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总会章程

2024-05-05 19:27

1. 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总会章程

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湖北省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HuBe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HBCF)。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资金,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台港澳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省民政厅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救济工作。(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助孤、帮残、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七)经民政厅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八)其他工作。加强与省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指导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促进全省各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省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对本会事务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贡献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传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协助本会募集资金,引进慈善项目;(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通过提案和决议;(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荣誉理事、荣誉会长称号;(四)审定本会机构设置,制定本会工作制度;(五)筹备召开理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和领导成员人选方案,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表彰先进会员;(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督促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主管单位领导出任副会长的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的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职权。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愿赞助;(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本会资金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总会章程

2. 湖北省慈善总会的机构理念

本会(本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省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以及举办的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募捐方法分为专项捐款和一般捐款。专项捐款是由捐款人自行选定捐款使用方向、地区或项目。专项捐款进入社会善款帐户,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一般捐款则是不规定捐款使用方向和具体用途,交由总会选择项目,安排使用。凡愿意捐助总会扶助的安老、助孤、助贫、助残、助教、助医及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福利事业者,捐款数目不论多少,总会均非常欢迎,同时捐款全部进入社会善款帐户。总会设有专职财务人员,对创始基金和社会善款实行分帐管理,并设专人负责审核、稽查本会财务状况和年度预决算。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由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和推动慈善活动在基层开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政务管理服务部门制定统一的行业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慈善组织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慈善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为慈善组织和政府部门、群团组织提供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建立慈善与各类社会救助帮扶工作衔接机制,引导和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和区域慈善指数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区域慈善指数。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会工作站(室)、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志愿服务中心、慈善超市等,推进城乡社区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帮助慈善组织以及其他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力量与困难群众进行有效对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慈善活动开展。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信息沟通、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驻村(社区)单位、居民为慈善活动、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慈善工作中的职责,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引导开展应急慈善活动;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发布捐赠款物、志愿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信息,促进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与救助需求有序对接。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车辆通行与调度、质量检验、检验检疫、通关、免税手续办理等便利条件,简化相关程序,保障捐赠物资及时送达。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必要准备,保证应急状态下捐赠财产准确、及时、有序登记和发放,并及时规范地披露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第五条 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需要向社会求助的,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合理确定求助上限,公开受助款物用途及剩余款物处理方式等,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受助款物达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时,求助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布不再接受捐赠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消除、降低影响,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第六条 需要对捐赠人捐赠的财产价值进行确认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捐赠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票据的,按票据确认捐赠物资价值;不能提供票据的,综合考虑市场公允价格、折旧等因素协商确认。

  (二)对捐赠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以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应当另行造册登记。

  突发事件发生时,捐赠物资可以先行登记使用,事后认定价值。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事业人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以慈善组织人才引进和从业人员培养、职称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对慈善组织实施的救助项目,可以给予适当配套支持。

  慈善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慈善服务的场所,其用电、用水、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等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以及有关商协会,应当推进慈善文化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等的普及推广。

  鼓励用人单位将良好慈善记录作为相关评优、评先工作的参考依据。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慈善记录的人员给予优待。

  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遇到困难向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救助。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