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

2024-05-08 09:23

1.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对象的选择有哪些要求?控制指标是什么呢?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 融资租赁质押贷款,银行向租赁告诉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 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 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 
         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二)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三)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七)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三)集团客户关联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四)租金回收逾期率,类似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良率,重点考核承租人租金给付情况。该项指标应小于2%,计算公式可设置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对应项目尚未归还的余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全部余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审查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种方式中,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是以“融物”为主的'业务方式。而售后回租则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向租赁公司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类似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这两类业务的承租人,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承租人所在行业应符合建设银行年度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的准入要求;
         (二)承租人的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及建设银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三)如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
         (四)承租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五)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
         (六)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防止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七)承租人非银行退出客户,三年内无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记录。
          租赁项目真实性审查 
         (一)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二)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租赁公司应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四)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授信要素的安排 
         (一)贷款金额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的项目,对直租项目银行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回租项目合同总金额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
         (二)信贷资金封闭的方式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产厂家,确保信贷资金最终用途的落实。
         2.根据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出租人应在银行开设租金回款专用账户,一份租赁合同对应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对应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银行应在双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行放款。
         (三)担保条件的选择
         1.在融资租赁客户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规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外,必要时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证或采取租赁设备的抵押方式,甚至对于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可要求其签订回购协议。
         2.融资租赁类公司还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对授信债权风险缓释方式的补充。
         3.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支用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防止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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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

2.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
                      引导语:有关融资租赁的知识,大家知多少呢?下文是有关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授信详解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押贷,银行向租赁告诉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 
    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2、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3、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6、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7、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
    1、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3、集团客户关联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类似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良率,重点考核承租人租金给付情况。该项指标应小于2%,计算公式可设置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对应项目尚未归还的余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全部余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审查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种方式中,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是以“融物”为主的业务方式。而售后回租则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向租赁公司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类似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这两类业务的承租人,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业应符合建设银行年度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及建设银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3、如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
    4、承租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
    6、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防止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7、承租人非银行退出客户,三年内无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记录。
     租赁项目真实性审查 
    1、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租赁公司应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贷款金额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的项目,对直租项目银行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回租项目合同总金额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
    2、信贷资金封闭的方式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产厂家,确保信贷资金最终用途的落实。
    (2)根据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出租人应在银行开设租金回款专用账户,一份租赁合同对应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对应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银行应在双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行放款。
    3、担保条件的选择
    (1)在融资租赁客户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规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外,必要时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证或采取租赁设备的抵押方式,甚至对于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可要求其签订回购协议。
    (2)融资租赁类公司还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对授信债权风险缓释方式的补充。
    (3)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支用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防止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融资租赁公司债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一、所得税 
    1、转让所得应否纳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对于 “转让财产收入”的具体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尽管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债权转让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一般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但存在限制条件,企业除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债权损失可以作为坏账作税前扣除外,因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发生的债权损失,一般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故若转让方的债权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应收账款,则其转让损失可税前扣除;相反,若系借款、担保债权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应收款项,则其转让损失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 “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发票系因经营业务而开具,转让方转让债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不需开具发票。
     三、印花税 
    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故,律师认为,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
     物流银行突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1.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及现状
    各个国家无论其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发展如何,这一难题都会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是首先我国中小企业成份多种多样,有乡镇企业、科技企业、国有工商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次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单一,自筹资金在资本结构中所占比得较大,银行存款所占比重明显偏小,有价证券微乎其微。再次融资市场方面,金融市场体系发育不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票据市场都还存在很多空白,同时相关的法制还不健全,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中小企业融资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则表现为企业“想贷贷不着”、银行“想贷不敢贷”。
    2.物流银行业务应运而出
    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一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十分突出。但经济成份的复杂性总会使得作为个体存在一些自身的内在“缺陷”,比如信息不透明,发展不确定,交易不经济等。而这些所谓的“缺陷”正是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特点,如果没有这些“缺陷”,也就没有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的经营优势和特点。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中小企业自身要改变什么,而是我们的金融环境,包括制度、机制和产品,要努力去适应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
    以动产质押为主体的物流银行业务则是能很好地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从广义的角度讲,物流企业资金运营及银行为其提供的金融服务都可称为物流银行;而从狭义的角度,“物流银行”则是专指物流质押银行贷款业务,它是指企业以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而且符合要求的产品抵押作为银行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进行信息整合,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融资、结算服务等一体化的银行综合业务服务。近几年,物流银行在我国异军突起,被“2004中国物流创新大会”列为“十大物流创新模式”之首。物流银行的引入,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问题,银行也可通过物流公司的信息平台把资金流、信息流和货流统一起来,达到一个银行、生产方、经销商、物流企业的四方共赢局面。
     中小企业实践物流银行融资中的问题 
    物流银行业务中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并不是指所有的物流企业,中小企业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拥有雄厚的实力、规范化的管理、先进的信息系统,银行才会与其合作开展物流银行服务。而中小物流企业的数量和在行业内承担的业务量已分别占到总量的80%和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说,中小企业已成为物流行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在实践中,与银行进行合作的物流企业往往是中外运、中储、中远等大型物流企业。虽然中小企业数量及发展潜力巨大,但总体利润率不高,大部分中小物流企业都反映企业贷款特别困难,其中遭遇拒贷率高达80%以上。与此同时,银行放贷更倾向于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如中储、中远等,他们从银行取得贷款就不会有任何的障碍。这也是实践中银行对中小物流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放贷的条件要比对国有大型企业苛刻得多的原因。
    目前短期内银行还是不会轻易进入专门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的信贷业务,也不会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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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融资租赁银行准入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公司就需要实缴,这也是很多银行考核一个公司的标准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质押贷款,银行向租赁告诉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银行准入的条件是什么

