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24-05-05 04:25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7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4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6年11月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其中,取消40项(本次取消的省级初审或审核转报类事项中介服务,仅为省级初审要求的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部门实施审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按要求提供)、规范15项、转化13项。同时,取消3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4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 陆昊

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  《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旅办发〔1998〕105号)省旅游局取消转为日常工作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省残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11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一、《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6月9日修正)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3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1998〕6号)省档案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7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12月2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186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取消9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10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规范86项,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共计90项)							
序号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依据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处理决定备注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暂时取消2企业债券资产评估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1134号)具备相应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 4企业债券法律认证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1134号)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认证 5企业债券财务审计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审核转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1134号)具有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6无线电台(站)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有相关能力的中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线电台(站)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注册资金证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注册资金证明 8社会团体登记债权债务公告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黑龙江省民政厅 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刊发行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社会团体登记债权债务公告 9基金会登记债权债务公告权限内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黑龙江省民政厅 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刊发行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会登记债权债务公告 10民办非企业登记债权债务公告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黑龙江省民政厅 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刊发行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债权债务公告 11公墓压矿报告设立经营性公墓审批黑龙江省民政厅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墓压矿报告 12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验资证明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证明 13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合并、分立审批黑龙江省财政厅《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财政部令第64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14设立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合并、分立审批黑龙江省财政厅《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财政部令第6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审计报告 15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验资证明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16探矿权转让鉴证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 17地质报告编制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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