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05-09 14:41

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业务概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请问 如果企业是非高新技术企业 那研发费用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以加计扣除么?最好把法条列出来

可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简单说,只要是企业就可以)

但是日常操作中,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真的很困难,需要提供的材料很多。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3.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