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原则的介绍

2024-05-05 19:02

1. 律师执业原则的介绍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的整个过程,直到律师全面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原则的介绍

2. 执业律师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这是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的法律依据。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取得律师资格并不等于担任律师职务,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的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3. 律师职业的基本原则

律师执业原则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的整个过程,直到律师全面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我国律师的执业原则主要有
  ①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②律师执业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
  ③律师执业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④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的原则。
  ⑤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律师职业的基本原则

4. 简述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5. 简述我国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要保护人民的利益。有人说,律师给被告辩护,给犯人辩护,甚至给反革命分子辩护,怎么还能保护人民的利益呢?其实,给被告人辩护,为犯人辩护,或者为反革命分子辩护,律师所保护的是他的“合法权益”。“合法”这两个字是很重要的。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就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就能够做到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既起到保护人民的作用,又起到打击敌人的作用。 律师的主要业务,按照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一共有五条。第一条,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第二条,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三条,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四条,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第五条,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简述我国律师的任务

6. 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二、回避制度的意义(1)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以追求公正的裁判为最终价值取向,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严格服从法律外,还不可避免的会受到社会关系、传统、信仰、偏见、自身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法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摆脱这些种因素对其司法过程的影响。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这些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实现司法公正。(2)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公正程序的设计安排极大地增强了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如果法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仍参加案件的审理,即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处理的怀疑,其直接结果是出现不必要的讼累和执行障碍,最终会损害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3)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法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7.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简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 《通知》指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规定》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一部重要规范性文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了解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真正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全局和战略高度,从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入手,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要把《规定》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个检察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促进公正规范司法。对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批评。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这次《规定》都对检察机关履行好这方面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对于律师对公安机关、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探索完善监督机制,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简述

8. 律师执业基本原则从哪几方面入手

  根据律师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律师执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接受监督原则、法律保护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律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据此,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执业主体合法,执业内容合法,执业程序合法。

  同时,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行业声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所有法律工作者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都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律师在办理所有法律事务时,都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案卷,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事物的本来面目,弄清事实和情节,并以此为根据来办理各种法律事务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另外,还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不能迎合委托人、屈服于外部干涉而歪曲事实真相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办理法律事务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律师来讲,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严格适用法律条文,又要尊重立法原意,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和崇高目标,绝不允许随心所欲,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甚至公然违反法律,破坏法律的尊严。如果在执业活动中遇有法律不完备的情况,律师应当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有利于人民利益出发,妥善地处理有关问题,而不应钻法律不完备的空子,做有损于国家和人民的事情。此外,律师还要密切注意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司法解释,要及时学习并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有关部门宣布废除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及时停止运用。

  3.接受监督原则。

  为提高律师队伍素质,促进律师依法执业,律师法第3条第3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在接受国家监督方面,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税务部门有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纳税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偷税、漏税、抗税、欠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劳动部门有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依法用工的情况进行监督。在接受社会监督方面,律师执业中应当接受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群众组织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都可以提出批评。

  在接受当事人监督方面,当事人有权就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控告,要求依法处理;对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保护原则。

  律师依法独立执业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前提。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