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由谁签发

2024-05-03 22:47

1. 存款保险条例由谁签发

《存款保险条例》由国务院签发,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并承担管理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二)保险机构清算时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取得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章制度;(二)制定、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参保机构适用的费率;(四)收集溢价;(五)管理和使用保险存款资金;(六)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归还存款人的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存款保险条例由谁签发

2. 存款保险条例由谁签发

法律分析:总理:李克强。
法律依据:《存款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3. 存款保险条例由谁颁发

法律分析: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法律依据:《存款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险条例由谁颁发

4. 存款保险条例由谁发布

由国务院发布。1、《存款保险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我国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享受存款保险。即使银行倒闭或破产,投资者的本息也可由国家予以补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3、银行理财产品不在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内,无法获得赔偿,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从存款保险范围来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不仅包括个人储蓄存款,还包括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保险存款的范围。拓展资料1、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各类符合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聚集设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申请人,按照一定的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2、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适度竞争;但它有其自身的成本,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担更多的风险,同时也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3、2015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密集准备。 2014年底,存款保险条例已公开征求意见。 2015 年 5 月 1 日发布。国际通行的理论将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4、明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存款保险的构成要素、机构的设立和问题机构的处置作出明确规定。5、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是:(1)明确银行无法稳定存款人信心时存款人的赔偿金额;(2)设立专门机构,快速有效处置问题银行,清晰明了,节约处置成本;(3)提前积累资金补偿储户和处置银行;(4)加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5. 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过程

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2007年年中,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委参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已开始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设计,国家有关部门也开始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立法。200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会见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希拉·拜尔时又再次明确,中国正在积极考虑筹建存款保险公司。2012年9月,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2013年6月,根据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央行起草的六大立法项目中,《存款保险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2014年11月30日,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天。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过程

6.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7.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

8.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意思

存款保险条例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制度,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如下:1、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2、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3、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4、归集保费;5、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6、依照相关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7、在相关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8、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