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公司无清偿能力,如何追加该公司股东?

2024-05-03 23:29

1. 一法人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公司无清偿能力,如何追加该公司股东?

不能追加公司股东。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的注册资金对外承担责任,如果该公司无清偿能力,你只能申请法院对这个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一法人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公司无清偿能力,如何追加该公司股东?

2. 最高法院:什么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律制度,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进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
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如实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石棉长安网——执行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3. 己经胜诉现在强制执行公司没有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怎么写?

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追加股东或者相关人员为被执行人的,依法追加。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致送法院、申请人名称、日期即可。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己经胜诉现在强制执行公司没有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怎么写?

4. 己经胜诉现在强制执行公司没有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怎么写?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出资,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法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xxxx公司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公司


xx年x月x日【摘要】
己经胜诉现在强制执行公司没有财产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怎么写?【提问】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如何写
来源:找法网
2020-11-18 19:50:58
阅读数:414
导读

在执行的时候,往往可能会因为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执行款,此时,就会变更或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也是法院执行中使用较多的执行措施。那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如何写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为您介绍。
​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如何写

申请人:xxxx公司,住所地山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xx,男,成年,住北京市密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xxxx公司与xxxx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xxxx公司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回答】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出资,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法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xxxx公司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公司


xx年x月x日【回答】
您可以参考一下哦【回答】
已经胜诉,公司账户没钱,想追加公司法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请问申请书该怎么写。给写一个范文【提问】
申请人:xxxx公司,住所地山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xx,男,成年,住北京市密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xxxx公司与xxxx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判决xxxx公司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经法院调查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回答】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全面出资,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法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xxxx公司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公司


xx年x月x日【回答】
您把里面的信息改一下就可以了【回答】
大体格式是这样的【回答】

5.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以下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公司倒闭债权人起诉股东会不会赔偿
公司倒闭后债权人股东赔偿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因履行义务不力,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丢失,无法清算;
4、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二、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会怎样?
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清算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6. 什么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原则上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主体,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由其代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或者履行义务。民事执行义务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直接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被执行人的追加,所追加的被执行人,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而不能随意追加。
根据执行实践,追加被执行人,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执行机构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撤销的,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执行机构举行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行人和执行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行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四)制作并送达裁定书。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行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行人。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五)向追加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7. 什么情况可以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作为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从执行角度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显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但也可能会损害被追加人的权利。两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应将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严格限定于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容易认定的情形。就这个问题来说,公司股东在公司法人被注销时在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较为容易判断的事实,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许可,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对公司没有财务账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可以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如该股东提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可以去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8. 执行法官把我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邮寄给该股东?

执行法官将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邮寄给该股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一人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法院需要通知一人公司股东其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一人公司股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同时,一人公司股东对于法院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而其提出执行异议的前提是收到法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