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重大事故由谁处理

2024-05-07 00:43

1. 特重大事故由谁处理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重大事故由谁处理

2. 特重大事故由谁处理

法律分析: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包括三十人)以上的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 重大事故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构成犯罪的话是会被判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事故怎么处理?

4. 发生重大事故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述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了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做出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 特重大事故由谁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处理。
一、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是:
1、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对事故隐患,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防汛一级响应如何开展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三、房屋漏水应该找谁处理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房屋漏水的处理问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的。对于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漏水,是需要找开发商进行解决的;对于是因其他业主装修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漏水,是需要造成漏水的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对于因维修公共设施等原因造成的漏水,由物业公司进行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重大事故由谁处理

6. 特大事故由谁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包括三十人)以上的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有什么区别?
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区别在于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同: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一)事故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事故的原因分析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定要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五)事故处理,包括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三、工程质量事故类型有哪些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7. 较大事故怎么处理

问题一:发生较大事故怎么处罚生产法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二: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怎样准确介定  一、通用的事故分级的规定。《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方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特殊的事故分级的规定 
  (1)补充分级。除了对事故分级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考虑列某些行业事故分级的特点.《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2)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问题三:什么叫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度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酿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1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查看原帖>> 
  
   问题四:安全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较大事故如何认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畅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问题五:跪求 跪求!请问个人公司一次发生3人死亡较大事故,事故公司责任人应该怎样处理,当地 *** 应该怎样处理  构成了安全生产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场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另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死亡三人属于较大事故。 
  
   问题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较大事故,是指什么?  根据国务院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问题七:较大事故领导渎职如何处理  依法办 
  
   问题八: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区别,上级对责任人的处理差别是什么呢。  主要区别在过失这两个字上,过失意思是受伤的人本来还可以救的,因为某某原因造成那人死亡,重大事故责任是本来就该承担的东西。 
  
   问题九: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础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就是说 30人以上 包含30 
  
   问题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哪些事故为较大事故  当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较大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较大事故怎么处理

8. 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简称特大事故,在中国,特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大事故又细分为以下几种:1、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2、铁路事故。包括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3、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4、道路交通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职业健康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6、环境污染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7、特种设备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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