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部分或全额扣除?

2024-05-10 15:28

1. 哪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部分或全额扣除?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别规定:
  1、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文明确,个人向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个基金会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有些基金会已由社团法人改为非营利性法人,此处,仍将基金会视同社会团体。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0年开始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一些机构和场所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在这里,网校小编主要针对其中的四个常见捐赠机构进行介绍: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具体有以下十项:一是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二是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三是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四是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五是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六是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七是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八是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九是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十是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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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部分或全额扣除?

2. 公益性捐赠怎么在税前扣除,超出12%是不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再税前扣除。超出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公益性捐赠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性捐赠),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 公益性捐赠怎么在税前扣除,超出12%是不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吉林国税小王告诉你:
    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理由是:捐赠在实际发生时,企业已经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营业外支出也已在税前扣除。超出12%的部分,属于企业多扣了,当然要调增了。

公益性捐赠怎么在税前扣除,超出12%是不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 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 什么情况属于全额扣除(100%)

一、正面回答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 属于全额扣除(100%)的情况如下: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3、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4、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二、分析详情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30%的规定是指除可全额扣除的以外,一般性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上限,据实扣除。即捐赠超过30%,也只能扣30%,没有超过30%的则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全额扣除不受30%上限的限制。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一些机构和场所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扣除。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三、捐赠税收优惠措施有哪些捐赠税收优惠措施如下:1、公司和其他企业的捐赠。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2、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捐赠。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境外捐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4、工程项目的捐赠。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5. 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6. 哪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部分或全额扣除??

哪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部分或全额扣除??一、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别规定:  1、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文明确,个人向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个基金会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有些基金会已由社团法人改为非营利性法人,此处,仍将基金会视同社会团体。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0年开始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一些机构和场所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在这里,网校小编主要针对其中的四个常见捐赠机构进行介绍: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具体有以下十项:一是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二是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三是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四是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五是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六是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七是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八是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九是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十是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祝工作愉快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7.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购进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要视同销售吗?
购进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也要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与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3)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8)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税金。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
4、其他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三)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8. 公益捐款可以抵扣所得税吗?

可以抵扣一部分的。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此外,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冷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向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进行,不得直接捐赠; 
(3)除特殊规定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另外,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目前捐赠支出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二是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又分为两部分:一是捐赠金额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部分,这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发生时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笔者认为若将二者分别核算,更能符合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更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账务处理如下:
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这种捐赠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但企业有承担这项支出的义务,税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应反映企业捐益。
2、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其账处理有二种观点:一是同上作为企业一种应尽的义务,发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发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则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
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也没有资本公积金,则借记“实收资本”。理由是: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是一种超义务行为,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更确切地说不影响企业损益,在此情况下只能动用权益。
二、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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