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8 08:16

1.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2. 电子银行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或报告。
    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二) 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 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
    (四) 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
    (五) 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
    (二) 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
    (三)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四)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 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第十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

3. 有谁知道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年度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外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监管合作与相互援助的函》
《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程(暂行)》

有谁知道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

4.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第四条 银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第二章 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第六条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
  (三)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
  (五)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第八条 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1、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
  2、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3、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4、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6、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五)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六)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九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应由该分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
  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
  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
  (一)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
  (二)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
  (三)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
  (四)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
  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5.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6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银行制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行 长 戴相龙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