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银行可以代扣社保交费的?

2024-05-18 13:49

1. 哪个银行可以代扣社保交费的?

每个社保中心的要求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先到社保中心办手续, 社保管理中心一般都直接有联系的银行,然后才到银行办理代扣业务,必须要到他们指定的银行开户才可以,不同的区社保中心指定的银行有可能不一样。
由社保机构委托银行在其本人个人银行帐户上扣取现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社会保险缴费方式。

扩展资料:
1、社会保险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能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抵御劳动风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一种专项资金。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三)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含五大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或者挪用。
2、社会保险费包括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概念: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纳费人
具体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自由职业者、农民合同工。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企业单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社会统筹部分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
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续缴费人员缴费率为20%。 事业单位:对费率的规定因地区不同而各不相同,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3、费率和计费依据
企业缴费费率为20%左右,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 企业职工个人费率为8%,计费依据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事业单位费率不同,职工计费依据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之和为计费依据。
4、基本养老金的使用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具体的政策是由劳动部门制定和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代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

哪个银行可以代扣社保交费的?

2. 社保上填写委托代发基金银行账户,是应该填写公司发工资的那张银行卡吗,还是说哪张都可以

不是的
就是公司的银行账户,不是个人的。
发工资时,会计就会扣钱,在单位的账户统一转移到社保局你们员工个人的账号

3.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社保要用,单位没有怎么办啊?

