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能成立基金会吗

2024-05-17 09:03

1. 佛教能成立基金会吗

能,不违法。一般由社会人士成立,这个也是对佛教的支持。不过不能用这个做 违法犯罪的事,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资料就行,据我所知,许多地区都有佛教基金会。

佛教能成立基金会吗

2. 光孝寺啥时候建的??

光孝寺 
广州民谚说:"未有羊城,先有光孝"。广州光孝寺是羊城年代最古、规模最大的佛教名刹。 
光孝寺坐落于光孝路,是广州市四大丛林(光孝、六榕、海幢、华林寺)之一,又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 
该寺最初是南越王赵佗(22O一265)第三代子孙赵建德的住宅。三国时吴国都尉虞翻因忠谏吴王被贬广州,住在此地,并在此扩建住宅讲学,虞翻死后,家人把住宅改为庙宇,命名“制止寺”。东晋时期,西域名僧昙摩耶舍来广州传教时,在此建了大雄宝殿。唐宋时期,该寺改为“报恩广教寺”。南宋绍兴二十一年(1151)改名光孝寺。此名一直沿用至今。 
光孝寺在中国佛教史上享有重要地位。自从昙摩耶舍在此建寺讲学以后,先后有许多名僧也来此传教。例如南北朝梁朝时代,印度名僧智药禅师途经西藏来广州讲学,并带来一株菩提树,栽在该寺的祭坛上。印度王子达摩和尚给广州带来了释迦佛的袈裟和钵,也在此讲学。公元749年,唐代高僧鉴真第五次东渡日本时,被飓风吹至海南岛,然后来广州,也在此住过一个春天。唐仪凤元年(676),高僧慧能曾在该寺的菩提树下受戒,开辟佛教南宗,称“禅宗六祖”,为该夺增添了不朽的光彩。 
寺院气势十分雄伟,殿宇结构工艺威严壮丽,特点鲜明。大雄宝殿作为光孝寺最主要的建筑,构筑在高高的台基上,钟、鼓二楼分建在殿之左右。殿内是新修建的三尊大佛像,中为释迦牟尼,左右分别是文殊师利和普贤菩萨,三尊佛像合称为"华严三圣"。宝殿台基左右两侧还有一对石法幢。 
屋檐斗拱层层向外延伸,使屋背跨度增大,体现了中国唐代以来的建筑风格。中国南部的许多寺院都仿照该寺的样式。 
瘗(音亦)发塔高7.8米,呈八角形,七层,每层有八个神龛。唐高宗仪凤元年(676),六祖慧能在菩提树下剃发为僧后,当时的住持法师印宗把慧能的头发埋在这里。后建塔以资纪念。寺内至今仍存有中国最古老、最大而且最完整的铁塔。光孝寺最著名的传奇是,六祖慧能正是在这里以“风幡论辩”,成为禅宗南派的创始人 
东西铁塔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两座铁塔。其中西铁塔建于五代南汉大宝六年(963),比东铁塔早建4年。该塔是南汉皇帝刘鋹的太监龚澄枢与他的女弟子邓氏三十三娘联名铸造,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抗战期间因房屋倒塌,压崩了四层,今仅存三层。东塔铸于五代南汉大宝十年(967),以南汉主刘鋹的名字铸造的,四方形,共七层,塔高7.69米,塔基为石刻须弥座。塔身上铸有900余个佛龛,每龛都有小佛像,工艺精致。初成时全身贴金,有“涂金千佛塔”之称。 
大悲幢建于唐宝历二年(826),宝盖状如蘑菇,以青石造成,高2.19米,幢身八面刻有“大悲咒”,为寺内现存石刻中最早且有绝对年代可考者,但字迹己多风化。 

