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府自建保障房项目从立项、可研等前期一直到项目竣工移交维修后的全部流程,手续以及逻辑关系。

2024-05-06 22:31

1. 一个政府自建保障房项目从立项、可研等前期一直到项目竣工移交维修后的全部流程,手续以及逻辑关系。

(一)、决策立项文件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3、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专家建议文件 4、有关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资料 (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选址申请及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申请报告 3、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4、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无(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书) 3、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4、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园林、市政、白蚁防治等)批准文件或协议 6、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和抗震设防审查文件 (四)、招投标文件 1、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2、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 3、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委托合同 4、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采购的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五)、开工审批文件1、工程开工批复及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3、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建筑工程质量受监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C类表(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报送)1、监理工程师指令单(C1)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C2)3、监理工程师联系单(C3)4、监理工程师备忘录(C4)5、有关质量的监理会议纪要(C6)6、监理抽查试验检测报告及汇总表(C8 .1)7、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理质量评估报告(C9)8、工程监理总结(C10)四、竣工验收文件1、工程概况2、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3、工程竣工总结4、竣工验收报告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验收意见书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报告8、工程质量合格文件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有关文件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1、工程竣工决算及审核结论12、工程照片五、竣工图(一)综合竣工图1、综合图(总平面布置图、管网、线路综合图)2、室外专业图(二)专业竣工图1、建筑竣工图2、结构竣工图3、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图4、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竣工图5、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图6、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7、燃气工程竣工图8、电梯工程竣工图

一个政府自建保障房项目从立项、可研等前期一直到项目竣工移交维修后的全部流程,手续以及逻辑关系。

2. 请问核电项目从初可研到项目验收的全部审批审批程序是怎样的,谢谢

可研,能评,环评,规划,土地,立项,设计,开工许可,建设,竣工验收

3. 项目从立项开始,接下来预可、工可、可行性研究等这一套流程先后顺序是怎么样的?谢谢

立项、预可、可行性研究、初设、概算审批、施工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项目从立项开始,接下来预可、工可、可行性研究等这一套流程先后顺序是怎么样的?谢谢

4. 建设电力工程审批程序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需要采购国外设备的项目,必须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 

(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能源计[1989]956号) 


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设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大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 


(二)非包干部门 


1、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2、 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按项目核定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计委核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由部门自行安排。 
改建、扩建项目同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可以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种资金捆在一起使用,但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规模,并分别进行统计。 


3、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确保计划投产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所要投资,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项目之间按照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不需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投资,在确保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所需投资后,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 


(三)地方项目 


1、 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2、 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按资金渠道核定的投资规模内,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时,要注意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的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宾馆和各种“中心”、休养所以及“一条街”之类的建设。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自主进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投资的比重,增加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的投资,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不搞长线产品和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 


(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 


1、大型联合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凡已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查批准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的,其中的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由企业或集团自行办理,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备案。但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统借外资的项目以及国家指定的项目,仍需按规定报批。 


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 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可以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实,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家在年度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 

第三章 火电 


一、中央投资(含多方集资)的火电(包括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程序 
电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使用国家基建基金、银行贷款、煤代油和节能专项资金、利用外资以及与地方合资的项目,华能(集团)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等筹资(水电、核电及送变电工程均同)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批: 


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定项目外,一般由管理局、直属电力局(不属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管理辖的省电力局,下同)负责审批(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参加)。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编报项目建议书,主报能源部抄报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经电管局、省市计委提出意见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行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后,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的项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能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及投资各方,对投资安排提出意见,再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3、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报能源部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与各投资方委托具有能源部认可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二、地方或其他部门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4、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由能源部认可的具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设书,先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门项目)报能源部并抄报国家计委;由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5、 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工程,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应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在各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6、 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为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会同各投资方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凡符合国家能源方针和总体能源规划,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不需要国家解决燃料供应,不占用国家铁路运输能力,并纳入地方建设规模的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可由部门或省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三、上述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建设书、设计任务书,属于发电工程的应包括相应的配套输变电工程;属于热电联产的工程应包括供热和相应的输变电工程的有关内容及相应的外部条件。 

第四章 水电 


1、以发电为主的重要江河、河段、国际河流、跨省(区)河流的水电专业规划,由能源部或由能源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内中小河流水电专业规划,由省计委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能源部备案。 


2、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水利、航运等工程上的水电站),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省计委、电力局、电管局、水利厅(局)等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站,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电力、水利、水电部门审查后批准,并报能源部核备。 
小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审查、先送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提出意见,由省计委或部门批准,报能源部备案。 


3、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原则上按类似于火电工程的程序上报审批,但考虑到水电工程的特殊性,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报批程序,若一次编报设计任务书,则其程序可按照项目建设书的报批程序办理。 


4、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能源部审批;如投资方尚未明确,可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区、市)计委或有关部门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项目)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所在省有关部门和有关电力局、电管局参加。 
小型水电站的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第六章 送变电 


一、电厂(包括火电、水电、核电)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 


1、 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包括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和相应的系统通讯、自动化设施等),应与电厂可行性研究同时审查。 


2、 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水、电、核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代部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由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审查报部。 


3、 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与电厂初步设计分开审查。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组织各投资方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由能源部或能源部授权单位审批;地方或其他部门项目,由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按照电力行业规划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4、 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的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可由部门或地方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二、联网送变电工程,地区和大用户送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凡电压在330千伏及以上的,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的,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审批程序按本章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按能源部能源计[1989]956号文规定办理。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能源计[1989]1159号,1989年12月2日) 


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审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 


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7、初步设计报电力部。本阶段(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5. 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都需要写可研、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吗?希望您能越详细越好,谢谢!

