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2024-05-06 07:43

1.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保险实施社会监督。其组成人员有: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及专家等。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并不是每一级政府必须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2.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保险实施社会监督。其组成人员有: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及专家等。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并不是每一级政府必须设立。
一、公司社保不报停的后果是什么
社保不报停不会产生不良后果。
一般来说,社保不需要报停,当个人不交社保费用时,社保就会自动停了。其中,社保有一项保障和生活息息相关,那就是医保。当社保停交后,医保三个月不交就中止,需要重新交的时候才能恢复。如果在停交社保期间生病了,就无法报销了,所以不建议停交社保,因为停交社保后,其中社保包含的医保就无法正常使用了,这比较不方便。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二、生育险有哪些新政策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第十四条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生育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职工就医发生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异地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生育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3.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是怎样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保险实施社会监督。其组成人员有: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及专家等。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并不是每一级政府必须设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条 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是怎样的

4.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社会保险实施社会监督。其组成人员有: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及专家等。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并不是每一级政府必须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条 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5.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我国常设机构吗

目前有一个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于2000年8月设立,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地方政府管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是不同的基金,资金来源和运营管理不同,用途也存在区别。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还有一个为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我国常设机构吗

6. 如何理解各地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章程

(一) 制定章程的目的和依据

1.目的。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保证陕西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正常行使权利。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

(2)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二) 监督范围

社会保障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方面。

(三) 监委会组织

1.陕西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其中,政府方面代表由省人民政府主管省长、省人民政府主管秘书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的主要负责同志及省政府有关厅局的分管领导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由省总工会提名推荐,其他方面代表由监委会办公室推荐,报监委会批准产生。用人单位及职工代表应占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2.监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25—30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监委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协调议事能力;

(2) 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3)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3.监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处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担任。

4.监委会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拨付。

(四) 监委会职责

陕西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协调的监督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调剂、投资运营和结余等情况实施监督。

主要有以下职责:

(1) 研究决定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2) 协调、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

(3) 定期听取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支出、管理、调剂、投资运营、结余情况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

(4)组织对全省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有关情况;

(6)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7)承办国家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五)监委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内部制度的建立,拟订全省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决定;

2.组织实施对全省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调剂、投资运营等情况和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运营机构、社会化发放等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评估;

3.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意见,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并组织和协调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向监委会报告;

4. 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六)权利和义务

1. 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力:

(1)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等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障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监督执行;

(2)经监委会同意后,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可以检查全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预算、决算、财务帐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委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检查证件;

(3)根据群众举报,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可以对社会保障管理经办机构被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委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4)对社会保障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向监委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对社会保障管理经办机构负责人提出奖励或惩罚建议。

2.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有关决定,遵守社会保障监督有关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2)积极参加检查、审议各项社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调剂、投资运营、结余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 学习掌握我国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及时发现和如实反映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问题;

(4) 认真参加监委会的各项活动;

(5) 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七)监督检查

1.陕西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全省社会保障监督的专门机构,在监委会安排的正常监督检查工作外,其他有关部门必需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向监委会备案。

2.监委会对社会保障实行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办法,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现场监督与听取汇报、审议有关报表资料的非现场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中长期预警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障管理经办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防止社会保障危机的出现。

3.根据工作需要,监委会可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

(八)议事规则

1.陕西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设监委会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监委会全体会议定期每半年举行一次,主要通报全省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研究、布置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临时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要求或经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2.监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委会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监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3.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监委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监委会主任会议,由监委会主任召集。

4.召开监委会全体会议的动议、有关监督情况的发布、监委会委员的增补和替换,由监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监委会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示。

7.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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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有:(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限其改正。(3)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管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职责

8.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有:(1)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限其改正。(3)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管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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