会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所以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2、由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投资行为不能开具发票,M公司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得扣税凭证。3、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仍然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在税收策划中,先投资再转让股权的案例较为多见。(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意要点: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2006年3月2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如果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则该项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三)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本例中M公司应该缴纳契税,如果本省规定契税税率为3%,则缴纳契税:5000万×3%=150(万元)注意要点: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那么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属于175号文件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无偿划转”呢?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曾经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规定,对子公司增资行为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遗憾的是该文件已经作废。当时应当看到,514号文件之所以作废,是其依据的上位法财税【2003】184号文件已经作废,但是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解释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却被财税【2008】175号文件承继,因此认为不动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仍然应该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行为”不征税契税。(三)企业所得税同上例分析:视同销售收入=5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000万×25%=500(万元)(四)印花税同上分析,被投资方M公司应该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税。印花税=1亿元×万分之五=500(万元)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权作价750万元,M2公司作价2000万元,合计作价2750万元作为出资,投资到B公司;张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作价2000万元投资到B公司。(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M1公司作为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是A公司的资产转让行为,因此该项行为应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750万视同销售成本=500万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应纳所得税额=250万×25%=62.5(万元)(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权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该文件第5条的5个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A公司以M2公司投资到B公司的行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万=0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万元。(三)张先生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中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此张先生虽然以持有的100%股权投资到B公司,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1000万个人所得税=1000万×20%=200万元(四)印花税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以股权投资的行为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被投资企业则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0]7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以此类推,投资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是否也不属于股权转让不缴纳印花税呢?目前这是一个尚未完全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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