需要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1000万元以上)是审批制需要编写可研报告;商业性质的项目一般为核准制(包括含有商业面积的房地产项目)为核准制需要编写项目建议书;一般工业项目或没有商业面积的房地产项目为备案制需要编写项目需要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有的省市也叫项目简介)。

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都需要写可研、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吗?希望您能越详细越好,谢谢!

6. 国务院有很多部门,谁来具体管理核电的审批呢?

  核电项目:应该是发改委(能源局)为主,国家环保局也需要审批,最终是国务院为最终意见!


  核电项目审批口径可能放松
  长期利好核电设备端企业


  作者:邢佰英 发布时间:2008-07-29 08:01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缺电!缺电!这是中部七省争夺核电立项时提出的理由,也是我国大力发展核电背后的燃眉之急。

  权威人士称,我国《核电发展专题规划》中“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达到4000万千瓦”的目标将上调。

  在全球能源价格上涨,我国火电发展捉襟见肘,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尚未成气候之际,核电因其“成本低、清洁”优势被推崇为替代能源的“主角”,但核电产业究竟能否迎来高速发展?答案是,安全、资源、技术成为核电发展的“三重门”,前景是光明的,但步伐不会太快。

  核电争夺战正在进行时

  今年6月,湖北核电有限公司在武汉揭牌,标志着咸宁大畈核电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式启动,并成为我国内陆首座核电项目。此前,湖南益阳的桃花江核电项目、江西彭泽核电项目也已初步确定。目前,四川三坝核电站正在做可行性研究,等待批准的核电项目已经排起了长队。

  近年来,随着油价攀升、火电亏损压力增大,各地争夺核电项目的热情高涨。记者经过粗略计算发现,我国核电项目开发速度近年呈迅速加快的趋势。

  1991-2000年期间,我国建立了秦山和大亚湾两座核电站,核电装机容量达到226.8万千瓦;2001-2005年期间,新增了岭澳核电站,核电总装机容量达到694.8万千瓦,5年之内增长了2倍;而2006年至今,新增了装机容量达212万千瓦的田湾核电站,在建核电站装机容量达到79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共计1696.8万千瓦。

  这一增长趋势还将继续下去,不同的是,核电争夺战正从沿海向内陆扩散。

  对此,东北证券研究员陈鹏认为,一些内陆省份在今年雪灾和地震灾害中电网受损严重,能源压力加重,这些地区也是输配电工程的必经之地,连接全国大电网的重要节点,因此这些地方抢着上马核电也属于内生性需求。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专家周大地认为,油价上涨使内陆地区也感受到了能源压力,过去集中在沿海地区的核电项目也在向内陆扩散,内陆省份发展核电的积极性高是值得鼓励的。

  长城证券能源行业研究员周涛认为,各地方争夺核电项目实际也是在“圈地”,主要是争夺项目归属地,因为核电开发能够给当地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而具体负责开发的仍是中核、中广核等公司,地方负责政策配合。

  据了解,目前的核电项目开发基本都是中核公司、中广核公司以及中电投集团下属的专营核电公司来负责,核电开发的核心技术也集中掌握在这三家公司手里,五大发电集团对核电的投资和开发多数以参股的方式进行。

  有望获批核电站不止8个

  《核电发展专题规划》中提到,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将达4000万千瓦。目前我国已建核电项目——秦山、大亚湾、岭澳、田湾、红沿河等项目的总装机容量已经达到900万千瓦,今后新投产的核电装机容量只有约3100万千瓦。

  银河证券分析师邹序元指出,对一般的核电站规划来说,每个电源点能够拥有400万千瓦的装机容量,算下来,在2020年之前,再投产不到8个核电站就已足以实现规划目标了。

  “这意味着,目前各地纷纷向发改委申报的核电项目中,只要再审批8个就够了。”邹序元认为这个数量并不多,原因是目前全球核电发电量已占总发电量的16%,而到2020年,我国4000万千瓦的核电装机容量仅占10亿总装机容量的4%,这一比例仍太低。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曾透露,中国的核电站建设进展超过了原定计划,预计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6000万千瓦,核电发展目标调整在即。

  周涛认为,从最近的核电发展速度来看,我国核电超过规划发展的可能性很大,原因是《规划》的制定日期较早,当时能源紧缺尚不突出,而今年年初的冰雪灾害也让内陆地区投资核电的需求凸显。

  周涛预测,考虑到内陆省份能源紧缺的现状,国家发改委审批核电项目的口径很可能放松。这意味着,中国到2020年的核电发展规模将比原计划扩大50%,可能获批的核电站肯定要超过8个。

