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底助学金什么时候发呀,武汉东湖学院的

2024-05-10 11:13

1. 2019年年底助学金什么时候发呀,武汉东湖学院的

武汉东湖学院2019年年底助学金一般在1月21日左右下发,一般拖到寒假下发给学生。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以实施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成立于2000年8月,位于素有“九省通衢”之称、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湖北省武汉市。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2019年年底助学金什么时候发呀,武汉东湖学院的

2. 武汉理工大学今年的助学金什么时候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研究生入学当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以学生人事档案实际到校时间计算),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资助年限不超过5年。

“三助”岗位助学金
岗位设置

(一)助教岗位设置

主要面向教学任务饱和,教学工作量大的教学单位,并适度向公共课、主干基础课倾斜。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按资助对象人数的100%设置,硕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按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0%设置。

(二)助研岗位设置

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置。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按资助对象人数的100%设置;硕士研究生由导师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助研岗位,设岗数量应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50%,工科类学院应略高于以上比例,人文社科类学院可酌情略低。

(三)助管岗位设置

主要面向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校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和人员缺编、在校学生人数多、工作量大的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助管岗位设岗数量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

以上内容参考:武汉理工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3. 武汉理工大学今年的助学金什么时候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研究生入学当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以学生人事档案实际到校时间计算),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资助年限不超过5年。

“三助”岗位助学金
岗位设置

(一)助教岗位设置

主要面向教学任务饱和,教学工作量大的教学单位,并适度向公共课、主干基础课倾斜。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按资助对象人数的100%设置,硕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按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0%设置。

(二)助研岗位设置

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置。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按资助对象人数的100%设置;硕士研究生由导师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助研岗位,设岗数量应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50%,工科类学院应略高于以上比例,人文社科类学院可酌情略低。

(三)助管岗位设置

主要面向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校公共实验教学平台和人员缺编、在校学生人数多、工作量大的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助管岗位设岗数量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

以上内容参考:武汉理工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今年的助学金什么时候发放?

4. 2019年年底助学金什么时候发呀,武汉东湖学院的

一般在11月份陆续发放助学金。

助学金一般每年会有两次的发放时间,分为春季助学金和秋季助学金发放,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一般上半年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在6月份左右陆续发放,下半年一般在11月份陆续发放助学金。具体发放时间课资讯学校的教务部门和相关负责老师。

各个学校的助学金发放时间会有先后的区别,因此助学金什么时候能到账也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大致上多数的学校都是在每学期的期末左右的时间陆续发放助学金,助学金到账时间就要看各个学校的助学金发放进程了。


5. 武汉理工大学今年的助学金什么时候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研究生入学当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以学生人事档案实际到校时间计算),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资助年限不超过5年。【摘要】
武汉理工大学今年的助学金什么时候发放?【提问】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研究生入学当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以学生人事档案实际到校时间计算),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不超过4年,直博生资助年限不超过5年。【回答】
2021-2022学年国家助学金经公示,已报全国资助中心审批完成。拟发放2021年9-12月、2022年1月助学金金额。请同学们注意查看自己工行账户动态【回答】

武汉理工大学今年的助学金什么时候发放?

6. 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何时发放?

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学校将名额足数划拨到各学院时,将根据学院类别、层次、教学质量和水平以及生源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各学院资助名额,并根据政策对农林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年度无违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首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首先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组织各学院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由江汉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院应该根据工作要求,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本学院、年级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导组织本学院各年级学生开展申请评审工作,发动学生,核实资料,通过国家助学金的宣传、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学院各年级评审小组审定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后,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学生处。
    学生处汇总各学院受国家资助的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国家助学金领导小组审评,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等待批复。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学生国家助学金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及时将助奖金发放到经济困难学生手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足额经费设立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开展校内勤工助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