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销价格怎么确定?

2024-05-07 09:10

1. 股票承销价格怎么确定?

股票发行,一般就是公开向社会募集股本,发行股份,这种价格的高低受市场机制的影响极大,取决于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7条、80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上市注册资本要求
上市公司对注册资本要求主要是新三板500万以上,创业板5000万以上。对股票上市的条件明确规定:(1)股票已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年赢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4)持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总股份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在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纪行为,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
三、设立股份制企业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股份制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通过成立大会;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股票承销价格怎么确定?

2. 我国的股票的承销定价是以什么为标准

一、我国现行IPO定价制度简介
1.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所谓累计投标询价,是指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3.配售股票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二、我国新股询价制度存在的弊端
新股询价发行制度的实施是国内发行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意义重大。询价制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培育机构投资者;完善了我国目前的股票发售机制,提高了定价的透明度;重构了国内证券市场博弈的格局,向市场化方向进一步迈进;有助于提高首次公开发行定价的效率。但是,从我国股票发行询价制的运行情况来看,尚存在许多问题:
1.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存在操纵股票发行定价的可能性。从理论上讲,在询价制下,是将股票发行定价信息公开化,从而尽可能地使资金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在一个平台上获得有效信息。同时,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比例越大,意味着询价的面越广,覆盖发行量的价格区间越合理,最终实现市场化定价。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情况看,机构询价伴随着机构的融资,形成利益一体化的机制。从我国的询价制来看,拥有询价和配售资格的少数机构决定发行价格,其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其只是发行价格的决定者,不是维护者。
2、现行询价制的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重重。新股申购存在不公,未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现行的询价制对机构配售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机构配售是国际上比较通行和成功的发行方式,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中小投资者占的比例很高。在定价由机构投资者决定、中小投资者无话语权、而机构投资者定价又问题重重的情况下,使得机构配售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矛盾很尖锐。
股票发行的程序与购买程序都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任何人或是任何法人组织都不得私自在不合法的情况下进行股票的售卖或购买活动。若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还有想要了解的,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3. 关于股票承销方式的规定是如何的

关于股票承销方式的规定
承销,是指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发行人发行的证券销售出去,承销商按照约定收取一定的佣金或者约定的报酬的行为。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是发行人,二是承销商即证券公司,三是投资者,即购买证券的人或机构。
承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销,另一种是包销。
1.代销
代销是证券代理销售的一种形式,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签订代销协议,按照协议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销售所发行的证券,到约定的期限,部分未售的证券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代销实际上是发行人与承销商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承销商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的佣金较低。
2.包销
包销又分两种,一种是全额包销,一种是余额包销。
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由承销商按约定价格买下约定的全部证券,然后以稍高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出售,即承销商低价买进高价售出,赚取的中间差额为承销商的利润。全额包销如果证券销售不出去;风险由承销商自负,故风险较大,但是其收益要比代销的佣金高。
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发行证券,并收取佣金,到约定的销售期满,售后剩余的证券,由承销商按协议价格全部认购。余额包销实际上是先代理后包销。
当承销商所承销的股票超过一定金额时,一般采取组织承销团方式承销。我国规定当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特别是拟公开发行股票面值超过l亿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承销团中的外地承销机构(发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区的承销机构)的数目以及总承销量中在外地销售的数量,应占合理的比例。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承销团成员之间通过签订承销协议(又称分销协议),明确承销方式、承销份额和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等。
股票的承销方式有两大类,具体大类里面还可能细分,具体的您就要好好看看了。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关于股票承销方式的规定是如何的

4. 股票承销的内容是如何的

一、股票承销的含义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十日,不能超过九十日。
二、股票承销方式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区别:
(1)代销指代企业销售,销售多少是多少,销售不完的由企业自己处理。
(2)包销指包销商一次性从企业打包拿走所有发行标的后销售,销售不完剩下的包销商要自己出钱买下。然后由自己处理。
(3)代销对股票发行企业有销售不完的风险;包销对股票中介机构有销售不完的风险。[1]
三、股票承销资格证券经营机构要从事股票承销业务,首先必须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获准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资格。有关这方面申请程序在国务院证券委1
四、股票承销条件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五、股票承销程序
(一)提出承销建议证券公司在对发行人的资金需求量、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考虑诸多有利、不利因素后,就证券发行的种类、时间、条件等对发行人提出建议,说明承销计划和承销条件等,初步确定承销发行的条款。
(二)签订承销协议当发行人确定发行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发行人要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确定承销的方式和双方的责任。
(三)组织承销团当承销商所承销的股票超过一定金额时,一般采取组织承销团方式承销。我国规定当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应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四)制作和申报股票发行审查材料股票发行审查材料由主承销商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作,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五)组织股票的发行在股票发行前,做好相应的宣传、推介工作。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批文及发行方式的批复之后。协助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公告,说明本次股票发行的基本情况、公告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价格等事项,并按确定的发行时间和发行方式,组织股票的发行。

5. 关于股票承销方式的规定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股票承销的两种方式:
1、股票代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发行公司发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包销,指发行公司和证券机构达成协议,如果证券机构不能完成股票发售的,由证券机构承购的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包销又分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二种,代销和包销都是发行公司于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协议,由后者代理前者发行股票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关于股票承销方式的规定是如何的

6. 股票承销的方式

代销:承销期结束,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有可能导致发行失败。)包销: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或在承销结束时将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7. 股票承销的条件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股票承销的条件

8. 股票承销商意义是如何的

股票承销商的意义是什么呢
--与发行人就有关发行方式、日期、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编制向主管机构提供的有关文件。
--组织承销团
--筹划组织召开承销会议
--承担承销团发行股票的管理
--协助发行人申办有关法律方面的手续
--向认购人交付股票并清算价款
--包销未能售出的股票
--做好发行人的宣传工作和促进其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其他跟进服务,如协助发行人筹谋新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渠道等
承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同,分为代销和包销:
*代销商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代理向投资者销售证券。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全部售出,则未售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是代理关系,不承担风险。承销费用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0.5%至1.5%。
*包销商是指承销机构按合同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是买卖关系。承销费为承销股票总金额的1.5%至3%。
如发行股票数额较大,往往由多个承销商(或承销团)共同承销。
股票承销商概述
股票承销商是指经营股票承销业务的中介机构,承担股票承销与资金交流的任务。它是股票发行机构的枢纽,直接关系到股票发行市场的成败。主要有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等。
股票承销商主要办理上市股票的分散股权销售,包括包销股票、代销股票两种。在代销制下,股票承销商只负责代销手续,并不保证股票全部售出;在包销制下,股票承销商则必须担负完全出售股票的责任,股票承销商的收入为承销手续费及收到投资人申购价到退件期间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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