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2024-05-18 06:51

1. 以下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1、房产公司未构成违约,在朴某余款于60日内未付清时,房产公司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2、如果房产公司不撤诉,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房产公司多次电话催促,但联系不上,朴某的行为表明合同履行不能,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朴某支付违约金;
3、不合法,除非房产公司同意;
4、解除合同,返还朴某预付的房款。

以下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2. 买卖合同案例 问题 急

在A和B的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C并不具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参加到合同关系中是基于接受了“B委托”,因而其身份应属B的代理人。如C仅以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根据查明的事实驳回C向A所主张的诉讼请求。
倘若C起诉B,要求B赔偿其损失,其主张也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根据表述“B将货款交付到C的一个业务员手中”,如果C的业务员具有C的代理人或表见代理人资格,B将货款支付给该代理人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C的损失只能找其代理人索赔了。

3. 关于买卖合同案例 急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150台精密仪器,随后甲方先将100台精密仪器交付给乙方,乙方也接受了,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合同成立。
2、7月20日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3、乙公司10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因为甲公司约定第三人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5条: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法。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按照货运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货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买卖合同案例 急

4.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甲的传真因邀请乙10日报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乙的报价属于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回复属于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要约、承诺已经完成,合同关系成立,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

5.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分类:  生活 >> 购房置业 
   问题描述: 
  
 王某有私房,打算出卖。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表示愿意购买王某的私房。双方经过协商在2002年11月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将其私房5间(共计142平方米)出卖给陈某,总价为25万元,陈某在该合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先付款5万元,其余款项在王某将房屋腾空、陈某入住时再分两次付请;卖方应当在12月底之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买方。该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陈某当即交付房款5万元。当年12月5日,王某得知陈某开设的个体户营业部经营不善,可能导致陈某欠大量外债,而陈某也在逃避债务过程中。王某担心陈某不能如约交清房款,于是在12月8日,通过第三者刘某告知陈某,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陈某解除合同。陈某当即反对,称该合同已经被有关部门批准,如王某不在12月底之前腾空房屋,他将采取某种措施。之后,王某提出了资金问题,要求陈某找一个担保人,保证资金不出任何问题,在陈某找到保证人之前,暂不履行合同。
 
 问题:(1)王某不履行房屋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0分)
 
 (2)若王某听说的有关陈某经营不善、四处逃避债务的消息只是传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10分)
 
 (3)若王某有确切证据证明陈某的处境,其中止履行合同前依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做?(10分)
 
  
 
 (4)如果陈某找到保证人提供担保,王某应当怎么做?(10分)
 
   解析: 
  
 1、王某不履行合同的依据是行使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如果只是传闻而没有证据,则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止履行前应当及时通知陈某。
 
 4、如果陈某找到担保,王某应当恢复履行。
 
 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6. 一道合同法买卖法案例解析题,求答案

甲方的意思表示存在“错误”。甲方本意应是:可以用作外语培训学校的学校闲置用房,而不是单纯的“学校闲置用房”。
判决合同解除,因甲方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但乙方无须赔偿甲方之损失。

7. 需要提供一份关于合同法的案例解析

1不成立。被告第一次函电“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无价格条款,即缺少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以不构成要约。而原告向被告的函电则构成要约,而被告并未予以答复,故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原告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第一次函电不是要约,新华给被告的函电是要约,被告对新华的第二次函电是承诺,合同成立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缔约过程中,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现已知原告因合同不成立而受有损失,所以认定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上是否有过错。根据被告给原告的第一次函电内容可知,被告表明一旦原告有货被告就会买,所以原告信任了被告的表述并作以相应的准备,即把水泥运送至被告处,而因合同不成立而所受运费的损失。故是被告的错误表述使原告相信合同必可以成立,所以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需要提供一份关于合同法的案例解析

8. 结合合同法,有一个案例,请给个分析

该案例应从要约、承诺入手分析。
1、甲乙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但没有确定出售金额等,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规定,尚未达到要约的要求,只能认定为双方达成一个买卖意向。
2、甲方发出第一封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应认定为要约。依照《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的规定,该要约已生效。
3、乙方的回信属于承诺。
4、甲方的第二封信属于要约的撤销,依照《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规定,乙方在第二日已发出承诺通知,故甲方不得撤销要约。
5、依照《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的规定,甲方一旦收到甲方的信件,即合同成立。
6、综上,甲乙买卖车辆的合同的甲方收到甲方的信件时便已成立并生效,但乙方能否顺利收购甲方的汽车,还取决于甲方是否愿意按合同履行还是宁可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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