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2024-05-18 06:36

1. 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仓储管理包含什么
仓储管理包括:
一、货品储存:存储是指在特定的场所,将物品收存并进行妥善的保管,确保被储存的物品不受损害。
二、流通调控:由于流通中的需要,决定了商品是储存还是流通,这就是仓库的“蓄水池”功能,当交易不利时,将商品储存,等待有利的交易时机。
三、数量管理。
四、质量管理:根据收货时的仓储物的质量交还仓储物是保管人的基本义务,为了保证仓储物的质量不发生变化,保管人需要采取一些先进的技术、合理的保管措施妥善地保管仓储物。
五、交易中介:仓储经营人利用大量存放在仓库的有形资产,开展现货交易,有利于加速仓储物的周转和吸引仓储。
六、流通加工。
七、配送。
二、保管合同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2. 保管人应有哪些义务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如下: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一、租赁合同保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保管人不是租赁合同的主体,一般来说,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买卖合同双方有什么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三、行政法律上,购房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
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3. 保管人履行哪些义务

(1)签发仓单。
(2)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
(3)验收货物。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其合同权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保管人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缺,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部分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收。对验收情况须如实记录,明确责任。
(4)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进行仓储管理。保管人应使用适合于仓储物保管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如容器、货架、货仓等。保管人应从谨慎操作、妥善处理、科学保管和合理维护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仓储。对于仓储物的保管,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害、灭失,除非保管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货物性质、包装不当、超期以及其他免责原因造成的,否则赔偿责任就要由保管人承担。
(5)危险通知。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包括在货物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损害、仓储物的变质、仓储事故造成损害以及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都应告知存货人。存货人掌握仓储物的状态是存货人具有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对于仓储物的危险涉及到仓储物的交易、保险以及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存货人可以及时掌握和采取措施处理,以便减少损失。当然,在发生或发现危险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防止危害扩大是保管人的义务。
(6)返还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履行哪些义务

4. 对于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1)签发仓单。在接收货物后,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2)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具有合适的保管条件是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
除要具备保管货物的设施和设备,如合适的场地、容器、库房、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以外,还要具备相应的仓储管理人员、商品养护人员以及有效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对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要适合,如保管粮食的粮仓、保存冷藏货物的冷库等所具有的条件要适合粮食及冷藏货物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仓储保管条件,便会构成保管人的违约。
(3)验收货物。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其合同权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
保管人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缺,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部分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收。对验收情况须如实记录,明确责任。
(4)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进行仓储管理。
保管人应使用适合于仓储物保管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如容器、货架、货仓等。保管人应从谨慎操作、妥善处理、科学保管和合理维护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仓储。
对于仓储物的保管,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害、灭失,除非保管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货物性质、包装不当、超期以及其他免责原因造成的,否则赔偿责任就要由保管人承担。
(5)危险通知。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包括在货物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损害、仓储物的变质、仓储事故造成损害以及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都应告知存货人。
存货人掌握仓储物的状态是存货人具有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对于仓储物的危险涉及到仓储物的交易、保险以及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存货人可以及时掌握和采取措施处理,以便减少损失。
当然,在发生或发现危险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防止危害扩大是保管人的义务。
(6)返还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为此,保管人的义务有: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5、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即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法律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公民之间因为相互协助而订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而订立的。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个存折,主要是基于甲对乙的信任。甲如果对乙不信任,不会轻易将存折交给乙保管。正是由于甲对乙的信任,即甲确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可靠,又能如期归还,所以才将存折交给乙保管。如果乙擅自将存折转交第三人保管,就辜负了甲对他的信任,并且可能给甲带来损失。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违反该义务,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使保管物因此造成损害,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保管物造成的损害强调的是基于保管人转保管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即:如果保管人不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而是自己亲自保管,就不会发生这种损害。

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6.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在口头合同中,保管凭证相当于保管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交易习惯为准。
2、妥善保管物品。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保管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当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二是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是保管人应亲自进行保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如患病)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不能将保管物转托给第三人保管。四是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3、危险通知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有失去的危险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在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抵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4、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
一、保管人发现保管物变质的需要通知存货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规定,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二、保管的物品毁损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1、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而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2、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7. 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1)签发仓单。在接收货物后,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2)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具有合适的保管条件是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除要具备保管货物的设施和设备,如合适的场地、容器、库房、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以外,还要具备相应的仓储管理人员、商品养护人员以及有效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对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要适合,如保管粮食的粮仓、保存冷藏货物的冷库等所具有的条件要适合粮食及冷藏货物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仓储保管条件,便会构成保管人的违约。
(3)验收货物。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其合同权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保管人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缺,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部分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收。对验收情况须如实记录,明确责任。
(4)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进行仓储管理。保管人应使用适合于仓储物保管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如容器、货架、货仓等。保管人应从谨慎操作、妥善处理、科学保管和合理维护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仓储。对于仓储物的保管,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害、灭失,除非保管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货物性质、包装不当、超期以及其他免责原因造成的,否则赔偿责任就要由保管人承担。
(5)危险通知。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包括在货物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损害、仓储物的变质、仓储事故造成损害以及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都应告知存货人。存货人掌握仓储物的状态是存货人具有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对于仓储物的危险涉及到仓储物的交易、保险以及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存货人可以及时掌握和采取措施处理,以便减少损失。当然,在发生或发现危险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防止危害扩大是保管人的义务。
(6)返还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8. 保管人的保管义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具体是指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如租的是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里,而不应露天摆放。租赁物是电脑的,在使用后关掉电源开关等等。
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很多租赁物都是需要对其经常进行保养维护的,如果不进行经常的维护,就难以保证正常的运转。例如,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经常进行保养,才能保证正常使用。对于租赁物正常维护的费用有两类:
一是为维护物的使用收益能力所支付的费用,如机器设备上的润滑油,汽车使用的汽油、机油等,这部分费用一般应由承租人负担;
二是为了维持租赁物使用收益状态所支出的费用,如房屋的维修费用、汽车换胎的费用、机器设备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等,应当由出租人负担。
通知和协助,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对其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当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先垫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租金里扣除。绝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就对租赁物坐视不管,这样就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承租人如果违反该项义务,没有对租赁物妥善保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其他允许使用租赁物的人的行为造成的租赁物的损坏的,承租人也应承担责任,因为第三人使用租赁物是经承租人许可的。
二、遗产保管人侵吞遗产怎么办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所谓存有遗产的人,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存有遗产而且负责保管的人称为遗产保管人。遗产保管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执行人,还可以是其他人。
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遗产。保管人不称职的,可经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