4. 融资租赁公司授信好拿么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质押贷款,银行向租赁告诉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5. 融资租赁给银行带来什么好处

银行通过融资租赁乱投资也和租赁公司犯类似的错误,把从租赁上得到的好处全部丧失。
由于国家对银行监管相对较严,80年代末发现问题后,就不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了。尽管有外部经济环境恶化的原因,但租赁公司和银行都缺乏对融资租赁功能的研究,在定位上存在巨大的偏差:租赁公司把自己当作放贷银行(因为融资租赁里有融资),银行把自己当成贸易公司(融资租赁里有贸易)导致经营失败。也是租赁公司放弃主业,银行谈租色变的重要原因。但是这些失败并不是融资租赁的错,更多的是因为制度转轨过程的原因。
进入新世纪,融资租赁的外部环境逐渐成熟,租赁公司和银行的关系又发生了变化,银行本身也在呼吁开放融资租赁的混业经营。他们由谈租色变到青睐融资租赁这里有几个原因:
1、我国的经济改革逐步朝市场化转轨,市场机制已超过政府干预,金融领域市场化也有长足的发展。央行货币和监管分离使金融机构彻底砸掉大锅饭碗,金融机构必须从市场找饭碗;
2、政策法规趋于完善,特别是有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会计准则、监管、税收都有相关政策出台,且还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之中,再开展融资租赁在法律上已经得到保障;
3、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传统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的持续发展,行业创新迫使金融机构把眼光转移到融资租赁这种金融与贸易结合的模式上来,尝试从这里找到突破口。
4、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金融体系不健全产生矛盾,一方面企业发展急需资金,另一方面银行有大量的存差资金,由于没有好的融资工具和手段却处于“惜贷”状态,银行有大批的资金需要寻找出路;
5、融资租赁的理论基本建立,租赁公司从简单的融资向技术服务转换,租赁的功能逐步被开发,租赁控制的风险的能力逐步显现。租赁已从简单的融资拓展到理财和资产管理。租赁公司的定位也从转贷银行变成服务贸易。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不再依靠利差,更多的是服务性收非,因此和银行摆脱竞争关系,转变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6、媒体的频繁报道也使人们开始注重融资租赁,希望融资租赁能为本行(企)业带来新的商机。
1、帮助银行发放设备贷款
银行设备贷款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好的项目抢不着,次的项目又不愿意做。在筛选项目中一定有这样的项目就是如果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做放弃又太可惜。此时通过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做就可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原因:一是融资租赁提供给承租企业的是设备,不是资金,因此企业不会挪用贷款和乱消费;二是通过租赁使用的利率是市场利率,不受央行利率限制,风险和收益成正比;三是一旦承租企业破产租赁资产不参与清算,同时还保留债权;四是通过租赁公司的封闭运行,可以将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的帐户转移到提供资金的银行进行统一控制,即减少风险,又给银行带来更多的现金流量。
2、与银行的理财业务进行合作
银行为了解决存款资金过大,解决风险高收益低的问题,朝着带客理财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不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增加收入。理财需要有好的项目。银行通过租赁公司可以找到相当一批即安全,又有收益的租赁项目(这要看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和项目的自身风险),通过理财吸收民间资金,再通过委托租赁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好的项目中去(一般是政府鼓励和支持的,或者现金流比较稳定的)。
还有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保理业务。其做法是租赁公司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项目进行策划包装,做成一个风险小收益高的租赁项目。银行如果有兴趣可以买断租赁公司的收租权,租赁公司提前结束这个项目去开发新的项目,银行可以不化力气找到抗风险能力强的项目。由于项目的筛选、策划、整合需要一个过程,租赁公司的待销售的项目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当然银行和租赁公司在理财方面还有更多的合作空间需要开发。本文的建议是目前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成功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实际上第一个例子是租赁公司通过银行得到低成本资金,第二个例子接近于租赁合同的证券化。他们的作用都是通过租赁促进民间投资。
3、帮助银行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的问题。
前几年因为投资失控,银行的投资比例过大,银监会加强监管后限制银行固定资产投资不能超过自有资产的30%。面对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金融领域的服务在硬件方面有很大的发展。如果银行不借助这些先进设备增加自己的竞争能力,必然遭到淘汰。然而要投资又受到监管指标的限制,因此成为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如果银行将自己的固定资产通过回租或者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设备,既可以改善投资比例,增加设备使用,又不影响监管部门的指标限制。
1、租赁公司需要银行广泛的资金来源
2、通过合作得到低成本的资金。
尽管租赁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如果资金成本过高,这种需求就会骤降。因为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融资本身成本就高,如果资金来源成本太高将失去市场。但是银行也不会无缘无故地给租赁公司低息贷款(当前政策上也不允许)。只有通过前面提到的理财等方式才能降低融资成本,因此要使用低成本资金前提是合作。租赁公司需要了解银行更多的服务品种,以便研究出更广泛的合作方式。
3、借助银行的网络加强对承租人现金流动的控制
