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社保局电话是多少

2024-05-15 02:15

1. 茂名社保局电话是多少

广东省社保局一般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是:020-12333-9-0。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周五下午为内部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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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茂名市茂南区社保局在那?

办公地址:茂名市茂南大道一方新苑南侧区人社局培训大楼。
茂名市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它公开信息:
联系电话:0668-2536988
传真号码:0668-2536911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电子邮箱:mn2263168@163.com
邮政编码:525000

扩展资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开发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政策,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落实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和职位设置,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贯彻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荣誉制度和政策奖励制度;负责全区政府聘员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城乡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职责。  
十一、负责全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管理,实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我区办事机构雇请劳务人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集体合同审查、劳动合同鉴证和管理工作;对企业工资和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劳动监察和劳动年审工作,做好企业劳动年审和工资支付监控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工伤保险、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十四、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标准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茂名市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茂名市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茂名市茂南区社保局在那?

4. 茂名市社保缴费标准

茂名社保缴费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种,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下:一、单位缴费:1.缴费基数,医疗、生育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上限:18264元;最低缴费基数下限:3653元。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足额缴纳。失业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上限:18264元;最低缴费基数下限:1410元。养老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上限:20268元;最低缴费基数下限:企业职工为2924元,机关事业单位为3803元。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14%;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0.8%(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浮动调整);职工:0.2%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单位):0.2%、0.4%、0.7%、0.9%、1.1%、1.2%、1.3%和1.4%(可上下浮动);个人:无需缴纳。二、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9个档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0年度茂名每人缴费250元,2021年度每人缴费280元。此外国家对社保的缴纳制定了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 茂名市社保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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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茂名市社保缴费标准

6. 茂名市社保缴费标准

茂名市社保缴费标准具体如下:1、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1884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376.8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84元;2、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5869元核算,参保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173.8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58.69元;3、自2022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20.8元;4、自2022年7月起,本市202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1884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77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7. 茂名市社保缴费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茂名社保缴费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种,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下,一、单位缴费,1.缴费基数,医疗、生育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上限:18264元低缴费基数下限,3653元。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足额缴纳。失业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上限:18264元低缴费基数下限,1410元。养老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上限,20268元低缴费基数下限,企业职工为2924元,机关事业单位为3803元。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4%人,8%,医疗保险6%人2%失业保险,0.8%工,0.2%生育保险0.5%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0.2%、0.4%、0.7%、0.9%、1.1%、1.2%、1.3%和1.4%,无需缴纳。二、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9个档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0年度茂名每人缴费250元,2021年度每人缴费280元。此外国家对社保的缴纳制定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 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茂名市社保缴费规定是什么

8. 茂名市社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茂名社保缴费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种,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下,一、单位缴费,1.缴费基数,医疗、生育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上限:18264元低缴费基数下限,3653元。工伤保险,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足额缴纳。失业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上限:18264元低缴费基数下限,1410元。养老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上限,20268元低缴费基数下限,企业职工为2924元,机关事业单位为3803元。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14%人,8%,医疗保险6%人2%失业保险,0.8%工,0.2%生育保险0.5%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0.2%、0.4%、0.7%、0.9%、1.1%、1.2%、1.3%和1.4%,无需缴纳。二、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9个档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2020年度茂名每人缴费250元,2021年度每人缴费280元。此外国家对社保的缴纳制定了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 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