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不是特定的吗

2024-05-10 03:01

1.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不是特定的吗

债,是指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有称“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又称债的关系。
 
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主体当然是特定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上看,债的主体双方都不是特定的吗

2. 债法中给付金钱为什么不是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
不特定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3.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题是什么?。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

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便不能成立和存续。在债的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
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即仅充任债权人;而在多数情况下,债的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为请求权。民事权利依其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等类型。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一方面,民法上的请求权不仅表现为债权的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另一方面,债权的内容除请求权外,尚有受领、选择、解除等权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得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为相对权,或称为对人权。此点也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以不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称为绝对权或对世权)。需指出的是,债权虽为相对权,但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害性,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因此,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各个普通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与此相反,物权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即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尤指所有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尤指担保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一方面,债权多具有请求期限,在请求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不负履行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债权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而所有权和人格权则不同。所有权为永久性权利,人格权也不得附有期限。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题是什么?。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

4. 内容: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作为债的主体 选项: a、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b、双方都是

  选择b,双方都是。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5. 债权的类型即得法定又得约定对吗

 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构成民法典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物权法和债权法虽都属于财产法,两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主要体现在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的效力。其原因可归为:
  (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
  (2)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具体、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问题。两者相比较,显然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广义的个人)的利益,物权的效力当然优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数为强制性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斥法律的适用。而债权更多地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具有很大的约定性,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自然优于债权的效力了。
  (4)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而财产归谁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条件,尤其是土地,为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物权的效力理所当然地高于债权
  以上就是为什么物权的效力高于债权的效力的深层次原因。

债权的类型即得法定又得约定对吗

6. 债权法律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吗

债权法律关系不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典型特征在于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绝对法律关系是与相对法律关系对应的,依据义务人的范围不同,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毋需义务人以积极作为协助即可实现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须义务人协助才能实现其权利的法律关系,其义务人是特定的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是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这一区分有利于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的范围及义务的内容,正确适用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7. 债权法律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吗

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典型特征在于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绝对法律关系是与相对法律关系对应的,依据义务人的范围不同,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债权法律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吗

8. 法定之债的法定含义有哪些

您好,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就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而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另外,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缔约上过失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法律规定这些债为法定之债的理由各不相同。不当得利之债的设定在于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变动得到纠正,无因管理之债的设定在于奖励互助行为并对善意干涉他人事务者给予一定的约束,侵权行为之债的设定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受到的损害,缔约上过失之债的设定在于使善意依赖他人的当事人不因依赖而利益受到损害,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债的内容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来说属于强行性的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而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债权人有放弃自己权利的自由,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部分请求权甚至全部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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