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2024-05-13 10:25

1. 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打破城乡差异职工个人不缴费
     《细则》彻底打破以前因城乡差异、区域不同的生育保障限制,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和“六个统一”的业务管理标准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参保单位职工将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并发症住院医疗费
     近日,根据市政府出台的《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从1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细则》彻底打破以前因城乡差异、区域不同的生育保障限制。
     进一步完善了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细则》规定,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和“六个统一”的业务管理标准,即统一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经办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服务标准。
  费用如何管理?
  实行“统收统支”的模式和“六个统一”的标准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对参保对象类型、缴费费率、参保待遇、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范围“广”。参保对象基本涵盖我市所有的劳动者。二是费率调整“活”。全市根据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对缴费费率作动态调整,确保生育保险基金能够满足我市参保人员的需要。三是待遇规定“细”。对参保人员从产前、产中、产后等多个阶段应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了详细规定,切实保证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监督管理“严”。
  参保对象是哪些?
     参保范围“广”,基本涵盖我市所有的劳动者
  如何参保缴费?
  缴费“零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细则》,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用人单位以当月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缴纳当月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细则》指出,参保职工以本人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当月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超过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单位当月新进职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按照政策规定,生育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按月缴纳,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有何待遇?
  根据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根据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属参保单位职工,且参保单位在职工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12个月期间,连续不间断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参保单位职工将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并发症住院医疗费。参保地 社保 局在支付生育津贴时,按政策标准确定职工的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天数。
  产假这么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再增加产假30天。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单位享受了护理假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护理假期间(最长不超过15天)的生育津贴。另外,《细则》还对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以及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情况,对其保障待遇和休假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细则》还规定,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相关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办法比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2. 遂宁市生育保险报销金额是多少?

具体的标准和细节请查询下列信息。◆申办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申请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局其中之一);
  6.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对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对于外省市户籍的生育妇女,需携带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证明;
  ③对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妇女,需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或顺产)的出院小结和小孩《出生医学证明》;
  ④对于男方为军人的,需携带《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对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需携带经市或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相应《核定表》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托人签名确认,《核定表》本人或被委托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经办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并打印《业务登记回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全材料后可凭《业务登记回执》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不符合办理的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全部材料退还。 希望我的解释能够帮助到您,唐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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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上海某知名大学,从事保险9年多,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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