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医保门诊报销

2024-05-10 13:06

1. 连云港医保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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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转诊转院结算: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连云港医保门诊报销

2. 连云港医保卡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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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分为几种情况:(1)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备案申请,备案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后续回参保地报销。(2)因疾病转诊外地,只要参保地有资质的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即可,看完病后,回参保地报销即可。(3)临时身在外地期间突发疾病需要急诊、抢救的,看完病后,后续回参保地报销即可。(4)自行至参保地以外就医能否使用医保,需视当地医保政策规定执行。报销资料一般包括:住院病历、出院通知、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等级证明等基本资料,异地长期居住需提供《异地安置表》,急诊需提供急诊相关证明。

3. 连云港市职工医保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保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坚持保住院和门诊大病;坚持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金全市统收统支;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 职工医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组成。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基金管理工作。各县(含赣榆区,下同)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医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职工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第八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和职工大病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医保分设市本级、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等5个参保经办地区(简称参保地)。      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与职工医保基金收支、使用等有关的服务。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以选择9%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照在职职工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也可以选择5.5%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只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不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三)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江苏省发布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应全额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参保费用以及职工大病保险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中所需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缴。对于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应当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费用,随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一并缴纳。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外的所有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均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养老金之和的4%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情况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优先偿还所欠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省、市医疗保险费征缴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医保参保费用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由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职工医保参保扩面任务,每年初向各县分解下达职工医保参保扩面计划。      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医保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其中,统筹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和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等构成。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个人账户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参保费用,全部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以个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划入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会同市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缴纳本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职工大病保险参保费,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合规费用。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刷卡结算时,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时,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职工医保经办机构。      第五章 待遇享受条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医保实行预缴费制,先缴费后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费。      第二十四条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自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日起3个月内为待遇享受等待期,3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待遇享受等待期内个人账户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续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自缴费次日起3个月后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缴费年限制度,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参保地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后实际缴费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只计算缴费年限,补缴费用全部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补划个人账户资金。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时,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应当及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转出、转入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已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从业人员,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采用补差的办法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第六章 职工医保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基金不予支付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医保待遇主要包括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专项药品保障(特药)、特殊病、急诊抢救、住院(家庭病床、日间病房)、大病保险等待遇类别,各项医保待遇应当明确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方面的内容。      职工医保待遇具体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同步中止。      第三十二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职工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基金分级差别化支付机制,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引导合理就医秩序的形成。可以根据参保人群、医疗机构类别、疾病病种以及医疗费用不同等情形,科学合理设置差别化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七章 就医管理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三十五条 职工医保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先行自付部分费用后,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除急诊抢救外,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外的价格较高的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事先告知的范围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有关规定和约定。      第三十六条 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简称驻外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需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外伤、中毒患者需先行稽核,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方可享受医保基金支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除急诊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或者不同医疗保险险种间重复参保的,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十条 职工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章 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职工医保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月度结算,年终决算,质量考核,超支分担”的要求进行结算,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住院、家庭病床治疗和购药发生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予以记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      第四十三条 全面推行总额控制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四条 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通过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职工医保各项政策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自觉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管,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医疗服务。      第四十五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四十六条 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费统筹,具体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变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职工医保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服务管理等政策予以调整和完善。涉及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报送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职工医保政策

