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有没有政策文件?

2024-05-11 00:41

1. 公司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有没有政策文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优惠有: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75%。(《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公司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有没有政策文件?

2.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规定期间内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按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规定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4.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规定期间内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按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规定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科技公司的优惠政策
科技公司的优惠政策如下:
1、政府给予5到8万的财政补助;
2、科技信用贷款优惠;
3、政府认定的荣誉,有利于企业对外宣传;
4、有助于后期政府荣誉和政府补助的申请;
5、税收减免,研发经费100%加计扣除。
相比申请认定高企,认定科技型企业会更加容易,不过需要的资料还是比较复杂。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最新
1.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仍采取减免税优惠。原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7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提高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限额,激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2.高新技术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采取的是税率优惠。新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原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新法将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扩大到区内外一视同仁;同时,对原优惠中定期减免的政策,给予了过渡性优惠,即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开发费优惠。对技术开发费用(也称“研究开发费”)仍采取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新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通过增大企业税前扣除数额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
4.创业投资优惠。为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新法规定,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新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通过加速折旧,减轻纳税人在使用资产初期的税收负担,补偿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加快进行更新换代固定资产的成本
6.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新法将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关系民生、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项目的所得列入免税范围。
7.减半征收项目。新法中,对于从事提升生活品质的非必需品类项目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8.资源综合利用优惠。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税。新法规定,企业以有关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优惠。这是新法中新增的优惠内容。新法规定,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0.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规模、利润较小的企业分别采取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新法保留了对小型企业的税收照顾,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给予了20%的优惠税率。
11.新法中保留了对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但由原企业所得税法最初对特定福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改变为根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进行100%加计扣除,同时扩大了残疾人界定范围(除盲、聋、哑,肢体残疾四类残疾外,增加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使得鼓励安置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更有针对性和符合实际。
12.除以上几项重点税收优惠规定之外,新法还列举了居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几项免税收入,同时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授予了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权限,确保了企业所得税法中优惠政策体系的完整性和灵活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5. 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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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如下:1、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2、附加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3、企业所得税,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7. 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您好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8.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核心内容如下:      税收返还奖励凭证单据(1分钟前更新)      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政策2022      为方便市场主体及时掌握适用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整理了新出台的、持续实施的相关政策,并根据享受主体进行了整理.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基础的编制方法形成了新的组合税收支持政策指南,包括33项内容,并将根据新的税收政策继续更新。今天,我将向您展示:新的税收支持政策——科技中小企业研发支出加扣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支出加扣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产生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扣除额的100%税前扣除;产生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税前摊销无形资产成本200%。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条例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方法的通知》(国家科技发展政治〔2017〕115号)执行。      2.中小科技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规范和管理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海外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部)〔2018〕6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二、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优惠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和规定期限内发生的摊销费用,可以适用优惠政策。公司在最终结算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号的,可以享受最终结算年度的优惠政策。      (2)公司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最终结算年度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科技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按规定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号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具有相关资质的批准文件(证书)和文号(编号)”栏次。      (3)不符合科技中小企业条件,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号的公司,在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享受的应当缴纳相应年度的税款。科技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规范和管理事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创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三、2022年科技企业享受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1)技术转让合同享受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合同: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因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让技术类别: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新的生物医学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九十条;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1号]      (2)研发费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产生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扣除研发费用的50%扣除;产生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支出税前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产生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金额的75%税前扣除;产生无形资产的,按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口).澳.台湾地区)注册居民企业。      (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3)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科技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不少于60分,科研人员指标得分不少于0分。五、202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      1.企业所得税减征15%。      2.享受省.市.县区政府补贴。      3.作为无形资产,在融资中.并购.能在上市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      4.提高企业招标资质水平,在重大项目招标中具有明显优势。      5.职工教育费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超过8%的,允许在未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3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国家科技发火〔2016〕19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六、2022年中小科技企业如何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A.扣除适用对象      除香烟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享受。      上述公司应为财务核算完善、核算征收、能够准确核算研发支出的居民企业。      B.扣除政策的内容      (1)除香烟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产生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实际扣除额的100%税前扣除;产生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研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中小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居民企业。      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      4.公司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公司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公司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研人员评价得分不低于0分。      符合上述第1~4项要求的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确定符合中小科技企业条件:      1.公司有效期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公司近五年获得国家科技奖,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3.公司拥有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4.公司领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公司可根据上述条件进行独立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向国家科技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公司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国家科技中小企业数据库,取得科技中小企业登记号。      各省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库登记号上进行标识。      其中,入库年度前成立,5月31日前提交自评数据的,其登记号为0;      进库年度前成立但6月1日(含)后提交自评数据的,其登记号第11位为A;      入库年初成立,其登记号第11位为B。      入库登记号第11位为0的公司,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中小科技企业研发支出加扣政策。      (3)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按照实际费用的80%计入委托人的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扣除;      委托海外(不含境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的费用,按实际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海外研发费用。      委托海外研发支出不超过国内合格研发支出的三分之二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司共同开发的项目,由合作方计算扣除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      (5)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具体情况,集团公司对技术要求高、投资金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实际研发支出可以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费用与收入分享比例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支出的分摊方式,由相关成员企业计算扣除。      C.额外扣除的操作流程      (1)享受的方式      公司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请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独立、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关于独立、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决定文件;      2.独立、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和研发成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委托,合作研发项目;      4.从事R&D活动的人员(含外聘人员)和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表明(含工作应用记录和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表、实际分享收入比例等信息;      6.“研发费用”辅助账及明细表;      7.公司取得地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作为资料保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扣优惠明细表》(A107012年,选择预付享受的公司留存备查)。      (2)处理渠道      可通过税务大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站可从省(自治区、市辖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理“纳税服务”频道查询。      (3)申请要求      企业可以选择在10月份申请第三季度(季度预缴)或9月(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前三季度研发支出的额外扣除政策。      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R&D费用加扣政策优惠的,也可在办理今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时享受。      公司在10月预付申报时,判断今年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求的,可选择暂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加扣政策优惠,年度最终结算时根据取得入库登记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R&D费用加扣政策优惠。      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付申报时不确定是否可以取得入库登记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结算时享受。      公司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自行计算扣除额;      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中(A类)》(A200000)第7行“减: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列明细填写加扣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额度;      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研发费用加扣优惠明细表》(A107012年),该表在预付款时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保存备查。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列表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别,2017版《免税、减收、加扣优惠明细表》(A107010(A107012)相关栏目。
      D.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核算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成本。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聘请研发人员的劳动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具有工程设计、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一个或多个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      外部研发人员是指与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属于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研发人员按规定扣除的股权激励费用。      (3)直接从事R&D活动的,聘请R&D人员同时从事非R&D活动的,公司应当对其人员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并按照R&D支出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的实际比例等合理方法分配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分配的,不予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和制造成本不构成固资样品、样机和一般试验方法的采购成本、试制产品的检验成本;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调整、检测、维护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