什么是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所入股份的一种有价证券,它可以作为买卖对象和抵押品,是资金市场主要的长期信用工具之一。 
    股票作为股东向公司入股,获取收益的所有者凭证,持有它就拥有公司的一份资本所有权,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股东不仅有权按公司章程从公司领取股息和分享公司的经营红利,还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从而,股东的投资意愿通过其行使股东参与权而得到实现。同时股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股票是一种永不偿还的有价证券,股份公司不会对股票的持有者偿还本金。一旦购入股票,就无权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股东的资金只能通过股票的转让来收回,将股票所代表着的股东身份及其各种权益让渡给受让者,而其股价在转让时受到公司收益、公司前景、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说,投资股票是有一定风险的。 
    在股票市场中,发行股票的公司根据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发行不同的股票。按照不同的标准,股票可分好几类。我们通常所说的股票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这些A股也可称为流通股、社会公众股、普通股。 
    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证书,最初是采取有纸化印刷方式的,如上海的老八股。在这种有纸化方式中,股票纸面通常记载着股票面值、发行公司名称、股票编号、发行公司成立登记的日期、该股票的发行日期、董事长及董事签名、股票性质等事项,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化股票应运而生,这种股票没有纸面凭证,它一般将有关事项储存于电脑中心,股东只持有一个股东帐户卡,通过电脑终端可查到持有的股票品种和数量,这种电子化股票又称为无纸化股票。目前,我国在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本采取这种方式。 
如何进行股票交易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深、沪两地交易所均实现了交易无纸化、电子化,投资者进入股市必须先到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分别开立上海、深圳股票帐户,只有拥有股票帐户,才能进行股票交易。 
    开立股票时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身份证),并提供投资者的详细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投资者办理了股票帐户后还需在券商(证券公司)办理资金帐户,而这个资金帐户也仅仅在该券商交易有效。投资者如需在别的券商交易,需另外开立资金帐户,因此,一个投资者可拥有多个资金帐户。投资者资金帐户的存款,券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投资者在办妥股票帐户及资金帐户后即可进入市场买卖,客户填写的委托买卖股票的委托单是客户与券商之间确定代理关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在我国券商提供的委托方式除填单委托外,还有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可视电话委托、委托机委托、网上委托等,其委托内容券商必须如实受理,如果成交结果与委托内容不符,客户可向券商提出交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券商受理客户委托一般先由券商的电脑委托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交易所的自动撮合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即在一定价格范围内(昨收盘价的上下10%之间),优先撮合最高买入价或最低卖出价。 
    现在证券市场的运作是以交易的自动化和股份清算与过户的无纸化为特征的,客户在委托买卖的次交易日必须到券商处办理交割,也就是客户与券商就成交的买卖办理资金清算与股份过户业务的手续,此手续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券商向客户提供的交割单需列出客户本次买卖交易的详细资料,至此客户的股票交易才结束。 
股票交易有哪些费用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这些费用按收取机构可分为证券商费用、交易场所费用和国家税收。 
    目前,投资者在我国券商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A股、基金、债券时,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主要有:委托费、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 
    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交易上海股票、基金时,上海本地券商按每笔1元收费,异地券商按每笔5元收费;交易深圳股票、基金时,券商按1元收费。 
    佣金,这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成交后所需支付给券商的费用。上海股票、基金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点五向券商支付,上海股票、基金成交佣金起点为10元;深圳股票成交佣金起点为5元;深圳基金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佣金;债券交易佣金收取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二,大宗交易可适当降低。 
    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四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过户费,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交股票数量(以每股为单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1元按1元收。 
    转托管费,这是办理深圳股票、基金转托管业务时所支付的费用。此费用按户计算,每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向转出方券商支付30元。 
为何办理指定交易 
    由于沪市股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中央托管,投资者的上海股票可在任何一家券商进行交易,为保证投资者的股票安全,上交所推出“指定交易”服务,就是由投资者自愿选定一家券商,限定其上海股票交易只在此家券商交易,不能在除此外第二家券商交易,以防止其股票在其它券商被盗卖,保证其股票安全。“指定交易”只可指定唯一的一家券商,若重新在第二家“指定交易”,必须在原“指定”券商办理“指定撤销”后,方可在第二家券商办理“指定交易”。此种指定交易随时可以办理,也可随时撤销。 
    办理指定交易的好处: 
    股票安全性加强:如果投资者的上海股票帐户丢失,只需到指定券商处办理挂失,就会保证其股票安全;否则,他人拾到,可到其它任意一家券商抛出套现。 
    上海股票红利自动到帐:办理了指定交易,如果投资者的某只上海股票红利在挂牌期间未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在该红利挂牌的最后一天自动派到投资者帐户,投资者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否则,投资者要到证券登记公司或指定的地点补领。 
    可享受上交所发送的股票对帐:对于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帐户,可在上交所不定期发送对帐数据的次交易日在指定券商处查到上海股票余额。上交所不发送未指定交易帐户的股票余额,只可到证券登记公司申请查询。 
    防止他人误指定:已办理指定交易的帐户,不可能被其它投资者误指定。而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帐户,有可能因为其它原因的误指定而被锁定股票,造成无法正常交易。 
    凡已开立上海股票帐户的投资者,均可在券商处利用交易系统委托办理,其委托方式如下:买卖方向为“买入”,代码为“799999”,价格为“1”,数量为“1”。次交易日办理交割确认,指定交易会在指定次日生效。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社保要用,单位没有怎么办啊?

4. 上海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小城镇保险基金”)、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每年度终了前,由市经办机构按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市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市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市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按要求分别汇总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二条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市经办机构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市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市经办机构。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综合保险费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转移收入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小城镇保险基金、综合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包括按规定由缴费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在市招投标委员会认定、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市经办机构收入户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要定期将征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缴存市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开户银行将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缴存时,必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市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小城镇保险待遇支出、综合保险待遇支出等。

  (二)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小城镇保险基金支出、综合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返回个人储存额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各种补贴。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办法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四)返回个人储存额是指职工个人因私出国出境定居、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或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等,按规定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返回给个人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失业补助金和其他费用。

  (一)失业保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补助金。

  (五)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公共实训、职业介绍、岗位补贴、开业贷款担保贴息等促进就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还可用于其他促进就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一)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等。

  (三)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要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不得相互挤占。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因工致残支出、因工死亡支出。

  因工致残支出是指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因工死亡支出是指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小城镇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待遇支出。

  (一)养老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以及家属按规定申领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抚恤金等。

  (二)医疗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在发生住院、门诊大病时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以及家属按规定申领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综合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工伤、医疗、老年补贴等待遇支出。

