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水协会入会资格

2024-05-06 19:47

1. 中国防水协会入会资格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发展等领域内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鼓励现有地方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的,可申请转化为协会标准;

(三) 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非公益类推荐性标准项目,可申请转化为协会标准。

二、申报类别

申报项目包括产品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管理标准等。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好《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后,应加盖公章,报送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2021年第一批协会标准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二)寄送的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

(四)申报文件应清晰、准确,涉及专利问题应如实填写,并提交证明材料。

(五)有标委会委员或其他行业专家推荐的,应附专家意见。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尚华胜

邮 箱:huasheng578@126.com

附件: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标团体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摘要】
中国防水协会入会资格【提问】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综合管廊,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发展等领域内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鼓励现有地方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应用的,可申请转化为协会标准;

(三) 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非公益类推荐性标准项目,可申请转化为协会标准。

二、申报类别

申报项目包括产品标准、工程建设标准、试验方法标准、管理标准等。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好《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后,应加盖公章,报送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由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发布。

四、其他事项

(一)2021年第一批协会标准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

(二)寄送的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版内容一致。

(三)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

(四)申报文件应清晰、准确,涉及专利问题应如实填写,并提交证明材料。

(五)有标委会委员或其他行业专家推荐的,应附专家意见。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尚华胜

邮 箱:huasheng578@126.com

附件: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标团体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回答】
希望对您有帮助满意请您给个优评谢谢!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中国防水协会入会资格

2.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介绍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英文名:China National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缩写:CWA)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全国防水材料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经营及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和自律管理性组织,属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于1984年经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成立,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10年12月8日 李卫国董事长全票当选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理事会主席。

3.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的协会职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本行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组织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及统计资料的调查、分析、研究,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组织本行业产需衔接,指定自律价格,推动技术、经济协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培育防水市场。搜集、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编印会刊、资料和书籍;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科研成果和产品的鉴定、评审;推荐名优特新产品兼指导施工应用。组织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和岗位培训。组织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技术、管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程,并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政府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的协会职能

4.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的协会宗旨

本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坚持为会员单位、为防水行业、为政府和社会服务,维护社会道德风尚,规范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我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和防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5.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 缩写:CW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经营及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建筑防水材料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和防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自律。(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以下业务活动:1、组织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2、为会员企业和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进行鉴定、评估,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诊断和咨询。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3、组织和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开展QC成果活动,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三)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四)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印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书籍,开办网站,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展示和经济技术研讨会、交流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会员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五)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为会员企业培养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材。(六)加强同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活动;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行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维护产业合法权益。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成立,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愿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行业发展。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的第六届理事成员

领导理事长:朱冬青副理事长:(按姓氏笔划排序)王为华、邓超、古润泽、刘明、李卫国、李赉周、李德生、吴进明、邹先华、宋新华、陈伟忠、武功、郑风礼、郑宪明、洪晓苗、高原、羡永彪、詹福民、樊细杨、瞿建民秘书长: 苗燕 副秘书长: 苏明专家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承刚  常务副主任委员:孙庆祥  副主任委员:徐昭东  专家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万明亮 王 天  王 兵 王 新 王友亭 王传辉 牛光全 方展和 邓超 叶林标 田凤兰 曲慧 朱冬青 朱永骅 朱志远 朱祖熹 刘达文 孙成珩 李自明 李谷云  李国干 杨杨 杨嗣信 吴明 汪毓林 张勇 张文华 张玉玲 张道真 陈安宁  陈晓民 易举 周文琴 单兆铁 赵军 胡骏 哈成德 钟鸿英 姚国芳 徐勤舫 郭德友 曹乃明 曹征富 盛黎明 韩丽莉 羡永彪 蒙炳权 蔡昭昀 薛绍祖 檀春丽 瞿培华常务理事  姓名单位于年旭武汉美利信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马战生杰斯曼(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孔宪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重质油研究所方一苍北京城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方虎曼宁家屋面系统(中国)毛为民厦门中化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毛瑞定宁波宏伟防水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王为华胜利油田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王志毅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王忠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王继业哈尔滨市金堤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新社陕西昌炎置业有限公司邓超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卢建华杭州天信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卢桂才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古润泽北京园林研究所史立彤北京市大禹王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志荣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刘明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刘诗艮湖北永阳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刘爱兵璞耐特(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刘喜文河北强凌防水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孙红宾北京市中通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孙树民秦皇岛天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孙美峰山东鑫达鲁鑫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孙哲北京世纪洪雨科技有限公司孙晋平北京瑞斯建材有限公司朱文悦杭州金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朱以标广州新展有机硅有限公司朱冬青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朱永结湖北武大光子科技有限公司朱炳光北京金汤蓝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朱维光青岛市房产建筑防水工程公司米然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闫志刚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何树雄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何家旭上海台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余建平北京森聚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冷炎巴斯夫化学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吴卫平湖州南浔星都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吴进明北京中建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吴建明常熟市三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吴经德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童祖元深圳市蓝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宋新华颐中(青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张桂凤沈阳市炬园防水有限公司张鹏飞北京耐博沥青卷材设备有限公司李卫国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伶德国威达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李步春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贵泉上海开来湿克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李勇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猛天津市奇才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李赉周广州秀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生唐山德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杜昕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杨荣内蒙古北祥橡胶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杨焕文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志高杨州市志高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钢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邹先华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忠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周松青湖州市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周荣上海汇丽涂料有限公司周泰山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武功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苗燕中国建筑防水协会郑凤礼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贤方四川省宏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郑金才云南省建筑防水行业协会郑宪明盘锦大禹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郑家玉寿光市防水行业协会金仑华浙江金庄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施无我上海科贵高抗渗材料有限公司洪晓苗浙江省防水材料行业协会茹国定绍兴市橡胶有限公司骆晓彬四川蜀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倪贵泉新乡市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徐建月《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柴景超北京东方红防水材料厂桂春芳湖北省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谈法江苏州市力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贾伟一索普瑞玛驻北京代表处钱林弟吴江市月星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陶国栋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守明山东力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高原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水卷材审查部高继东三利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程文涛山东汇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羡永彪中国建筑材料研究总院苏州防水研究院谢连华南阳三俐工贸有限公司谢恒斌沈阳蓝光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谢魁旭辛集市三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詹福民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樊细杨大连细杨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瞿建民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苏明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孟庆荣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国兴天津市禹神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瞿培华深圳市建筑防水专业委员会张玉兰成都市嘉洲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乔启信安徽朗凯奇建材有限公司寇晓军四川新三亚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远黎成都赛特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7.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Building Waterproof Association, 缩写:CW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经营及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建筑防水材料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和防水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探讨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随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自律。(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以下业务活动:1、组织对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统计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分析,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2、为会员企业和委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进行鉴定、评估,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诊断和咨询。协助政府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3、组织和参与制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开展QC成果活动,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三)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四)搜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印会刊、会讯、专题资料和书籍,开办网站,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的需要,举办展览展示和经济技术研讨会、交流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会员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五)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为会员企业培养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材。(六)加强同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活动;在会员企业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以及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行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维护产业合法权益。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成立,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从事建筑防水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制造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原材料生产、科研、教学等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愿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行业发展。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的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建筑防水材料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和防水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