4. 连云港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

 连云港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连云港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连云港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别和等级分别定为: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住院次数依次减半,最低不能低于200元。
    报销比例:
    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
    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6%;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4%;20000元至8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
    注:80000元以上部分,由救助基金给予补助;起付标准至20000元部分的,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按在职职工的标准下调40%。
    转外住院:个人自负10%后,再按市内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居外住院:个人自负5%后,再按市内最高等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门诊大病
    2、门诊慢性病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一、学生、儿童: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
     连云港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不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4)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因集体食物中毒进行治疗的
    (7)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8)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
    (9)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情形。
     延伸阅读:连云港市开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结算第一单 
    近日,市财政将第一笔基本医疗保险跨省结算预付金上缴省级结算平台,这标志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全面启动。
    今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就医人员将实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据了解,参保群众持社会保障卡异地就医时按当地政策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结清,该由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代为结算。这项工作的开展,将不断提升结算水平,提高结算效率,为参保群众提供更规范、更便捷的医疗服务。
     拓展阅读:连云港优化社保补贴申请程序和内容变动 
    一年一度的'社保补贴申请工作即将开始。昨天,记者从海州区新海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获悉,为了更加方便广大申请人,今年人社部门对社保补贴申请程序和内容进行了优化,主要集中在三个变动方面,其中社保补贴返还比例提高至67%。
     变动一: 
    申报审核由社保系统和纸质材料同步
    据了解,今年社保补贴的申报审核,由往年的单一纸质申报审核,延伸为“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系统”录入与纸质申报同步,也就是说今年申报社保补贴的居民,首先需提供相关纸质材料在所在社区填表申报,其次由社区劳动协理员将该居民申报详细信息录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中的“就业援助管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管理———补贴申请”。社区初次申请通过后,再上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录入系统和纸质审核。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上报区经办机构。
    这种社保系统和纸质同步审核制提高了审核效率,同时避免往年审核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漏洞或计算误差,真正做到社保补贴申请既便民惠民、又准确严谨的双效益。
     变动二: 
    社保补贴返还比例相对提高至67%
    为了照顾广大申请人的利益,今年社保补贴在往年返还比例50%的基础上提高到67%,相比往年的返还比例提高了17个百分点。据悉,今年下半年社保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养老保险个人征缴涨至460元/月、医疗保险个人征缴涨至137元/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养老保险上涨55元/月、医疗保险上涨16元/月,因此社保补贴返还比例提高后,对于每年递涨的养老保险缴费起到了反冲作用,让申报社保补贴的居民享受到实惠的同时,也减轻了部分经济负担。
     变动三: 
    社保补贴发放方式更加安全便捷
    据了解,今年的社保补贴发放方式会有所变动。往年社保补贴发放方式是通过向银行报盘后采取支票方式发放到申报人手里,今年可能会采取由社保补贴申报人指定发放银行办理存折或制卡的方式,这样减少了领取过程中的多余环节,让居民在领取过程中更加安全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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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连云港大病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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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中25种重疾具体指的是什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那么大病医保中25种重疾具体指的是什么?抗癌健康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大病医保中的25种重疾包括哪些 不是所有的病都是“大病”,也不是全能给报销,我国保险行业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25种疾病的名称如下: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连云港大病医保政策

6. 连云港市医保电话

➤连云港市医保部门咨询电话:


  1、连云港市本级
  0518-85685958
  2、东海县
  0518-87220120
  3、灌云县
  0518-88800030
  4、灌南县
  0518-83289913
  5、赣榆区
  0518-86265060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药价格、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行政措施,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承担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管理,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进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
(四)负责医保目录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支付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成本调查、效果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巡查机制。
(六)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负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谈判和集中采购工作。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医疗保障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办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医疗保障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7. 连云港2023医保新政策

连云港2023医保新政策如下:1、个人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调整:(1)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2)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2、个人医疗保险的筹资:(1)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2)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3、个人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确定:(1)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2)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到3年时间逐步过渡;(3)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4、个人医疗保险保障待遇:(1)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3)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4)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5)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5、新个人医疗保险的实施:(1)各省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2)各统筹地区要于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连云港2023医保新政策

8. 连云港2023医保新政策

目前我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缴费通道已陆续开启,参保缴费时间截至12月31日。
一、缴费标准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
二、缴费途径
线下缴费:
持代办人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缴费点(就近的中原银行、农商银行等银行网点或税务大厅等)进行缴费。
线上缴费:
① 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选择“社保费缴纳”→选择“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是否代缴”选择“是”→输入被代缴人姓名、身份证号。
② 支付宝搜索“河南税务”→点击“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是否为别人代缴”选择“是”→输入被代缴人姓名、身份证号。
三、缴费查询
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可以在缴费点进行线下查询。也可以在的缴费平台进行查询。如:当年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选择“社保费缴纳”→选择“社保费记录查询”。
四、新生儿缴费
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含驻洛部队官兵)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进行参保登记后新生儿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父母不是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新生儿,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参保费用后新生儿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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