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是从银行贷来的,但是当承租企业出现问题是,银行出于自己眼前利益,在租赁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到银行封帐或了解企业银行帐号时,银行却以保密的理由帮助企业隐瞒帐号或转移资金。租赁公司因此收不回钱也偿还不了银行贷款。怎样走出这个怪圈还得从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下手。银行都丰富的网络资源,这些网络是否能为租赁项目提供收取租金的服务不仅对租赁公司,对银行也是很重要的。这些网络一方面承担现金流水的渠道作用,另一方面负责监控承租企业的信用。一旦出现问题银行从自己的角度也要帮助租赁公司防止企业恶意赖帐。为了解决法律和管理上的问题,租赁公司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当获得银行的服务承诺以及承租人的认可。
4、需要共享信用平台
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贷款企业信用网络。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可以享用,但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就不能进入这个系统,因此在给一个企业评估项目时对企业真正的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很难掌握,此时需要银行的帮助。
自从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以来,改变了脱离主业的局面开始经营融资租赁以来,和银行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方面他们都属于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通过租赁降低了设备贷款的风险,解决了贷款个体规模和银行投资规模等政策问题,拓宽了放款渠道。对于经营好的租赁公司甚至出现银行排队买项目的现象。80年代中期国外银行追着租赁公司给贷款,目前国内银行又出现这个苗头,但是它们之间的性质有很大区别。前者以为有国家信用担保盲目给租赁公司贷款,解决游资过剩问题。后者是在市场环境的基础上,解决放款难和开拓银行业务创新。从现在的情况看,凡是创新能力强的租赁公司和银行的合作紧密,反之银行见到租赁公司依然是谈租色变。
首先是政策方面的障碍。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许把资金贷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从法律上,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能从银行贷款。而银监会并没有给金融租赁公司应有的金融业务(主要是解决资金来源的业务: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反而不如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容易与银行合作。
其次是银行混业经营的问题。看到融资租赁的好处,许多银行都在呼吁开放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一般都有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只限定于简单融资租赁。这是什么原因?从我国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失败经验可以看出:银行的主业是金融,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然要扩大到贸易领域。然而金融和贸易是相互制约的产业。试想如果一个有充足资金的企业做贸易,其结果不是垄断就是搞乱市场。因此银行不能做贸易,商业企业不能搞银行就是这个道理。也是这个原因,我国从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到禁止只有2、3年的时间,并且到现在依然没有解禁。什么时候开放这要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开放进度表,就算开放了估计也只能经营设备方面的简单融资租赁业务。这就给银行和租赁公司合作提供一个分工合作的契机。租赁公司要大力开展创新租赁业务,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融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给银行提供更多的资金出路。银行也借助金融工具的优势给租赁公司提供控制风险的便利。双方的合作将会促进我国投融资领域的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给银行带来什么好处

6. 融资租赁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的条件是: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 融资租赁的条件是什么?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否则,为经营租赁。
一、融资租赁设备折旧年限
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般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
1、如果能够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
2、如果不能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折旧年限应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一般为租赁期限)。
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租赁物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2、租金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
3、租赁期限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4、合同的担保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应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

融资租赁的条件是什么?

8. 融资租赁的条件是什么

融资租赁的条件是: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百分之七十五及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
一、融资租赁合同产权归属是怎么回事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该归谁
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