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修订)

2024-05-16 15:18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修订)

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介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经2006 年5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 年8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 年2 月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6 年9 月1 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 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1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 号)予以废止。

3. 非上市公司收购流程

1、意向性洽谈
2、双方尽职调查
3、商定收购协议条款
4、双方股东会决议
5、签订正式收购协议
6、必要时还需审计、评估和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涉及国资的,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国资审批
8、涉及外资的审批
9、其他特殊项目涉及的政府审批
10、现金收购支付收购价款,其他方式收购按照协议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1、验资
12、工商变更
一、公司收购的流程是什么要注意的问题有什么呢
公司收购的方式有:
1、现金给付;
2、代债,用承担被并购企业原负债方式支付,需要签订三方协议;
3、债转股,如果被购企业与收购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直接用债权转股权;
4、发行股票。
公司收购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及其上权利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公司收购需要注意:
1、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3、税务方面的风险
4、可能的诉讼风险
二、认购股权的程序
股权人收购的法律程序有: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
二、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就上述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五、签订收购协议。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
六、后续变更手续办理。股权收购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必然涉及股东变更、法人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等问题,对于上述变更及办理登记手续,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必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非上市公司收购流程

4. 收购非上市公司收购的详细流程

1.意向书。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种方式,卖主能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2.词查。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独立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3.董事会批准。如果一项收购由一家独立公司或由一家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实施,通常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批准。如果收购方或被收购方是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4.政府部门的批准。一般地,各国都有反垄断法,故大型收购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门的批准。5.谈判。显然,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一般地,谈判应紧扣一个经过仔细计划过的时间表。6.收购决议。收购决议要根据谈判达成的原则制定且要经过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同意。7.交换合同。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都必须作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购买方就成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8.声明。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通常会向新闻界发表声明,以把收购信息告之雇员和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9.核准。合同交换后购买方律师一般会提出调查被购买方土地的产权,或者被购买方律师主动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同时,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别许可或权威机构许可,都是在这一阶段申请的。10.特别股东大会。当需要股东核准时,收购方将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以进行投票表决。11.董事会改组。这一步常是被收购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将离任的董事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人员以改组董事会。股权证和过户表格将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12.正式手续。改组后,应在限定时期内到政府部门登记。只有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收购才正式生效。一般地,在交易完成后,应给顾客、供应商和代理商等发出正式通知,必要时还将重新安排契约。13.重整。收购完毕后,收购方将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解释收购方目前的扣算和管理企业的常用方法,向谁报告工作等。一般收购方会计人员会解释收购方将来所需的财务报告要求。在完成了这些步骤后,一体化的工作才正式开始。

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 上市公司股东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 被收购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予以废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6.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流程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流程如下:
1.意向书。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种方式,卖主能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
2.调查。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独立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3.董事会批准。如果一项收购由一家独立公司或由一家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实施,通常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批准。如果收购方或被收购方是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
4.政府部门的批准。一般地,各国都有反垄断法,故大型收购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5.谈判。显然,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一般地,谈判应紧扣一个经过仔细计划过的时间表。
6.收购决议。收购决议要根据谈判达成的原则制定且要经过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7.交换合同。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都必须作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购买方就成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
8.声明。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通常会向新闻界发表声明,以把收购信息告之雇员和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
9.核准。合同交换后购买方律师一般会提出调查被购买方土地的产权,或者被购买方律师主动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同时,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别许可或权威机构许可,都是在这一阶段申请的。
10.特别股东大会。当需要股东核准时,收购方将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以进行投票表决。
11.董事会改组。这一步常是被收购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将离任的董事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人员以改组董事会。股权证和过户表格将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
12.正式手续。改组后,应在限定时期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13.重整。收购完毕后,收购方将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解释收购方目前的扣算和管理企业的常用方法,向谁报告工作等。一般收购方会计人员会解释收购方将来所需的财务报告要求。在完成了这些步骤后,一体化的工作才正式开始。

7.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正慧市公司收购做清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 上市公司股东 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 被收购公司 股票上纯搜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予以废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8.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
二、分析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什么?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