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4-05-06 10:35

1.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监督。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应当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规章和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或者经授权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预算工作进行评议;可以就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或者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也可以责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机构进行调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章 预算编制监督第二章 预算编制监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于11月2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政府预算草案;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推迟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半月前提交。
  政府预算草案包括部门预算(含直属单位)草案。部门预算应当按综合预算编制,编制到项目。综合预算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资金。
  有接收国家安排配套资金项目的部门可以按项目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配套资金。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程序、内容的合法性;
  (二)预算内容是否符合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三)保证工资性支出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
  (四)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审。第十四条 三月一日以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新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本级临时预算草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和落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修正案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和预算外资金征收完成情况;
  (四)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支出执行情况;
  (五)专项资金、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情况;
  (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有无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八)其他重要事项。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应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其他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的经常性支出应当按照主管预算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应当按照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关于预算编制的要求,本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二)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和一般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项目表;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表;
  (六)按照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表;
  (七)上年支出预算结余收入项目中的项目结转明细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三)预算支出是否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四)上年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的安排是否合理;
  (五)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六)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七)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在对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初步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批复情况;
  (四)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五)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项目拨付情况;
  (六)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七)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根据情况可以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内容作出说明。
  财经委员会应当提前听取市财政部门关于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做好准备。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财经委员会提供预算收支月报,有关预算体制、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第十三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预算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初审意见。

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 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创造条件做到:省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省一级预算单位编制,省级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省级财政对市县总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省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二、加强和改善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 对省级预算的初步审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有关省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结算办法的变化,以及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下年度预算初步安排意见,并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预算初步安排意见。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级预算草案,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做到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省级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或补助市县支出表,省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有关说明。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初步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将预算草案修改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三、认真审查批准省级预算。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全省预算及省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省和省级预算的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经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审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四、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对其他方面的项目的资金调剂进行审查批准。五、加强对省级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的审查批准工作。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因收入超收,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必要的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追加等需要部分变更省级预算时,应当在当年10月份以前编制省级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预算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省级预算部分变更审查意见的报告。六、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年中和年底两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预算执行情况,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季度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季度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提供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债务等重点资金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有关资料。七、加强对省级预算的审查批准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省级决算草案,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省级决算草案以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决算草案的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4. 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本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区长、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市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预算在经济建设中的调控作用,保障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本级人民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财税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四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机关、地方税务机关等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的情况;
  (三)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四)财政机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五)财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六)财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级财政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六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等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第七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为做好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税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的报表、报告。第八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工作的要求和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编制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计划,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在财政机关提交本级预算执行结果后,及时进行审计;可以在预算年度内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重要事项或者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十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起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财政机关向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和有上缴预算收入任务的部门、单位年度收入计划和收入完成情况季报、年报和决算;
  (三)本级预算收支情况和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季报、年报和决算;
  (四)财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基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的半年报、年报和决算;
  (五)其他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以及与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健全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对市级预算调整和市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完整、合法、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制度完善相结合,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依法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预算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成立市人大财经代表小组,参与财经委员会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预算监督顾问,参加财经委员会相关的预算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监督检查市级预算、部门预算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经营利用、财政政策的制定等重点事项开展绩效审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行政监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问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预决算信息向社会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将预决算审批、监督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九条 预算的初步审查是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财经委员会按照法定、规范、有效的原则,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相关审查活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督促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修改和完善市级预算草案的制度。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市总预算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初步审查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听取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市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及本市下一年度财政支出政策要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本条例中的重点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年度重点工作或者重点事项在市级支出预算中的财力安排。重大投资项目一般是指市人民政府拟新安排的单个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以上的项目,或者按市人民政府固定投资总额排序前10位的项目。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预算的初步审查。重点就预算安排中相关领域的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财经委员会汇总研究,纳入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确定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前,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应当选取部分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市总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四)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五)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分别按预算科目列示的清单,同时提供有关项目确定的依据、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七)本年度预期税收收入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九)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的基本支出表,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区支出表、专项转移支付分区支出表和分项目支出表。预算草案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计执行数、预算数、预算数与预计执行数的比率。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预计执行数,以及预计执行数与调整预算数的比率。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类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税政策重点、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收支平衡等情况。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6.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2007)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七条第五项:“(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九项:“(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200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市级决算和市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审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

  财经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第九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财经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财政部门提交的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初步审查会议,参与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

  财经委员会可以听取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第十二条 市财政、发展计划、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本年度税收计划;

  (六)市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方案;

  (九)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一)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的情况;

  (二)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原则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安排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相适应的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况;

  (五)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在预算中的收支安排情况;

  (七)预备费设置情况;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

  (九)其他重要问题。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2007修正)

8.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2003)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审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初步审查会议,参与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工作。”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财经委员会将初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四、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财经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以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帐目等有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