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在线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谢!)

2024-05-16 03:23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在线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谢!)

第一题: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第二题
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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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急求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答案!!!!!

林大的吧,呵呵公选课的作业 哈哈~~   我也一样,我找到答案了,分享给你。
1.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被申请人方面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Incoterms1990CFR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被申请人没有这样做,使得申请人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被申请人辩称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被申请人造成的,也不是被申请人所能控制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这种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1980年维也纳 公约 第79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他所雇佣的第三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才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免责,否则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转船并不是不可抗力条件,而船公司又是被申请人雇佣而承担通知义务的第三人,当船公司没有履行到上述通知义务时,雇佣他的被申请人理应为此对申请人承担责任,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16080元人民币滞报金给申请人。
2.关于商检证书的效力问题,虽然合同的背面条款和《中纺羊毛交易条款》中都有关于商检的条款,但根据合同正面条款的规定,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优先于《中纺羊毛交易条款》,而且后者并没有就商检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合同背面条款中所规定的“货到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但是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应从货船到港的7月20日起计算商检期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由于被申请人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和船期,致使申请人在1992年9月8日才提到货,因此把申请人进行商检的起算时间确定为1992年9月上旬是合理的,其截止日期应为1992年10月底,故申请人提供的由商检局于1992年10月30日出具的第一份商检报告是有效的,第二份于1993年1月5日出具的商检报告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而无效。
3.关于羊毛质量及短重的问题,被申请人计算的因羊毛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而发生的差价的方法是正确的,但被申请人对货物短重的理解是错误的,所谓2%的短溢条款,是指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上多装或少装2%,买方不得以此作为拒收货物的理由,但这并不等于说买方付了100%的货款而只能收取合同重量的98%的货物,这多收的2%货物款仍应退给卖方。故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因所交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向申请人赔偿损失4089.93美元及相应利息。

3.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急求解答!

第五个案例: 买方拒付货款没有道理, 根据CIF,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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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求解

(1)买方 卖方 银行
(2)合同要求缓冲填充物,信用证未做规定
(3)可以,信用证是单据交易,卖方只需要做到信用证上要求的一致即可从银行收到钱。但是因为产品不符合合同,买方可以以此为理由拒付赎单,银行拒付。
(4)立刻通知买方改证,或者与买方协商。另一种方案,信用证没规定,也就是按照合同做也不违反LC条款。
(1)能收回,因为CIF条款卖方不需要保证100%货物安全到港,只需要按照LC要求装运,做单据即可收钱。
 (2)买方应该联系保险公司及船公司,索赔。

5.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求答案!

这项风险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1. 在CFR条件上,虽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后,其风险已由卖方转移之买方。但这仅适用于正常情况下的CFR合同。
2. 在本例中,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严重违反合同,而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履约的主要义务。由于卖方交货的品质已严重违反合同,因而构成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所以,买方有权主张退货或撤销合同。因此,此项风险虽已转移给买方,但因卖方根本违约,故此项风险又由买方返回给卖方负责。
3.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非根本性违约或者轻微违约,对于装运港交货的合同,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生了货物风险损失,那么买方仍对此项风险负责,买方只能按卖方违约的实际情况,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本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国际贸易中,无论作为交易的买方还是卖方,都要认清应尽责任,认真履约。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对于正常情况下有关风险划分的界限,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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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贸易务实案例分析题求解答!!今晚就要的!

首先,关于某外资银行认为的不符点是不成立的。一是根据UCP600(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运输航次下,虽在不同的装港装载部分货物,视为一次运输,即没有违法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二是由此货物500公吨,根据UCP600(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溢短装的规定,一般允许有+/-10%的溢短装,除非次信用证中规定指定的数量不得有增减除外(由于题中未说的很详细,所以具体分析还有待考证),如果存在上下10%的溢短装,则只要装载数量在450-550公吨之间都是可以的,不算不符点。
其次,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的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在此案例中开证行已破产,保兑行在单据一致的前提下,必须付款给受益人。
最后,保兑行完成付款之后,有权利找开行申请人追索货款。正常情况下货物都会买保险,而信用证的申请人多为保单受益人,在货物被海盗抢劫后,如果在投保范围内出险,开证申请人完全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7.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大家来帮帮我吧!!!

这个案例中,主要责任人有两个:
甲公司:在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通知船出事故之后,应该第一时间通知乙公司修改信用证的装船期限,同时通知乙公司提前准备,而不应该擅自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装船日期错误的清洁提单,对于国际贸易来说,这种提单属于倒签提单,是属于欺诈行为,甲公司的责任最大。
承运人:承运人既然是乙公司指定的,那么在船出事故之后,承运人同样应该第一时间向乙公司通报情况,而不该隐瞒。同时,即使甲公司出具保函,乙公司也不能出具倒签提单,这属于合伙欺诈。
本案例中,本来完全可以及时通知到乙公司,让乙公司早做安排以避免损失,但甲公司和承运人都是有意欺瞒,本来完全可以不被索赔,而导致客户的索赔要求,甲公司和承运人的做法十分愚蠢。甲公司至少应该负60%的责任,承运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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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急!!一个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求高人解答!

无权受理此案——合同既然选择了仲裁作为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那么,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且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A公司不能够另外再谋求法院裁决,而法院无权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