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2024-05-09 18:29

1. 湖南省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制定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完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优惠政策。做好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工具优惠与便利工作。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按规定做好残疾军人、伤残民警残疾评定标准与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合理衔接,保证残疾军人、伤残民警优先享受扶残助残政策待遇、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落实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等基本生活费政策,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
根据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启动全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暨做好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可知,2022年湖南省残保金审核已完成“跨省通办”系统部署,“跨省通办”的启动能进一步促进残保金审核规范化,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对往年有哪些变化呢?
变化一: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办理时间
2022年,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办理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年审时间段。
变化二:湖南省将采用“跨省通办”联网系统进行残保金审核
2022年湖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启动使用时间为3月1日,操作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早谋划、早部署,在2022年1月底完成网络环境部署、系统调试等准备工作。
变化三: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方式
2022年湖南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年审(确保“线上专区办”和“线下窗口办”同步开展),并在9月30日前,将辖区内线下年审信息录入系统,形成完备的本地年审数据库yuyanhr.com。
变化四: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规范化
2022年湖南省使用统一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按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数据汇总、导入等工作。
变化五:湖南省残联实施专项督导
2022年湖南省残联将不定期对各地年审认定的用人单位,抽查核实残疾职工就业情况,重点查看岗位安排、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情况,推动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各市州残联在积极配合做好省级督导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开展好辖区内年审督导工作。

湖南省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2. 安徽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安徽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  1、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2、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1.《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2.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4、安徽省残疾人保障金自助办理 
  安徽省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3. 揭阳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揭阳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揭阳市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揭阳市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社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办法》和《揭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事项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管辖
 
   中央、省驻揭用人单位已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市属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三)年审时间
 
   4月13日至8月13日。
 
   (四)年审地点
 
   市属用人单位及中央、省驻揭用人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二楼25号窗口(市残联综合业务窗口)年审。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年审。
 
   (五)年审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年审表》可到市残联综合业务窗口领取或通过市残联网站http://jy.gddpf.org.cn下载。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2、残疾人职工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二、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1、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2、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3、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4、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核定应缴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征收程序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经审核属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通知书》;属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款手续。
 
   2、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对超过缴交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1、揭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2、揭阳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3、揭阳市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1.《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2.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4、揭阳市残疾人保障金自助办理 
  揭阳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揭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揭阳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揭阳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4. 福建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福建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福建省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福建省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  1、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2、福建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3、福建省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1.《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2.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4、福建省残疾人保障金自助办理 
  福建省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5. 云浮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云浮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云浮市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云浮市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  1、云浮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2、云浮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3、云浮市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1.《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2.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4、云浮市残疾人保障金自助办理 
  云浮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云浮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云浮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云浮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6. 宣城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宣城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新)

宣城市残疾人保障金文件规定,宣城市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  1、宣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2、宣城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5%=60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3、宣城市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1.《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2.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4、宣城市残疾人保障金自助办理 
  宣城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宣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7. 湖南残疾人补助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城市环境卫生、公共停车场、报刊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办法》对残疾人就医、出行和社保等方面,也明确了很多优惠措施。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补助;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除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外,残疾人可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煤(天然)气等,只收取工料费。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单位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那  肯定是 可以的 ……

湖南残疾人补助标准

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收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主动及时公开助残、惠残政策和项目以及具体办事流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完善残疾人状况监测网络,定期开展残疾人的动态监测和统计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所负责的残疾人事业经费及其他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公益性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六条 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服务机构,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为残疾人提供优惠和照顾。

  残疾人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扶助残疾人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支持志愿者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第七条 残疾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审批并免费发放。

  卫生和计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应当为残疾评定申请人提供方便。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优惠政策。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技术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筛查、干预和救治相关工作制度;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引导待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检查;做好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治疗工作。第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部门应当指导三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指导专科医院、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业务,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

  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设置的特殊教育班、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荣军康复医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应当配备康复技术人员,配置康复设施和器械,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部门应当督促、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康复医学人才的培养,将康复医学、辅助器具适配技术纳入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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