广州光孝寺 
广州光孝寺是羊城年代最古、规模最大的佛教名刹。 
光孝寺坐落于光孝路,是广州市四大丛林(光孝、六榕、海幢、华林寺)之一,又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 
该寺最初是南越王赵佗(22O一265)第三代子孙赵建德的住宅。三国时吴国都尉虞翻因忠谏吴王被贬广州,住在此地,并在此扩建住宅讲学,虞翻死后,家人把住宅改为庙宇,命名“制止寺”。东晋时期,西域名僧昙摩耶舍来广州传教时,在此建了大雄宝殿。唐宋时期,该寺改为“报恩广教寺”。南宋绍兴二十一年(1151)改名光孝寺。此名一直沿用至今。 
光孝寺在中国佛教史上享有重要地位。自从昙摩耶舍在此建寺讲学以后,先后有许多名僧也来此传教。例如南北朝梁朝时代,印度名僧智药禅师途经西藏来广州讲学,并带来一株菩提树,栽在该寺的祭坛上。印度王子达摩和尚给广州带来了释迦佛的袈裟和钵,也在此讲学。公元749年,唐代高僧鉴真第五次东渡日本时,被飓风吹至海南岛,然后来广州,也在此住过一个春天。唐仪凤元年(676),高僧慧能曾在该寺的菩提树下受戒,开辟佛教南宗,称“禅宗六祖”,为该夺增添了不朽的光彩。 
寺院气势十分雄伟,殿宇结构工艺威严壮丽,特点鲜明。大雄宝殿作为光孝寺最主要的建筑,构筑在高高的台基上,钟、鼓二楼分建在殿之左右。殿内是新修建的三尊大佛像,中为释迦牟尼,左右分别是文殊师利和普贤菩萨,三尊佛像合称为"华严三圣"。宝殿台基左右两侧还有一对石法幢。 
屋檐斗拱层层向外延伸,使屋背跨度增大,体现了中国唐代以来的建筑风格。中国南部的许多寺院都仿照该寺的样式。 
瘗(音亦)发塔高7.8米,呈八角形,七层,每层有八个神龛。唐高宗仪凤元年(676),六祖慧能在菩提树下剃发为僧后,当时的住持法师印宗把慧能的头发埋在这里。后建塔以资纪念。寺内至今仍存有中国最古老、最大而且最完整的铁塔。光孝寺最著名的传奇是,六祖慧能正是在这里以“风幡论辩”,成为禅宗南派的创始人 

光孝寺 
光孝寺,全称报恩光孝禅寺。始建于南北朝陈武帝永定二年(558年),迄今已有1400多年历史。是全闽最早兴建的佛教寺庙,比泉州开元寺(始建689年)早130多年,比福州鼓山涌泉寺(始建780年)早220多年,故有“福建佛教发祥地”和“南有开元,北有光孝”之美称。唐朝日本高野山空海法师入唐取经时,曾途经建安登寺谟拜。明代鼎盛时期,曾集僧侣千余人。清顺治皇帝拜光孝寺维林和尚为师,皈依法名“行痴”封其师为玉琳国师。历代福建传教法会都以光孝寺为戒坛。闽、浙、赣三省僧人均以光孝寺为求戒圣地。光孝寺在福建佛教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光孝寺方圆占地九十一亩, 由天王殿、 大雄宝殿、观音殿及回廊组成古建筑群落。殿宇大部分为楠木建造,佛像高达十米,为闽省从林中首屈一指。现山门匾额“光孝禅寺”为赵朴初手笔。

3. 成立一个基金会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成立一个基金会需要哪些条件?

4. 什么条件可以成立基金会

首先在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5. 村民委员会可不可以成立基金会?

基金会是金融互助组织属于民间金融组织

民间金融组织要到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也要到当地工商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才可以合法运行运营。

村民委员会可不可以成立基金会?

6. 广州光孝寺什么时候开始建造? 是没改名前,是说开始建造!!不是完成建造,不要百度百科的。

你好,我也是5年级生,我是查网络查的,建造时间是南越(220--265年)

7. 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88】18号,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以下条件
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参考资料:基金会的功能

可用于大规模的社会福利以自愿的方式被聚集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到 20 世纪末,美国的基金资产总额为4800 亿美元,每年向社会提供的基金高达300 亿美元,基金会数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统计中,欧洲国家的基金多达10 万之多,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中的基金会大量出现。
基金会的目的是为全人类的明天服务,为了实现更美好的社会愿想,基金会需要对自身进行思考,实现一种自身发展的创新。
基金会是法人为主体的体系模式,能筹到的资金高于其他非营利机构,这使得现代基金会具有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和时代变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基金会是公民社会发育的推进器。公民社会强调每个人的独立行为能力。基金会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财富结构,不仅推动了在政府和企业部门之外的社会财富的聚集,而且通过基金会的公益运作将社会资源的支配权交给了公民的代表,将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愿集中起来,将公民的权利回归到公民手上,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参考链接:《基金会管理办法》-政府官网

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8. 个人想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有些规定,去当地民政局咨询吧,个人成立基金会愿望是好的,但基本很难实现,现有做法是依附在某基金会下设立单独的基金。下边是摘要,有敏感词,发不了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