  2015年或迎来投产高潮

  目前,核电在整个能源发电结构中占比依旧非常低,目前我国拥有7亿千瓦的装机总量,而核电装机容量只有800万千瓦左右。但是,相比较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核能发电在产业化方面更有优势,很容易进行规模化发展。

  邹序元介绍说,一台核电机组一般都有100万千瓦的容量,而一台风电机组只有10万千瓦的容量,而核电的利用小时数要高过传统的火电,每年达到7000小时左右,而风电的利用小时数目前只有2000小时。

  近年来,核电和风电的发展势头都比较猛,然而,由于风电建设周期远比核电建设周期短,风电机组在整个装机容量中的比重提升速度较快。

  因此,邹序元认为,至少在5年之内,核电难以在改变我国电源结构上有明显贡献,而核电的投产高潮预计会在2015-2020年出现,到2020年左右有望彻底改变我国电源格局。

  “风电难以成为我国替代能源的主流,而水电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在整个发电总量中的比重开始下降。”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的林伯强教授认为,在能源结构中,核电在我国必将迎来大发展,但发展速度不会很快。

  对于核电项目的投资主体,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主任高世宪介绍说,对于民营资本、外资都没有限制,完全是走商业模式运营道路。

  目前,法国、瑞典等国也在纷纷加大对我国核电发展的投资,主要通过技术支持的方式进行参股。但联合证券研究员王爽认为,外资短时间内很难大量进入我国核电开发项目,原因是国内的省份和五大发电集团的胃口已经足够大了。

  核电设备细分行业受益较大

  尽管从发电端来分析,核电目前尚难形成气候,但对核电设备端来说,利好已经形成并将长期持续。

  按照《核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如果按核电平均1万元/千瓦的成本计,2020年前实现4000万千瓦则对应约4000亿元的总投资,其中,设备投资占其中40%,约为1600亿元。周涛认为,这将给东方电气等国内核电设备制造的骨干企业带来巨额订单。

  据了解,核电设备制造力量相对集中,以上海电气、东方电气、哈电集团为代表的核电设备制造企业已初步形成核岛、常规岛、核电专用材料等产业链体系。邹序元说,我国核电设备的国有化率逐步提高是必然过程。

  周涛介绍说,目前,国内的核岛设备市场上,上海电气与西门子联合体占有率达45%(每年订单近30亿元),哈电与GE联合体占有率仅有5%,剩余的50%为东方电气所占;在常规岛设备市场上,上海电气与西门子联合体、哈电与GE联合体和东方电气基本上是三分天下。

  “在核岛部分的竞争格局方面,目前来看东方电气略胜一筹。”周涛表示,但长期来看,格局还可能发生变化。

  一位分析人士表示,核电行业景气对不同的核电设备商影响不一,对核电细分领域有竞争优势或核电设备比重高的企业利好更大,例如生产核承压设备的海陆重工(002255)、生产变压器的天威保变(600550)、生产核电空调设备的哈空调(600202)等。相反,对业务结构比较多元的东方电气来说,利好因素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技术和安全不是“拦路虎”

  2007年11月,广东核电集团和法国阿海珐签署了第三代核电技术EPR的技术转让及相关设备合同。2007年7月,中核公司与美国西屋联合体签署了第三代核电技术AP1000转让及核岛设备采购合同。

  中广核公司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核电技术系统超过两套,日后很难统一,这也使国内核电开发成本居高不下。对此,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相关人士表示,技术路线之争的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此后的融合将不成问题。

  目前,我国能够完全掌握的核电技术只是第二代技术,第三代技术基本都需要引进。这意味着,我国核电设备的成本短期内很难下降。

  据了解,中核公司与华能集团合作推进了位于山东石岛湾的我国首座高温汽冷堆核电站示范工程。该技术可大幅降低核电发电成本。目前核电发电成本平均为4角左右,该技术能够将成本降至3.1角,从而比火电更具成本优势。周涛介绍说,该技术在2013年之后可以大范围普及,届时核电上网电价将低于火电。

  如果说技术可在长期发展中逐步解决的话,核电的安全话题更是影响着当下核电发展的舆论软环境。1986年前苏联发生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燃料泄漏事件以来,全球核电业开始进入低潮。然而,近年来的能源危机,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求助于核电,欧美国家被冻结30多年的核电计划纷纷重启,美国正在开发的第四代核电开发技术将能够实现“事故条件下无放射性物质”的安全标准。

  相比较技术,林伯强更担心核电的安全和资源瓶颈会拖累行业发展的脚步。他表示,核电发展一定不能走火电老路,我国铀矿比较贫乏,能源受制于人的后果很严重。

7. 建设工程立项有什么程序

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等)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包括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移交等。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
(1)新建项目。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应有新建项目。有的单位如果原有基础薄弱需要再兴建的项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原值)3倍以上时,才可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迁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项目。
(4)恢复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因在自然灾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四类,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建设工程立项有什么程序

8. 中国有几个核电厂?

中国的核电站一共有多少个,分别在哪里呢?今天算长见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