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

2024-05-17 23:12

1.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

第一,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确保公司运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管理思想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和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保证基金和公司的财务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包括公司各级所有业务、部门或机构及人员,并覆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方面。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保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岗位的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分开。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职责明确,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合理控制成本,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

2.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市场中的不可或缺的主体因此需要保障。除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之外,基金监管还要保证整个基金市场的公平性,为基金交易创造一个良好公正的市场环境,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拓展资料:1.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这要看情况),通过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四大类。2.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我国期限为:不得少于5年),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能被赎回。虽然特殊情况下此类基金可进行扩募,但扩募应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而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也可随意申购基金单位,导致基金的资金总额每日均不断地变化。换言之,它始终处于“开放”的状态。这是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根本差别。

3. 基金监管工作的目标不包括

基金监管工作的目标不包括如下:
基金监管工作的目标不包括降低系统风险。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具体包括:①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③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要求具体如下:
1、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担保、典当、众筹、场外配资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
3、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其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三个手段1、法律手段。这是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2、经济手段。3、行政手段。

基金监管工作的目标不包括

4. 基金监管的监管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一)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证券市场中,通过披露保证效率是比较高的运行,信息完全公开,让投资者都能看清楚证券市场运行是安全的并且没有任何内幕交易的。(三)降低系统风险监管者应当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资本充足率和一定的运营条件以及其他谨慎要求。监管者应当做的是:要求投资者将承担的风险限制在能力范围之内,并且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5. 我国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是

法律分析: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过去20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与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出台的相关监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近百份,监管内容基本覆盖了基金公司业务经营与运作管理的各个方面。基金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交易和运作、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并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它们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基金监管机构依法拥有审批或核准基金的权利,对成立的基金进行备案,列‘基金管理人、基会托管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是

6. 基金监管和作用是什么

托管人在监督基金运作的同时,其本身还应受到监督。
基金托管
(一)审查托管人的资格与资信状况
与银行的其他基金业务相比,保持银行在托管业务中的中立和诚信是非常突出的特点。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对业务管理进行调整,设计出符合基金业发展方向的业务管理结构和业务处理方式,设计出将投资人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的业务模式。
(二)对托管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托管行在托管业务中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托管业务中主要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2)操作风险;操作失误或机械故障引发的风险;
(3)清算风险等。
(三)对托管行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并对其托管业务进行年度评估,以促进托管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适应托管行职责的要求,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
一、并购贷款方法
1、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3、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4、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5、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1)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2)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3)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4)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6、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
(1)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2)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3)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4)并购方并购资金的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5)银行将在管理信息系统单设并购贷款科目,确保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
7、银行经营机构受理客户提出的并购贷款业务申请时,需按照银行要求收集有关材料,具体参见附件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基本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子公司”可不提供);
(2)目标企业基本材料(同上);
(3)并购方案,如并购计划、并购可行性分析报告、并购后整合计划等;
(4)并购交易依法合规的证明材料,如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准文件、登记或公告文书等;
(5)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书等;
(6)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
(7)银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8、经营机构受理客户并购贷款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和初步的调查评估(有关项目准入条件参照第二章有关要求)。经初步筛选后,受理部门对拟进行并购贷款业务的项目填写《并购贷款项目准入申报表》上报公司银行部进行准入审查,公司银行部审核准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人的并购行为是否合规、合理;并购交易是否能够成功实施;目标企业的并购溢价是否合理;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申请人是否能够按照并购贷款业务合同约定支付本息;申请人主观或客观违约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
二、如何避免股权质押融资风险
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
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时,一方面应对借款企业及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分析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另一方面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借款人为公司股东时,股权设质是否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借款人为公司发起人之一,应审查其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届满三年。
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
对于股权质押融资来说,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还需要股权出质时的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完善合同文本,实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针对股权质押缺乏审批与登记统一监督管理的这一现象,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出规定,申请股权质押须经原公司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全权行使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能。银行业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指引,规范商业银行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引导其科学发展。在质押权实现方面,商业银行在行使金融股权的质押权时,对参与拍卖或者变卖的组织和个人,监管部门应先作股东资格审查,以确保金融机构股东结构的合理性,保障质权得以顺利实现。
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
完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机制有利于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虽然目前各地已经设置的产权交易场所可以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但仍难以满足股权转让的需求。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产权(股权)市场和拍卖行,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质权银行可将质押股权通过上述交易机构进行正常的转让变现,为银行顺利拓展股权质押融资这一信贷新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 我国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是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过去20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与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出台的相关监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近百份,监管内容基本覆盖了基金公司业务经营与运作管理的各个方面。基金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交易和运作、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并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它们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基金监管机构依法拥有审批或核准基金的权利,对成立的基金进行备案,列‘基金管理人、基会托管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根据规定非法集资怎么分辨
如果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将极易分辨非法集资的行为。
可通过政府网站和工商等部门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机构或公司,批准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至于以“预售房”“好项目”等为名吸收存款的公司,就更不具备主体资格。广大群众如果把钱存进这些公司,其利益将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
1、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行为人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以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以P2P网络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3、以消费各种商品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形式多种多样,网络商城、定期回购、积分兑换等经营模式络绎不绝,并出现了向混合模式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假借销售网络商品之名变相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涉案公司销售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集资者利用此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对价”,或将商品作为附加收益赠与投资人。他们多与投资人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进而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人。
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我国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是

8. 我国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是什么?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过去20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与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出台的相关监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近百份,监管内容基本覆盖了基金公司业务经营与运作管理的各个方面。基金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交易和运作、维护基金市场秩序并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它们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基金监管机构依法拥有审批或核准基金的权利,对成立的基金进行备案,列‘基金管理人、基会托管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为什么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呢?
任何以非公开方式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基金都在本次的备案登记范围之内,在本次备案登记后,基金业协会也对私募基金进行差别化自律管理,规范市场上的投资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办法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1、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提供证券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如管理人不登记备案则不能申请开户。也就意味着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无法直接开户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
2、股权投资基金:未经备案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业务和新三板业务。
3、债券类私募基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因此私募机构要发产品,势必要和外部各种形形色色的机构打交道,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经纪商、信托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银行或者第三方销售平台等资金方、销售渠道等。在产品筹备期,这些涉及的机构都会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需要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如连最起码的登记备案都没有,将找不到合作对象。
二、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监管基本原则是,坚持“适度监管、底线监管、行业自律、促进发展”,明确私募基金行业三条底线,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1、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
3、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