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家费的标准

2024-05-18 18:11

1. 关于专家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人员级别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本办法第六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法律依据;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关于专家费的标准

2. 国家对专家评审费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 国家对专家评审费规定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第一条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适用本标准规定。第二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三条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综上所述,国家对专家评审费规定相关政策已经非常明确,条目清晰,,一定要参照相关政策,依法行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国家对专家评审费规定

4. 国家对专家评审费规定

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专家评审费如何入账:1、专家为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专家评审费属于临时劳务报酬性质,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科目核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应该开据劳务费发票,根据发票入账。2、如果专家是本单位员工,那么发放专家评审费应该视为发放员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第三条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第四条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1。第五条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第六条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备案部门如下:(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备案;(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泰安和济南校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参照上述备案程序向校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报校区分管校领导或校区分管领导批准。要求备案审批但未备案审批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第七条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第八条校内外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使用学校统一的《劳务费(酬金、奖金、实物)发放明细表》,学校在编人员一律通过银行卡随工资发放,校外人员一般也通过银行卡发放。

5. 招标评审专家费用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一)评审专家费发放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现场活动的其他人员(含监督人员)一律不得发放。
采购人参加评标进场人数,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评审专家费发放标准
1、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300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
2、法定节假日期间不组织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3、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按100元/人发放。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评审专家费用国家规定

6. 招标评审专家费用国家规定

(一)评审专家费发放范围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现场活动的其他人员(含监督人员)一律不得发放。采购人参加评标进场人数,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执行。(二)评审专家费发放标准1、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300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2、法定节假日期间不组织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除外)。3、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按100元/人发放。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费。

7. 项目验收专家费发放规定

法律分析: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项目验收专家费发放规定

8. 专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专家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人员的不同级别标准和不同的咨询形式支付专家费。人员级别标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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