  (一)工伤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经鉴定后参照本市工伤待遇标准支付的费用。

  (二)医疗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及按规定支付的日常医药费补贴。

  (三)老年补贴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满一年支付的老年补贴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办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按险种和支付级次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九条市经办机构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市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市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市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市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三十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地方附加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第三十一条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三十二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市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市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市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经办机构征缴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财政补贴收入等。

  根据市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市财政专户。市经办机构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市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市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市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市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由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从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划入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市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财政专户缴拔凭证记账。

  第三十八条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市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九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负责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各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市经办机构和市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视同货币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商市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四十条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市经办机构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实物资产

  第四十一条基金实物资产是指依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市政府2002年发布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7号令),由经营困难的单位提供有处置权的资产备案登记后,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期满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裁定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实物资产。

  第四十二条实物资产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设账,按法院裁定价格计入。已形成的实物资产应适时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第九章 基金决算

  第四十三条每年度终了后,市经办机构应根据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四条市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四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年度决算分别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市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和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有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对有第四十九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社会保障部门,包括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

  第五十三条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四条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的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5. 公司已有社保基金账户,要将其转到另外一个银行应怎么办

这种问题问社保局那边比较好,反正你得衔接好,划扣费还是得在你新开的账户上,准备资料直接问银行好些,

公司已有社保基金账户,要将其转到另外一个银行应怎么办

6. 商业银行实行基金托管后,那种投资方式带来的机遇最大

正确答案是:A.养老基金 

商业银行能够为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之类养老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资金归集和支付、存款、资金管理、债券代理、基金相关服务、账户管理以及托管等多个大类。在允许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后,商业银行还能够为客户提供其他服务。如允许社保基金投资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可以在商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为社保基金提供有关开放式基金的市场信息等。 
在以信托基金的形式对企业年金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下,商业银行可以担任企业年金的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若政策允许,有条件的全能银行还可为企业提代价主托、投资管理等一揽子服务。 
作为托管人,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动作;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等等。作为账户管理人,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则包括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等等。

7. 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

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划入全国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其中,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社保基金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总资产的20%。投资情况据中国新闻等媒体报道,审计署今日公布社保基金会基金管理及2013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公告显示,社保基金自营指数化投资的标的指数范围较窄,近年投资收益欠佳。2010年到2013年,社保基金会自营指数化投资组合亏损共计69.53亿元,其中2013年亏损14.7亿元。此外,2013年底,社保基金会未按规定对6只禁售期满的转持股票计提准备,少确认减值损失103.02亿元。 大事记2010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成立十周年。在十年中,全国社保基金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历程,在资产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同时,投资运营水平也进一步提高。全国社保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和其他社会保障需要,其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拨入彩票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等。以下是全国社保基金成立十年来的大事记:2000年8月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保基金,同时设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受国务院委托,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2001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社保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建立了社保基金的监督、报告和财务制度。2003年6月,全国社保基金以委托投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证券市场投资总收益近1600亿元。2004年6月,全国社保基金成功投资交通银行100亿元,全国社保基金踏上直接股权投资的征程,几年来,全国社保基金先后成功投资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京沪高速铁路、中国银联、大唐控股、中节能风电、中航国际等项目。2006年3月,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全国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正式启动。2006年12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式开展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营管理。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共受托管理9个省区市的个人账户资金,资金权益439.53亿元,年均收益率达18.9%。2008年4月,财政部、人保部批复同意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股权基金,全国社保基金成为股权基金市场上的国家队。2009年6月,境内国有股转持政策正式实施。截至2010年3月底,境内外国有股转(减)持共为全国社保筹集资金约1620亿元,占累计财政性净拨入资金的42%。2010年3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召开第三届理事大会第三次会议,明确提出建设一流社会保障资产管理机构。2011年9月财政发布2010年度社保基金决算状况。2010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170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完成预算的111%;总支出13310亿元,比上年增长21%,完成预算的98%;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761亿元,年终滚存结余21438亿元,比上年增长21%。2012年7月入股建信人寿,成为建信人寿第三大股东。

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

8. 劳动社会保险 公司缴纳部分都哪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