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5-07 13:41

1.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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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4]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乡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4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职能转变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4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新乡社保局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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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社保局是指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人民路1号。牧野区社保局是指新乡市牧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宏力大道中355存在的不同点:1、行政级别不同。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属于市级直属单位,而牧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属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2、管理区域不同,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处理全市社保业务,而牧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仅仅只能处理牧野区的社保业务。3、业务范围存在部分不同,在各区域社保业务应该由各区域分局办理,如果是在员工离职之后,社保业务统一由市局处理。如在职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在分局办理即可。如果员工离职之后,符合条件者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就需要在市局办理。《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3. 新乡社保局人力资源

新乡市社保局是指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人民路1号。牧野区社保局是指新乡市牧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宏力大道中355存在的不同点:1、行政级别不同。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属于市级直属单位,而牧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属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2、管理区域不同,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处理全市社保业务,而牧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仅仅只能处理牧野区的社保业务。3、业务范围存在部分不同,在各区域社保业务应该由各区域分局办理,如果是在员工离职之后,社保业务统一由市局处理。如在职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在分局办理即可。如果员工离职之后,符合条件者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就需要在市局办理。《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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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社保局人力资源

4.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会务组织、机要、档案管理、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督办查办、目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三)人力资源市场科(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办法,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中央、省驻新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事宜;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出国(境)人员审查办法,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新乡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推荐及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推荐及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和提高离退休待遇审批;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新(回国)工作或定居有关规定;负责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工作;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核、推荐和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考核、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新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央、省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和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七)公务员办公室。承担公务员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和职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工作,指导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和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负责市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和奖励的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提请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事宜;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核报批有关工作;负责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完善落实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配合省公务员局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审批事项;负责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承担省公务员局和省驻新单位委托的有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回避等制度;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公务员的出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工作;指导新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初步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处分;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八)工资福利科。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规定和制度;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地方性津贴补贴、福利、统一发放工资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及部分中央、省驻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和调整、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手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护理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管理工作。  (九)外国专家科。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引进国外智力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的意见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根据省引进国外智力部门政策,归口管理来新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来新工作许可初审工作;负责相关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和成果评估、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国家“友谊奖”和省“黄河友谊奖”的推荐和报批工作;负责市“牧野友谊奖”的组织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编报全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新乡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落实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人群就业政策;贯彻落实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参与省、市际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新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台、港、澳人员来新就业的审核;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科。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贯彻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及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工作;贯彻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审核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手续;负责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护理费审批工作。  (十三)失业保险科。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办法;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四)医疗保险科。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拟定全市实施办法;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组织实施;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贯彻落实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五)工伤保险科(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贯彻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执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七)信访调解仲裁管理科。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 ,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信访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劳动保障监察科(劳动关系科)。拟定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制定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  (十九)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二十)人事科(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5.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机根据《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文[2009]171号),设立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6. 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怎么走


驾车路线:全程约3.4公里
起点:新乡县
1.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行驶120米,右转进入府前街
2.沿府前街行驶190米,左转进入中央大道
3.沿中央大道行驶2.7公里,调头进入中央大道
4.沿中央大道行驶39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

7. 新县人社局上班时间

您好亲~新县人社局营业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2002年6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撤销原人事劳动局,成立新的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局。2010年4月,根据中共新县县委、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文〔2010〕38号)文件要求,将原人事局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2月,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从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出,原劳务局合并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现在的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摘要】
新县人社局上班时间【提问】
您好亲~新县人社局营业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2002年6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撤销原人事劳动局,成立新的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务局。2010年4月,根据中共新县县委、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文〔2010〕38号)文件要求,将原人事局和社会保障局合并,组建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2月,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从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出,原劳务局合并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现在的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回答】

新县人社局上班时间

8. 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新乡市社保局是指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人民路1号。牧野区社保局是指新乡市牧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宏力大道中355存在的不同点:1、行政级别不同。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属于市级直属单位,而牧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属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2、管理区域不同,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处理全市社保业务,而牧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仅仅只能处理牧野区的社保业务。3、业务范围存在部分不同,在各区域社保业务应该由各区域分局办理,如果是在员工离职之后,社保业务统一由市局处理。如在职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直接在分局办理即可。如果员工离职之后,符合条件者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就需要在市局办理。《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